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救助协会章程_爱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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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大同市爱心救助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衷慈善事业的公民及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仁爱之心福祉人类,以奉献之心回报社团体,以感恩之心和谐共存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同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大同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山西省大同市福临宝城B-6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会员范围内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爱心救助基金;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三)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加强同各类公益机构的交流。
(六)开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与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