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实施办法_江西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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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9-09-08 16:51: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五)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第六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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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臵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六)对应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七)本部门或属下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有其他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行为的。
第十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问责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前款三种责任的划分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界定。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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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 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机关可提请决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调查机关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特别复杂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出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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