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婚姻法与中国婚姻法的差异_中国与印尼婚姻法比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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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法制度与德国的婚姻法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当我们长期生活在某一法律之下,会自然而然地按照这个法律去思维,来尝试解决跨国婚姻法遇到的各种问题,实际上,却是错误或uesle的。

在法律意识上,德国人普遍重视法律专家的意见,他们在结婚或离婚时,会主动寻找律师寻求意见;而中国人却完全地相信爱情,并把全部的未来绑定在对方的爱和责任之上,认为婚姻协议或者对外国法律的了解是多余的。这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如果我们考虑到跨国婚姻的离婚率超过50%,就不会那么乐观了。就法律制度而言,中国实行的夫妻财产默认的分割制,而德国实行的是婚姻期间增益价值共有制;离婚时,中国法律只赋予离婚一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分割请求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而德国法律之中加了养老金期待共享权;在离婚之后中,中国法律视野下原来的夫妻完全没有任何义务了而德国法律中却规定了可观的离婚后的夫和妻之间的扶养金义务。

就文化差异而言,在婚姻之中,中国人会习惯把婚姻问题推广到家族、对方的公司、朋友圈等上面,试图在出现危机时借助对方的交际圈解决自己的问题,实际上这却触了对方容忍的底线;因为德国人习惯把公事和私事分得十分明显,婚姻是个人问题,而公司和工作却是完全另外的领域,两个领域的联系会使处理每个问题都十分复杂和敏感。就责任感意识而言,德国人在婚姻中保持相对的忠诚度,但是随着爱情和激情的退却,会十分坚决的寻求离婚;而中国人在婚姻中更注重责任感,没有爱情却仍需要生活在一起。这也可能与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别有关。毕竟在德国,离婚之后,有扶养需要的一方可以借助离婚后的扶养费继续生活,并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准;而中国这个扶养费是完全没有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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