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_货币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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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集团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出纳员不能既收款又同时负责开发票或收据,应与开票人的职责分离。则应有主管会计或结算会计开具发票或收据工作。
三、为了确保各项收入全额、及时入账,必须使用连续编号的统一收据和发票,各单位要建立票据登记簿,同时对已使用过的收据和发票要及时归档保管。
四、当日收取的货币资金,当日应立即入帐,不得拖延,凡是账务处理不及时的,一经发现、按金额的3%-5%,分别给予结算会计和出纳员进行处罚。
五、凡收取的现金收入,达到规定数额,必须全额上交、不得滞留、坐收、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否则,一经发现按金额的5%,分别给予财务科长、结算会计和出纳员进行处罚。
六、严格按现金开支范围支付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七、单位所有支出业务,必须由场长(经理)和财务科
长共同签字,方可支出,对没有签字或签字不全的会计业务,将对结算会计按金额的5%进行处罚。
八、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合理使用资金,坚决杜绝串项使用资金,对于结余资金和经集团公司已审批连续两个月没有使用的资金,必须交回集团公司。
九、出纳人员每笔支出都必须根据结算会计的支出凭证支付,不得擅自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以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和白条抵库,以上情况一经发现,按支出金额的10%给予处罚。
十、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和收款单位等。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十一、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科长审核,对未达账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账。并按时于月末填制《银行账户余额表》、《现金余额表》、送交财务科长批准后呈报场长(经理)。
十二、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十三、各单位应于月末组织由财务科长、审计、主管会计参加的盘点小组,对货币资金进行全面盘点,并将盘点结果签字、盖章次日后上报综合财务处,综合财务处定期或不
定期对盘点结果进行检查,如发现与事实不符,将对以上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十四、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印章必须与支票分开存放,严禁未经批准在票据上签章。
十五、财会人员要具有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良好素质,同时,要建立定期换岗、轮岗制度,防止一个人在财会部门长期做同一个工作,滋生懒散习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