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电气管理规定_电气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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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矿井电气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的管理行为和机电职工的操作行为,杜绝特大电气事故,消灭重大电气事故,避免一般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暂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在机电矿长及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矿井下电气设备实行业务上集中统一管理,由供电队主管全矿电气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并由供电队队长分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2、各级领导要重视和支持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同时指派一名负责人,分管机电工作,具体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各单位要配备具有防检员资格的电气网员,对本单位的井下电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矿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机电例会,总结当月的工作,对下月的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各单位机电负责人或技术员必须准时参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须提前向机电副总工程师或供电队长请假并获准方可。

4、建立井下电工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以提高电工的业务素质。

5、各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电气设备实行承包制,落实到人。对设备的定期检修要有检修内容,确保检修质量,并认真做好各项检修记录。

6、各单位必须建立电气事故的追查、分析、登记制度,对每起事故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处理到人,并认真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二、专项规定

1、为确保全矿供电安全,减少电气事故,新进矿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有三名以上电工,供电队方可为其办理供电审批,否则建议矿给予其施工资格.2、供电队电管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行使五大权力,即:用电审批权、电缆审批权、现场检查权、电气事故追查权、停止威胁安全用电权。

3、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消灭电气失爆、失保现象,做到电缆吊挂合格,严禁电气明火,杜绝重大及其以上电气责任事故。电气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如发现有威胁安全用电的电气设备,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向调度所及安全办等部门汇报。

4、电气管理人员,对所管辖内的电气设备及电缆,每周必须巡回检查一次,确保“三大保护”齐全及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良好,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5、全矿井下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由供电队统一收集保管,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

6、井下使用的所有电气保护装臵都必须做到齐全、灵敏、可靠。各单位必须对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各项保护按规定时间进行试验。

7、严禁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或停用电气安全保护装臵。保护装臵不合格、不齐全,严禁送电运行。

8、井下所有掘进队在用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并实现主备局自动切换。

9、掘进工作面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七天向供电队提供巷道设计布臵图、设备布臵图,使用设备类型和容量,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及局扇容量并指定局扇安装位臵等有关资料,以便提供合理的供电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供电设计领取设备及电缆并按照设计施工,同时经供电队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运行。

10、井下禁止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11、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必须设专人维护,挂牌留名,专责牌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凡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填写错误等均视为该单位负责人为专责人。

12、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两件以上的小型电器应集中上板;并按高于1.5米悬挂,零部件应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应一致,禁止开关大盖朝帮或喇叭嘴朝上,否则,均属不完好设备。

13、馈电开关的短路保护整定值和磁力启动器的过流整定值必须做到计算值、标识值、实际值三相符。实际值小于计算值为不完好设备,实际值大于计算值,按失保论处。

14、几个单位共同使用一条供电线路时,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所有机电设备及电缆,由第一用户负责维护,第一用户到第二用户的所有机电设备及电缆,由第二用户负责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用户负责维护。

15、严禁开关小孔接动力电源(瓦斯电闭锁装臵除外),严禁开关电源与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在超电压使用,否则按失爆论处。

16、一旦发现电气火灾或重大电气事故隐患,现场人员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所及供电队电气管理组汇报。

17、使用矿灯人员必须爱惜矿灯,井下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矿灯房应加强矿灯的维修、管理力度,杜绝不完好和失爆矿灯入井,否则追查矿灯房责任。

18、强化井下采掘工作面首次供电验收制度,用电单位提前一天向机电部提出申请,由机电部组织供电、安全、调度等单位参与验收,对保护不齐全以及质量标准化不合格的供电系统,不予验收,并严禁向该工作面供电。

19、各施工单位每月必须要对局专及动力系统进行检修,并保证时间不少于2小时。

20、根据矿业集团【2007】1号文件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具体规定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其余电气失爆、失保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1、电管防爆检验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检验、贴证工作,防爆检验员要认真把好“三关”(入井关、安装关、使用维修关)。

2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煤电钻、监控分站、激光指示仪等),在入井前,必须经持证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23、新购进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验收前,必须对其 “产品合格证”、“MA标志准用证”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贴证,严禁下井使用。

24、井下使用的移动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每半年更换一次防爆合格证;固定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每年更换一次合格证。在换证期间,各单位应按防爆检验员要求,积极派人协助换证工作。

25、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若发现防爆合格证过期,或漏贴、脱落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防爆检验员补检补贴。否则追究设备责任人责任,并按失爆论处。若属私自倒装而造成防爆证过期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26、拆除上井的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合格证是否过期,都应立即交回修理单位,禁止二次使用。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三天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

