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_山东省文明单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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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机关)建设管理条例

(2009年2月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的管理,推进省直单位(机关)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质量,使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机关)活动,是推动省直机关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切实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省直机关在全省文明创建工作中的表率作用。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机关),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全面推进机关 党的建设,保持先进性,努力提高本单位(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 单位(机关)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政。

第四条

文明机关的创建,在省直机关列入《公务 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中开展。文明单位的创建,在省直各级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文明机关的级别划分: 省级文明机关、省直文明机关。文明单位的级别划分: 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二章

文明单位(机关)的标准条件

第五条 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干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推进社会公德、职业 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完善并坚持理论学习制度,把学习理论同改造思想,转变作风,指导实践,解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密结合,取得明显成效。

第六条 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高度重视文明创建工作,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把创建活动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谋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做表率。第七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承诺服务,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开拓进取,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业务工作处于全省本系统、本行业领先水平,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单位党组(党委)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机关党组织机构健全,按《条例》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干部。党组(党委)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认真听取机关党组织、纪检组织的意见。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活动经费落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监督保证措施有力。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状况、工作纪律良好,年内单位(机关)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案件和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发生。

第十条 自觉维护社会稳定,机关工作规范有序,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工作人员服务热情周到。积极推广普通话,强化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现象。机关文化生活丰富,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干部职工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第十一条 申请参评省级文明单位(机关)的单位,必须是连续四年被评为省直文明单位(机关)。

第三章

文明单位(机关)的考核、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机关)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单位自查申报与省直文明委组织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一年申报,第二年复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机关)的评选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有系统的文明单位(机关)创建规划;(2)有符合本单位(机关)实际的活动载体;(3)有经常性的工作指导和检查;(4)有工作经验典型;(5)有符合《考核细则》检查要求的有关档案资料;(6)有文明协作区提供的参加活动的有关情况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文明单位(机关)要按照《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机关)考核细则》的标准条件,认真进行自查,以单位机关党组织的名义,向省直文明办写出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省直文明办对申报文明单位(机关)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管理条例》和《考核细则》的标准,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为基本分100分、附加分若干分,基本分达到95分方具备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凡被命名为省级、省直文明单位(机关)的,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通报表彰,由所在单位(机 关)对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全国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二个月的工资,省级文明单位(机关)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的工资,省直文明单位(机关)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月的工资。奖金的发放不得上下连级并用。

第四章 文明单位(机关)的管理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机关)实行动态管理。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机关)的单位,年底要写出自查报告,由省直文明办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自查不合格自动放弃申报的,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继续申报。复查不合格或自查申报隐瞒事实、骗取荣誉的,经查属实,撤销其文明单位(机关)称号, 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机关)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厅局所隶属的文明单位的考核,由厅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考核,省直机关文明办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已获得文明单位(机关)称号的,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文明单位(机关)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未完成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5、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6、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晌的;

7、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卫生面貌差的;

8、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在命名后出现重大问题而隐瞒不报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机关)因变更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可申报保持原称号;分解改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单位的,若领导成员、职工、固定资产等大部分保持原有者,可申报原称号;由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机关)合并建立的新单位,可申报其中低级别的称号;撤销、解散的单位,其文明单位(机关)称号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机关)要加强自身管理,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积极参与和支持文明协作区的活动。对省直机关文明办接手并交办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省直文明单位(机关)。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的创建和谐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可参照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所做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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