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_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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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工作。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是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的承办单位。

第三条 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单位应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请对该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验收。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时办理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的,设置单位可在提请取水许可验收的同时,提请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

设置单位提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报表;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性自查报告;

(三)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表);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审批文件;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性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废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口门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三)有削减要求或削减承诺的,有关削减措施或承诺是否落实。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否落实。

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表),由排污口设置单位委托同时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认证资质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水环境监测单位编制。承担入河排污口验收监测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结论负责。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自收到入河排污口验收申报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内容是:

(一)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

(三)入河排污口已按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建成,污水排放符合行政许可决定中提出的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四)有削减要求或削减承诺的,有关措施和承诺已经落实。

(五)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水量监测设备、报送信息方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有完善的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七)有关水资源保护措施全面落实。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组织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时应成立验收组。与取水许可验收同时提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可与取水许可验收同时进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组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部门代表,当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项目涉及复杂技术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入河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验收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废污水排放方式、水量和水质等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针对是否符合第六条的验收条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是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是否通过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入河排污口,待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通过后可正式使用。

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重新提请验收。整改意见由承办单位根据验收意见提出。第九条 未经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入河排污口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验收组工作人员在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报表以及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表)的要求和格式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统一规定。(附件一、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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