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_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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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消化我县存量商品房,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拆迁群众住有所居、购房能够享受优惠、资金安全运行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市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其他资金。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政策性银行融资贷款、县政府筹措”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报账制,项目法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 申请拨付拆迁补偿类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补偿协议;

2、个人账户(户名及账号);

3、身份证复印件;

4、拆迁补偿户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第七条 拆迁补偿类资金拨付流程如下:

棚改对象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款方(拆迁户)提交相关资料--→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初审资料--→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集体研究并报纪委备案--→融资平台审核资料--→农发行审定资料--→融资平台向农发行申报用款计划--→农发行向融资平台拨款--→融资平台从农发行划帐到商业银行--→向房开企业支付拆迁户购房首付款+向拆迁户支付余款。

第八条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拆迁群众住有所居,棚改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持有在县城规划内的购房合同(购房意向协议书)或购房定金收据,贫困户家庭人均购房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非贫困户家庭人均购房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才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在县城规划内须有一套以上住房,且不在棚户区改造范围(以房屋产权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现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支付开发企业60%的购房款,房屋交付使用后支付30%的购房款,一年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支付剩余10%的购房款。拨付的购房款一律进入监管账户(房产局、银行、房地产企业三方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固定资产,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要做好房屋测绘登记,并按有关补偿标准计算核定后报县财政局国资股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引入中介机构拆除房屋,拆除费用纳入融资贷款预算,并按相关规定和农发行的要求进行资金拨付,拆除工程完工后报账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结算单;

(2)项目监理部门提供工程进度表及监理报告;(3)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5)税务发票;

(6)直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施工单位(合同签订方)。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费用纳入融资贷款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和农发行的要求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县房产事业局要充分利用房源超市,搭建好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五证”齐全的房地产开发房源必须全部进入房源超市,为棚改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系统、实惠的销售平台。进入房源超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给予棚户区改造对象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对棚改拆迁户购房优惠不低于总房款的10%。

第十四条 县房产、发改等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房价快速上涨。

第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拆迁户的支付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棚改对象要随到随办,优先办理,优先划款。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向棚改对象交房。

第十七条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要初步审核棚户区改造进度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和县房产事业局要实行资源共享,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房源销售和工程进展情况等等。第十八条 融资平台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工作,审核申请拨付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补偿资金和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期间的所有程序、过程、行为、资金收支、工程建设等进行跟踪、监督、审计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1、企业或收款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源销售和协议签订中弄虚作假的;

3、工作人员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5、对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改正或整改不力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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