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复习题和答案(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_刑法学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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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C)。
A.主客观相一致 B.罪责自负 C.罪责刑相适应 D.刑法人道主义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D)。
A.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B.根据宪法 C.维护主权 D.罪刑法定
3.我国现行刑法一共是(B)条。A 192条 B 452条 C 189条 D 552条 4.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取的是(C)
A 从旧原则 B 从新原则 C 从旧兼从轻原则 D 从新兼从轻原则 5.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D)
A 14岁到16岁 B 14岁到18岁 C 16岁到18岁 D 18岁到20岁
6、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B)。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7、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A)。A、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 8.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是(B): A.从旧兼从轻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 D.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 9.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B)。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公平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0.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的(C)原则。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 多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ABCD)。A、重罪重罚 B、轻罪轻罚 C、罚当其罪 D、罪刑相当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ABCD)
A、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B、刑法立法人人平等 C、刑事司法人人平等 D、任何人在法律上没有特权
3、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所采用的原则,包含了以下(ABCD)内容。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原则
4、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AB)。
A.吸收原则 B、相加并科原则 C.先减后加原则 D、先加后减原则
5、我国《刑法》对不同的刑种,采取了不同的数罪并罚原则。对判处(AB)的,采取吸收原则。
A.死刑 B.无期徒刑 C.有期徒刑 D.拘役 E.管制 三.名词解释题
?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重应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对一切犯罪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功劳大小等与罪行无关的因素之不同,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于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四.简答题
1、我国新刑法是如何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
答:新刑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1)明确规定犯罪的要件和相应的刑罚;(2)重申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3)废除了类推制度。
2、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有何意义?
答:(1)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2)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推进法制化进程。
3、刑法中确立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有何意义?
答:(1)有利于切实维护法律公正性;(2)有利于严格捍卫法律尊严;(3)有利于充分实现刑罚的目的。
4、我国新刑法是如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答:我国新刑法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1)建立了方法多样、轻重衔接的刑罚体系;(2)确定了针对各种情节轻得有别的处罚原则;(3)针对不同的犯罪设置了不同的量刑幅度。
5、我国新刑法是如何体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 答:我国新刑法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1)新刑法协调了相关罪的法定刑;(2)新刑法完善了一系列刑法制度,从立法上堵塞了可供特权人物利用的漏洞。(3)新刑法严惩以权压法、以钱买法等犯罪行为。
五案例分析
1.被告人李某(女,幼儿园教师)于某日上午带领其执教的幼儿班20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名幼儿失足落入路旁的粪池。李某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一男青年赖某闻讯赶来,找一竹竿约70公分深,但其也不肯跳入粪池救人。最后,一农民赶来跳入粪池救出幼儿,但幼儿已死亡。
问:1 对李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什麽? 2对赖某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什麽?
答:对李某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消极的不作为犯罪。(1)李某有义务。无论从职务上(幼儿教师)还是先前行为上,有保护幼儿的特定义务。(2)有能力。(3)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4)义务人的不作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
对赖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没有不作为的义务,只负有道德义务。2.肖某因其丈夫长期患病,久治不愈造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便由嫌弃进而产生杀夫的恶念。某日晨,肖煮了两碗面条,在其中份量较少又没有鸡蛋的一碗内投下“1605”农药,放在灶台上,并向儿子说“锅里放有鸡蛋的面条是给你吃的,灶台上的那一碗是给你爸爸吃的,千万别弄错了。”说完后,便外出挑水去了。其子因肠胃不舒服,见锅里那碗面多,又有鸡蛋,怕吃不完,便把灶台上少的一碗吃了。当肖返回家时,其子已中毒身亡。肖见自己毒死了儿子,心里十分难受。
问:在本案中,对肖某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如何确定?
答:肖某对于其子误食有毒的面条而死亡,在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因为,肖某对于自己在面条中投毒的行为可能会毒死其子是已经预见到了,肖某虽然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毒死其子,但她却轻信能够避免,认为其子不会误食有毒的面条。当其子中毒死亡这一结果发生后,肖心里十分难受,这也说明其子的死亡是违背肖意愿的,肖对其子可能被毒死是由于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致造成其子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