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_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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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结构的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预拌混凝土》(GB14902)强制性标准条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供需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和与之有关的各方实施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建建〔2001〕第82号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生产经营。新建、迁建以及临时性集中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按规定报批并经审查通过,方可生产经营。
第五条 为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不得由需方供应,所需用的水泥、骨料、外加剂及其他掺合料等组分材料必须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接受来料加工业务。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生产质量控制相适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试验室应取得省建管局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资质。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所有计量设备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校检,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定货与交货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九条不得使用混凝土使用单位供应的原材料。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分为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控制、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产品质量控制四个分项,其质量控制参照本细则附件执行。
第三章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所用原材料,提供混凝土配合比;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工程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试块、试件等,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工程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当
地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与记录实施监理。
第四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市质监站要定期组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其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装备、管理制度、质保体系进行考核。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市质监站对其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并支持与配合。对市质监站提出的质量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并写出“质量问题整改报告”报市质监站。
第十七条市质监站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监督检测管理:
1、所用原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是否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复试,存放是否符合要求等。
2、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及产品性能的要求。
3、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制备、运输及检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设备的状况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5、有关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原材料合格证、批量检验报告;平行比对试验、单位工程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按规定留置的试件强度和性能检验报告;生产过程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反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统计资料;市质检站按规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用原材料、生产产品质量的抽检报告等。
6、已输送到工地(浇筑现场)的产品质量。
7、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试验室的作用是否得到有效的发挥。加强试验室的人员和技术投入,所有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的检测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须精通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生产和质量控制技术,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管理能力并具有工程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担任,必须专职不得兼任。
8、对于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选择,通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进行相容性试验,满足要求后使用。选用的外加剂要有产品说明书,并标明产品主要成分;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对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第十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和月报告制度。供应前,供、需双方须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报市质监站备案;每月10号前应如实向质量监督部门统计上报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拌制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抽检数量不少于生产批30%),抽检报告应存入工程建设和监督档案,作为工程隐蔽、结构验收和备案的依据。
第二十条市质监站要定期组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标准宣贯工作,帮助企业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为企业服务;检测站要定期组织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保比对,及时公布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原材料、产品的抽样检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质量监督及合同备案管理由市质监站负责,县(区)质监站应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现场和工程施工现场产品
质量的抽检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
2、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低劣的。
3、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生产管理不善,质保体系不健全,生产工艺、技术、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使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供应材料的。
3、合同未备案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未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与检验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明示或暗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方法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等级划分
1、预拌商品混凝土控制分为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控制、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混凝土产品质量控制四个分项。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混凝土产品质量四个分项应达到合格标准。
2、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等级按批进行评定。验收批由其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验收批的划分及评定方法根据相应规范标准执行。当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混凝土产品质量四个分项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基本符合时,该批预拌混凝土质量等级评为合格;当四个分项中有一个分项以上(含一个)不合格,或质量保证资料不合格时,该批预拌混凝土质量
等级评为不合格。
3、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混凝土产品质量四个分项分别有保证项目和基本项目。(详见本附则二至五项)
二、原材料质量
4、保证项目
4.1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原材料进场必须根据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的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配合比设计要求。
4.2拌制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种及规格必须符合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设计的规定。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和原材料实物必须一致,并能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规定。
4.3工程质量检测站要加强对拌制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抽样检测,水泥和外加剂的抽样数量每月不少于一次,骨料和掺和料的抽样数量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基本项目
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
5.1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标示,标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等级、出厂日期等;不同的水泥严禁混仓。同一工程连续拌制混凝土时,应使用同一厂家相同品种、等级的水泥;水泥贮存期超过三个月时,使用前必须重新检验,并按复试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5.2掺和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并有醒目的标示,标明品种等。掺和料贮存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5.3砂、石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堆放和运输场地必须硬化,并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规格、品种。
5.4外加剂的包装及存放条件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标志要清晰,不得混放。外加剂的使用要严格遵照使用说明书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三、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
6、保证项目
混凝土配合比和拌合物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合同的要求。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重新设计或调整。
⑴、合同有特殊要求时;
⑵、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⑶、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⑷、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7、基本项目
7.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应根据生产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
7.2混凝土配合比使用过程,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及时调整并作好记录。
7.3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混凝土配合比统一编号,汇编成册。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情况和资料对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算、设计、试配、确定,并重新汇编成册。
四、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
8、保证项目
8.1拌制商品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及耐久性的要求、坍落度的要求、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盘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应有试验室人员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8.2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9142)、《混凝土搅拌站》(GB10172)及《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的规定。
8.3搅拌台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检定、检查。搅拌台计量器具应每年不小于一次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也应进行检定。控制室微机操作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对每一运输车混凝土生产要有记录保存。
9、基本项目
9.1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称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拌和物稠度等。
9.2企业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9.3每个工作台班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作好记录。
9.4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每盘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原材料品种水泥集料水料外加剂掺和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2±3±2±2±2注:该项指标仅适用于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9.5搅拌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称量应逐盘记录。
9.6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搅拌叶片的间隙应使混凝土拌和物搅拌均匀。
9.7混凝土的运送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五、混凝土产品质量
10、保证项目
10.1混凝土的取样应按生产台班进行,每个台班取样不少于一次,并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和易性、坍落度等项目检验。
10.2混凝土试件制作和留置也应按台班进行,每台班不少于两组试件、采用标准养护;其中每台班必须保证留置28d龄期试件;试验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的有关规定。
10.3质检机构应随机抽检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质量,做好搅拌地和浇筑点的结合,抽检数量每周不少于一次,同时做到单位工程混凝土试件抽检数量不少于五组。
11、基本项目
11.1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要求和《预拌混凝土》(GB14902)的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应对拌合物的性能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浇筑。
11.2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国家标准及合同进行。
11.3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耐久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