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_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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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oci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英文缩写为:BJACPB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是由本市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单位、专家学者、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积极开展本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研究;正确引导会员单位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切实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反映会员的要求,组织会员之间交流经验,开展理论研究,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本市招标投标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以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分会、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东王庄小区32号楼611号 邮编:10008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研究、宣传、贯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及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调研工作,了解社会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价、要求,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四)协助会员单位开拓业务,做好会员单位的业务宣传工作,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和相关服务活动;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培训班,研讨班和知识讲座,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之间的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

(七)收集、整理本市招标投标信息,开展技术经济分析活动,推进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通报行业发展动态;

(八)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整理、培训、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队伍,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九)开展优秀投标企业、优秀代理机构、行业先进工作者评比活动,树立行业典范,推进行业自律;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范围及资格:

1、中央在京单位及市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2、北京市所有拟在京招标单位和拟在京投标企业;

3、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及勘察设计部门;

4、本市及外地在京业绩信誉良好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招标投标咨询单位;

5、招标投标管理及市场服务机构。

(二)个人会员范围及资格:

1、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招投标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个人(合法公民);

2、市、区(县)从事与建筑市场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3、对建筑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承担会员义务,履行会员职责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符合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的资格;

(四)遵守社会公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单位(个人)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协会发给《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罢免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如:经验交流、业务研讨、技术培训、专题调研、国内外招标投标情况考察;

(四)优先获得协会服务:无偿或优惠有偿获取招标投标信息、专业资料、招标投标业务政策咨询;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有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自觉参加协会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会员之间团结协作,积极提供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的经验和信息资料,积极参加协会的学术活动,撰写论文;

(三)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协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五)协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会议,汇报、讨论、沟通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报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的,取消其会员资格,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决定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单位会员理事因故变动,该理事单位应提出新任理事人选申请(原理事代表自然退出),经秘书处审批后,变更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部门和有关企业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决定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通过重要决议和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协会章程,落实会员大会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协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想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三人组成(一名监事长,两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每届任期五年,最多不超过两届,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协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监督本协会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和服务经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单位的赞助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管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变更程序

(一)协会的重大变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终止程序

(一)协会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提交理事会会议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本协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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