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模拟试卷(B卷)答案_经济法试卷b含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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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共4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

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3分)

2.公司资本三原则: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公司资本的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维持、不变原则, 为法定资本制所奉行的保障公司资本稳健的立法原则。(3分)

3.质押: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

履行方难以作出对待履行以前拒绝履行的权利。(1分)

3.(简答题答对要点即得分)答:区别主要体现在:

(1)归责原则的区别。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

人未按约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1分)

(2)举证责任不同。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

过错,否则,将推定他人过错。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1分)

(3)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

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1分)

(4)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

定的,因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的。(1分)

(5)责任范围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

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对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1分)

(6)诉讼管辖不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

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分)

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1)当事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不能同时选择

两个请求权。(1分)

(2)选择违约之诉,当事人必须存在有偿合同关系。(1分)

(3)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不能构成责任竞合,或者法律明确限制选择权的,也不会竞合。

如果法律已经对请求权作了限制,当事人则无选择权。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不构成责任竞合。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不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对受害人进行补救。(1分)

(4)事先约定承担或免除某种责任的不得竞合。当事人通过合同事先特别约定仅承担违

约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非系当事人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伤亡的,原则上应当从当事人的约定。(1分)

六、案例分析题(共3题,第1题6分,第2题12分,第3题14分,共32分)

案例1:答:(简答题答对要点即得分)(1)乙厂应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1分)确定生产厂家是否应为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关键是确定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缺陷。乙厂作为“工友牌ZD.2B型”气筒的生产厂家,在该气筒的设计上未能增加保护装置,在遇有气路不畅、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活塞及拉杆就有可能被反弹出气筒外,极易伤害用户,可见其生产的产品具有设计上的缺陷。《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乙厂必须赔偿张某的损失。(2分)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的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对

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分)因此乙厂应赔偿张某支付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等。(1分)

案例2:答:答对要点即可得分:(1)丁、戊不可以以劳务出资。(1分)公司出资方式是

不包括劳务出资的。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本案例中五人拟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这也是公司出资与合伙企业相区别的地方。(1分)

(2)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甲可以担任董事。(1分)乙不再是国家公务员,具备

担任董事资格。(1分)丙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时间未经过三年,不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1分)丁因为题中并未注明其债务是否到期,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戊因为偷税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一种,不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1分)

(3)庚可以成为新股东。(1分)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采取吸收新股东的方式增加资

本。因此,庚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1分)

(4)甲能够转让出资。(1分)甲已经取得了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五位股东中有三人

同意或视为同意,一人反对)。乙作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只是在同等条件下。而此时乙的出价不如辛出价高,故甲可以依法转让出资。(1分)

(5)丙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1分)丙原担任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并对该厂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被免职尚未经过三年。因此,丙不能担任监事。(1分)

案例3:(1)答:乙、丁间协议有两种性质,一是债务承担,由丁承担乙的债务;二是

代物清偿。(2分)协议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中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1分)

(2)答:甲、丙间协议也有2种性质:一是债权转让。二是代物清偿。(2分)丙公司

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制性规定,丙的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1分)该协议生效,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1分)

(3)答:该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丁公司的债权人仍

是甲公司。(1分)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该给付,因为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1分)

(4)答:该清偿无效。(1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无效力。(1分)丙公司可以请求丁公司履行原定的债务。甲、丁之间是不当得利的关系,丁对甲的清偿非债务清偿。(1分)

(5)答: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1分)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

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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