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_民法学笔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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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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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2、时效具有强制性。
三、民事时效的种类:(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1、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我国无)
2、消灭状态: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我国诉讼时效)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预测题)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二者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2、起算点不同。
3、计算方式不同。
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5、适用条件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3、对人身权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讼时效。
372、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六、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四种学说:
1、债权消灭说。
2、抗辩权发生说。
3、诉权消灭说。
4、胜诉权消灭说。
我国法上采用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三节: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下列情形确定:
1、附条件的债,应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5、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6、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物的,应自权利人知道物被非法占有和侵占人之日起算。
7、侵害身体健康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被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预测题: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
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即法定的而不能是约定的。(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只有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三、诉讼时效中断(预测题: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预测题)(1)发生的事由不同。(2)发生的时间不同。(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能完成。诉讼时效延长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补充,二者区别是: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后。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法院确定的。
第四节:期限
46(2)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主要表现为相互之间的抚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3)兄弟姐妹之间的亲属权主要表现为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兄弟姐妹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二、知识产权中的身分权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研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为身分权,而不是人格权。
1、在著作权中:身分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在专利权中:身分权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3、在商标权中:身分权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人在商标的使用中有标明自己名称的权利。
4、在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身分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领取荣誉证书、标明权利人身分的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第三篇:物权
第十三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预测题)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预测题)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1、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472、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5、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6、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预测题)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第四节: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发生。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意思主义。
2、形式主义。
3、折衷主义。(我国)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
1、登记。
2、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变、指示交付)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抛弃 混同 其他原因 第十四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1、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
(1)所有权是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建立起来的。(2)所有权随着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
2、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1)所有权属于法律范典,属于上层建筑;所有制属于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2)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
(3)所有权并不是对所有制的简单模拟或直观反映,与所有制并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
三、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有:(预测题)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4)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5)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有:
49(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3)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
3、公民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有:
(1)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2)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3)公民个人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公民的劳动所得。
四、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五、使用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直接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2)继受取得:指依所有的权利和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终止):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的抛弃。(3)所有权客体灭失。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种。种类有:
1、土地所有权。特征有:(预测题)(1)客体的特定性。(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2)主体限定性。(只能是国家或农村经济组织)
(3)交易禁止性。(4)权能分离性。
2、房屋所有权。特征有:(1)客体的特定性。(房屋)
50(2)主体的广泛性。(3)交易的自由性。
3、房屋所有权的种类:
(1)根据坐落位置分为城镇房屋所有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2)根据归属关系分为公有房屋所有权和私有房屋所有权。
4、房屋与基地的关系:
(1)结合主义:土地与房屋结合成为一个不动产,房屋只是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独立的不动产。
(2)分别主义:房屋和土地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房屋可以独立于基地而存在。
我国采用分别主义。房屋所有权与基地所有权是两种独立的不动产物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住宅所有权”“公寓所有权”“楼层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有:(1)客体具有特殊性。(2)内容具有复合性。(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1)专有所有权是一种空间所有权,专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并承担所有人义务。
(2)共有所有权是共有权人对共同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并承担共有人的义务。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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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尽其用的原则。
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2)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特征如下: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共同共有人的义务体现在对共同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
3、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连带权利,任何共有人都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全部权利。(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为连带义务,第三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有人主张全部权利。
4、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财产。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55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地上权、地役权等是基本的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渔业捕捞权、狩猎权、水权等。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有如下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a、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划拨)b、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让与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继承)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预测题)
1、土地使用人的权利。
(1)土地的占有、使用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3)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土地使用人的义务。
(1)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1、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1)存续期间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56(3)土地灭失。
2、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收回而消灭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一定补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由国家无偿取得。第三节:农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农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所谓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合同创设农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和义务。
1、农地承包人的权利:(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2)投资补偿权。
2、农地承包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回收。
4、土地灭失。第四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具有如下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供役地的使用权。(2)地役权的让与权。
(3)为必要的随附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1)维护设置的义务。(2)支付费用的义务。(3)回复原状的义务。 供役地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役地权人的权利(1)设置使用权。(2)费用请求权。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2、供役地人的义务
(1)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2)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灭失。
2、目的地事实不能。
3、混同。
4、抛弃。
第五节: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和特征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
具有如下特征:
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二、典权的取得和期限
1、典权的取得(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典权。(典权的设定、典权的让与和转典)(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的典权。
2、典权的期限
〔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
三、典权的内容:表现为典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转典与出租典。(3)让与权。
(4)优先购买权。(5)修缮重建权。(6)费用求偿权。
2、典权人的义务:(1)保管典物。(2)返还典物。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1)典物的处分权。(2)抵押设定权。(3)回赎权。
2、出典人的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2)费用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