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空间管理办法_建筑设计与城市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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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空间管理办法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构)筑物立面空间管理的实施意见
(遂府办函〔2009〕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构)筑物立面空间管理工作,大力营造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关于印发<遂宁市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8〕291号)的规定,结合遂宁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含单独的建筑立面改造和店面改造工程);
(二)临街建(构)筑物设置附属设施如匾牌、店招、广告、建筑标识、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活动;
(三)临街建(构)筑物安装附属设施如防护栏、空调位、封闭阳台等活动;
(四)临街建(构)筑物屋顶设置简易构架、雨篷、屋顶绿化等活动;
(五)其它对城市立面空间会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
二、落实管理职责
(一)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设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店招(牌)审批办公室”,负责市城区范围内的广告、店招(牌)审批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中第一、四、五款活动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对取得城市公共空间广告经营使用权设置广告需要临时用地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店招(牌)内容进行审查,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取得城市公共空间广告经营使用权设置广告需要临时用地的,核发临时用地手续。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中第三款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对第一至五款涉及内容的实施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设置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确定审批规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店招(牌)应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店招(牌)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1.申请材料:业主申请书;委托设计单位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设置位置照片和广告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电子文件;制作说明书;利用属其他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场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提交与产权人、使用人达成的书面协议;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涉及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材料。
2.审批程序
(1)老城区:申请人持申请材料直接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店招(牌)审批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申请人向各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各接件单位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店招(牌)审批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进行现场踏勘和方案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筑立面审批方案图二套,并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备案;经审核需要修改的,退回申请文件,并附《建(构)筑物广告店招(牌)审查意见书》。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工程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面审批申请。
1.申请材料:业主申请书;依据《遂宁市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空间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编制的建筑立面设计文件。
2.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依据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进行现场踏勘和方案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筑立面审批方案图二套,并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备案;需办理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同时核发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需要修改的,退回申请文件,并附《建筑立面审查意见书》。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临街建(构)筑物安装附属设施如防护栏、空调位、封闭阳台等,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审批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置审批程序。
四、规范验收程序
(一)户外广告、店招(牌)、防护栏、空调位、封闭阳台
建(构)物设置户外广告、店招(牌)、防护栏、空调位、封闭阳台等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时须现场拍照,现场照片会同验收报告一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审查依据。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工程及屋顶改造工程
1.建(构)筑物立面工程应在项目竣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时须现场拍照,现场照片会同验收报告一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审查依据。
2.对需要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工程,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一并进行建筑立面审查,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一并进行建筑物立面验收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05月22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