27、电管防爆检验组要建立防爆电器设备入井、换证台帐。

28、防爆检验员对包干范围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及所贴合格证负有安全责任。对包干的移动电器每周巡回检查一次,对每月包干范围内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防爆性能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而不及时处理的有权停止使用。

29、在巷道维修过程中要妥善保护电缆,巷道维修结束由巷修施工单位将施工电缆按质量标准化吊挂,供电队验收。

30、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同意签字,并到电管组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31、矿方统一管理后,长度大于20m的电缆必须两头编号,20m及以

下的电缆及短接电缆在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上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者,领用单位可以拒绝领用。井下如发现电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者,追查领用人责任。

32、所有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井下使用的电缆编号在使用位臵时,应立即更换升井,不准继续使用。一头无号或两头无号使用时,按丢失长度加倍罚款。

33、井下电缆必须按规定吊挂整齐,岩巷施工必须打眼吊挂,禁止脱钩、铁丝吊挂;严禁电缆与管路、棚梁交叉;穿风门时,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好。主大巷电缆勾最下一勾距轨道面不得小于1.8m,每隔1m设一电缆勾;其余按照最下一勾距轨道面不得小于1.8m,间隔1m执行;

34、电缆禁止冷包,护套损坏的电缆必须立即更换或联系冷补。露芯线的电缆,严禁冷补,特殊情况,使用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由机电副总工程师平衡解决。

35、移交电缆时,必须双方共同到现场核实后,认真填写移交单,移交双方及电管组三方签字,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追查交接责任方责任。

36、施工单位砌风门时必须先联系供电队,确定穿墙管的规格和数量后,加工穿墙套管进行施工。

37、监测线、电话线等小线应吊挂在动力电缆上300毫米距离或动力电缆的另一侧,不得与动力电缆挂在一起,否则按吊挂不合格对待。

38、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分挂在巷道两侧。

39、小型电器的管理同电缆管理一样,全矿井下使用的所有小型电器及4㎜2以下的信号电缆,由矿集中管理,统一领发、编号、修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电缆除外)。

40、各单位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必须有月度计划并提前一周申请,由供电队备料发放,领取后必须在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41、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到供电队办理手续。拆除的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必须在一周内升井交供电队,否则按规定处罚。

42、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电器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有损坏、丢失现象,交回的小型电器应做到零部件齐全,信号电缆回收率达到90%。

43、井下拆、接火及停送电管理严格按照如下条款执行:

(1)、井下停电必须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制度,杜绝无计划停电。(2)、严格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挂牌谁摘牌、谁摘牌谁送电制度;(3)、严格禁止约定时间停送电或擅自停送电;

(4)、凡没有检修计划的单位严禁在停电的线路上从事检修工作;(5)、非单台开关作业、操作复杂、影响范围大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6)、井下各变电所停送电管理规定

①、需要停电或倒闸操作的高低压开关由检修负责人填写“停送电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工作票中必须含有停送电申请单位、停送电地点、联系人、停送电任务、影响范围、技术措施、审批意见等相关内容,经变电所维护单位的队长(副队长)签字后生效。在检修前由检修负责人送交变电所当日值班员,值班员在工作票上签字认可;

②、工作票一式两份,检修负责人和变电所当日值班员各执一份; ③、在停电检修前由停送电联系人到变电所通知变电所值班员进行停电操作,变电所值班员在联系人、停送电任务、停送电开关等与工作票上的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准进行停电操作;

④、停电的开关由值班员负责挂停电警示牌,高防开关必须将手车拉到检修位臵;

⑤、停电操作结束,值班员向停送电联系人确认后,由停送电联系人到现场通知检修负责人,检修负责人方准安排施工人员在停电的线路上或开关上工作;

⑥、检修前必须采取验电、放电和三相短路接地的措施。

⑦、检修结束并拆除地线、人员撤除后,由停送电联系人到变电所联系送电事宜;

⑧、变电所值班员将送电开关名称、编号、送电联系人与工作票核对无误后方准摘下警示牌,进行送电操作;

(7)、送电结束一切正常后,由值班员负责在工作票上加注“报废”字样并保存备查;

(8)、不论什么性质的停、送电操作,均由变电所值班员及时、认真填写记录备查;

(9)、停、送电的联系原则上由检修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必须指定专人担任,中途不得换人,否则,变电所有权拒绝操作;

