阿教字57号[版]_苏教版小学同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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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教字[2010]57号
关于《阿鲁科尔沁旗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内教发【2009】29号文精神,参照赤峰市《赤峰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赤峰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结合我旗实际,经教育局认真研究,现制定《阿鲁科尔沁旗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阿鲁科尔沁旗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并予以下发,今后民办非学历教育按此标准执行。
阿鲁科尔沁旗教育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设置标准》和《阿鲁科尔沁旗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阿鲁科尔沁旗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第一条、审批范围:凡属民办全日制初中、小学、幼儿园及非学历初中以下(含初中)各类初级、培训中心、补习学校、补习班、室等教育机构由阿旗教育局批准举办。
第二条 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质,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是在职在岗的公办教师。
第三条
校长(负责人)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具有与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职称。有五年以上与所从事的办学层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四条
校长(负责人)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任职。
第五条
与办学层次相适应的规定要求配置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符合教师资格和学历合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签订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合同书。
第六条
培训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的区域,有适合办学的场所。独立校园的,校园内不允许有居民居住,不得有经营性工厂和经营性商业设施,无各种安全隐患。各类培训班等培训机构不得租赁或使用设在居民住宅楼等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场地、设施。
第七条
租赁校舍的,要有5年以上的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
第八条
校舍坚固,无危房。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师生桌椅。教室宽敞明亮采光好,室内照明设施齐全完好。
第九条
招收寄宿生的培训机构,应设置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学生宿舍、食堂及医务室,并配备保健人员、设备。
第十条
全日制培训机构,须具备相应的学生活动场地及必备的体育设施、器材。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要有与所专业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实验、实习设备和图书,要有必要的现代化教学设备。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有一定的办学规模,设立培训学校的不少于6个教学或400平方米的教学用房。
第十三条 不够设立培训学校资格的均称为培训室,不得称学校。每个培训室不少于40平方米,谁举办谁负责,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有与设立培训机构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设立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10万。
2、设立各类培训班、室等培训机构的启动资金5万元。
3、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第十五条
所有培训机构要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培训学校要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
第十六条、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团体及个人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以及所办学校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教育局接到筹设民办学校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派人员对申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并报分管局长立会研究后,自申请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的向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按审批程序要求,要向教育局出具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
3、房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合格证明(或安全证明)
4、经过公正的房屋租赁合同。
5、教师聘用合同书(身份证、资格证、毕业证、健康证)
6、学校(办学)章程
7、办学校的校长岗位合格证
8、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名单。
阿鲁科尔沁旗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试行)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建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园长须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健康,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从事举办幼儿园教育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四条、具有与办园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具有幼儿师范专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队伍。
第五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达到大、中、小三个班以上规模,并按年龄段合理分班。大班不超过3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小班不超过25人。不足三个班的不予设立。
第六条 幼儿园须设活动室、办公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校舍宽敞明亮、向阳、通风、光线充足、干燥、有取暖设施,有适合幼儿使用的厕所。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七条、幼儿人均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相应的的户外活动资源。第八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儿童特点的桌椅,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要求。有供教育教学用的教具、玩具、乐器、体育器材,室内室外玩具均做到人手一件,幼儿读物人均5册以上,有全园共有的电教设备及音像教材、每班有电子琴或钢琴,有够一个班用的打击乐器。
第九条、幼儿园室内环境布置美观、大方,符合幼儿特点。有季节、地区、民族和儿童特色,富有教育意义。并创造条件开辟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幼儿园主路和甬路要硬化。
第十条、有满足需要的幼儿保健卫生器械。有毛巾架、水杯橱,备有常用消毒药或急救药品,有幼儿在园就餐的,设幼儿专用厨房,且卫生达标。有流动水洗手设备。有烧开水设备,保证幼儿和职工喝上开水。做到幼儿一人一巾一缸,并坚持每日消毒制度。
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具备为幼儿园提供稳定的办园资金的能力和条件。幼儿园启动资金城区不少于10万元,农村不少于5万元。
阿旗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一、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是在职在岗的公办教师。
二、审批范围:凡属民办全日制初中、小学、幼儿园及非学历初中以下(含初中)各类初级、培训中心、补习学校、补习班、室等教育机构由阿旗教育局批准举办。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
三、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培训中心、补习班)举办者要案要求向教育局职成股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以及所办学校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教育局职成股接到筹设民办学校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派人员对申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自申请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的向其说明理由。
五、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的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含验资报告)。
5、消防安全证明。
6、校舍房屋合格证明。是租赁的要有5年以上的经过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
7、校长岗位合格证及教师聘用合同书(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毕业证,健康证)。
六、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七、阿旗教育局对批准的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八、民办教育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到旗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到工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