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食安委办24号_浙安委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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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食安委办„2009‟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果,确保创建质量,扩大示范效应,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认识。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是推进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的有效载体,对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已列入省委、省政府《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要求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理解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强化意识,真正把示范创建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摆上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巩固和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成果。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是一项动态发展的系统工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已经通过验收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在保持现有创建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建设一个、辐射一片”的要求,总结推广示范创建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不断扩大示范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特色街、学校、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示范点的覆盖面。

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是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的重要基础。各地要加大示范乡镇(街道)的创建力度,深化内容,细化项目,明确责任,落实保障。一是要落实乡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切实发挥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作用。二是要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在探索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机构、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上要有所突破。村(居)要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保证群众监督网畅通。三是要开展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各环节状况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动态,针对区域食品安全状况,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四是要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规范有序、措施到位。五是要扎实有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食品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基础。

三、扎实做好示范创建的验收工作。一是完善标准。认真总结第一批示范创建经验,进一步完善《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各地要对照验收标准,认真组织实施。为了推进基层示范创建工作的落实,评价验收时要加大现场抽查乡镇(街道)和示范点的随机性,并有30%的乡镇(街道)和1:3的示范点作为随机抽查的对象。二是分批验收。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验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省食安办采取分批验收的方式,2009年分两批进行集中验收:第一批验收,申报时间为5月底前,验收时间为6月份;第二批验收,在第四季度进行。三是申报验收程序。各申报县(市、区)在自查合格和总结的基础上,向市食安办提交验收申请、创建工作总结和自评材料(一式4份)。经市级食安办审核,将审核报告和县级验收申请、创建工作总结及自评材料(一式2份)上报省食安办。四是实施授牌前公示制度。对通过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现场验收的,在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纳入评分的依据。

四、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复评制度。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以通过验收的日期计算,3年复评一次,复评申报程序和验收申报程序基本相同。标准按当年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执行,同时要求有60%的乡镇(街道)达到示范创建验收标准。申报县(市、区)在总结和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市食安办提交复评申请、工作总结和自评材料(一式4份)。市级食安办审核后,将审核报告和县级复评申请、创建工作总结及自评材料(一式2份)上报省食安办。省食安办组织省级有关单位进行复评,对符合标准的县(市、区)予以重新确认。

五、健全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省和各市食安办要采取督查和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授牌单位给予摘牌。

⑴发生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

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曝光并因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⑷发生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红色警告”通报的。

摘牌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

六、鼓励各地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为不断提升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水平,调动各级创建工作积极性,省食安委将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面广、成效突出的市授予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先进市的称号。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典型的作用,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省食安办将适时表彰一批基础扎实、成效显著的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

附件: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

二○○九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示范创建 意见

抄送: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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