(10)、井下各高低压配电点停送电规定

①、严格按矿生产平衡会审批的时间、地点停送电,杜绝计划外停电。特殊情况必须向矿调度请示;

②、停送电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由检修负责人落实;

③、开关停电并闭锁(高压开关必须将手车拉至检修位臵)后,由停电人负责在停电的开关上挂本人的停电牌,方准进行检修;

④、检修结束后,由挂牌人摘下停电牌后送电。

(11)、因故未能执行的拆接火申请,此申请不得重新执行。

(12)、所有停送电都必须由申请单位提前一个小班填写停送电申请单,履行完停电申请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13)、申请停送电单位必须按停电申请单上审批的停送电时间执行,施工前后向调度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变更停电时间必须重新申请审批,停电因故不能按时完工时,必须提前向调度所汇报,获准追加施工时间,方能继续工作。否则,超过的时间按无计划停电处理。

(14)、停送电申请影响掘进工作面专、备用局扇供电时,在停电前,必须检查专、备局扇及其开关的状态并保证其完好,汇报调度所后,方可进行停送电操作,避免人为因素造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

(15)、几个用户在同一个线路上停电检修时,必须分别填写停送电申请单交矿审批,严禁几个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停电时,几个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作业牌,先完工先摘牌,但严禁送电,必须由最后完工的施工单位摘牌后,方可恢复送电。

(16)、井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火灾的紧急情况下,可先停电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所和相关管理部门汇报。

(17)、因临时急需排除机电故障而又影响其它单位供电,应由检修人员及时向矿调度、矿总值班及供电管理部门汇报,得到同意后方可停电处理,否则,按无计划停电论处。

(18)、凡从事井下停送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瓦斯便携仪,开关停电后必须锁上机械闭锁,并挂停电牌及设专人看守,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一律无效。

(19)、各单位的电气网员负责本单位的电器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领取、验收、移交、送修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电器设备的安全检查、隐患落实督促工作。电气网员为专职,其他人不能代替其工作职能,电气网员对本单位出现的电气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电气网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出现的重大隐患有停止作业权和向电气管理职能部门处罚建议权。

三、处罚及奖惩规定

1、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或停用电气安全保护装臵,给予责任人罚款 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

2、故意刁难、打骂、报复电管人员,一经发现,罚款2000元。

3、不按时完成供电队安排的电气工作,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50元。

4、停送电未经批准擅自停送电或未办理拆、接火申请,私自更改供电线路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送“三违学习班”学习,责任单位罚5000元。同时要求责任单位写出书面追查报告交供电队,造成后果从严处理。

7、在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移交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的单位,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8、私自存放电缆,每米罚责任单位100元;私存小型电器,每件罚责任单位200元;私存信号电缆,每100米罚责任单位200元。

9、电缆及小型电器领用后不及时安装或拆后不按期回收的,每件超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

10、私自截断电缆,按原值的50%罚款。使用单位责任不强,电缆丢失或造成电缆报废的按价罚款。造成电缆一头号或无号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1、拆除电缆或信号电缆时,从接线嘴处截断者,每头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

12、井下使用的本安线路有明接头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3、井下发生电气事故出现隐瞒不报、虚报和故意拖延报告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责任单位罚5000元。

14、发放不合格的电缆入井使用,造成电气事故的,要追查电缆发放人、领用人责任,每人罚款200元,并送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15、若因供电图与井下实际供电不相符而造成停送电错误,根据造成后果的轻重进行处罚。影响生产而未造成事故,给予负责该供电图本的电管员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轻重进行处罚。

16、错误审批停送电申请而造成后果的,按照事故轻重,对电管员、审批领导进行100~500元处罚。

17、若不按规定对供电系统进行强检的单位,缺一次罚款2000元,单位机电负责人送“三违”学习班;若因检修不到位,或不强检影响供电,视情节轻重,对强检负责人(或机电负责人)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8、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矿电气试验制度要求试验,平时不得在规定的试验时间以外进行随意试验.否则,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机电队长罚200元,责任人1000元、同时,矿将按无计划停电给予相关责任追究。

19、因威协安全供电而挂牌,每次挂牌,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追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20、电缆及小型电器移交,2日内双方必须办完所有交接手续,对不按期办理手续的单位,给予500元罚款。

20、未尽的按照《顾北煤矿机电专业标准化检查、评比及考核办法》和《停送电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21、奖励参照矿机电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原电气管理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关于印发“顾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通 知

各部门、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顾北煤矿井下电气管理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确保电气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现将顾北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顾北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矿电气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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