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原则学习资料_民法基本知识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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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一,主体平等;第二,意志自由;第三,等价有偿。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第一,人格平等;第二,非财产性;第三,专属性。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指的是生命权、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案例】:法人单位侵犯自然人权利的,自然人是否可以起诉? 黄某住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职工食堂附近,食堂的烟囱正对着黄某家的阳台,一到做饭时间,就浓烟滚滚,严重威胁着黄某家人的身心健康。黄某找食堂负责人商谈过多次,希望食堂能够改一下烟囱走向,对食堂造成的经济损失,黄某愿意负担一些。这样好言好语谈了几次,食堂依然我行我素,一到做饭时间,黄某家只能关紧窗子,拉上窗帘。黄某实在没有办法,只好找到这家国有企业的领导,向其诉苦,不料该领导却说:“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无权干涉。”黄某听了很气愤,想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特咨询律师能否去法院起诉这家企业。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合法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案例】:一方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是否合法? 某小区物业管理处未与业主商量,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几年的:“抄表到户、计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否则就停止供水。业主对这种擅自更改水费收取方式的行为感到极其不满,对此要求物业管理处改正,但是物业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后来,物业管理处竟然以业主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停止供水。业主对物业管理处的行为忍无可忍,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其中,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案例】司机李某因交通事故将张某撞成终身残疾,李某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张某的医药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赔偿。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内疚,于是和张某签订合同,愿一生承担张某家中的一切农活,侍奉张某,并且邀请了村里的老人作证。其后,李某欲外出打工,张某不允许。
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