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食安委办〔〕39号_调整食安委成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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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食安委办„2007‟3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 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全省食品安全暨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探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今年,选择部分食品安全工作基础和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1 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以食品放心工程为基础,“三网”建设为重点,专项整治为手段,增强综合监管能力为保障,着眼于提升县域内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为构建“平安浙江”、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条件和范围
(一)遴选条件
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遴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县(市、区)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县及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和责任体系基本建立。
2、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有力,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好,工作有创新。
3、食品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成效,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食品安全信息信用、应急管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推进。
4、2005年来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5、同级财政有一定的保障能力。
(二)试点县的范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原则上在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参照上述条件,根据各市食安办的推荐,并征得当地县(市、区)政府同意,确定杭州的建德市、宁波的慈溪市、温州的乐清市、湖州的德清县、嘉兴的桐乡市、绍兴的绍兴县、金华的义乌市、衢州的江山市、舟山的普陀区、台州的玉环县、丽水的龙泉市为首批试点县。
三、创建标准
(一)组织协调机构及“三网”建设
1、县及乡镇(街道)均成立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考核,有经费保障。
2、“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在基本覆盖的同时开展扩面、提质工作。乡镇连锁超市向较大行政村和学校延伸,放心店向厂矿、社区和较大自然村扩展;农村放心店多种形式的食品统一配送面达到75%以上;着力探索解决“无店村”的安全食品保障问题。
3、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及相关监管部门、乡镇(街道)与各行政村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食品相关生产 3 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县政府对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4、加强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乡镇(街道)设有食品安全监督站。行政村、社区有食品安全协管员。整合农村公共安全员队伍,健全食品安全统一举报和奖励办法。
(二)综合基础工作
1、信息信用体系建设。县一级开设食品安全信息网站,实现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编制年度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2、应急体系建设。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保障机制,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及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率和处理率达100%。不发生Ⅲ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延伸到重点乡镇(街道)、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
3、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和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资源,逐步做到统一检测计划、统一信息发布。
4、宣传教育工作。成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五进”活动。重视校园食品安全教育,列4 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和健康课程教学内容。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千家社区、入万户家庭”宣传活动,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覆盖面达100%、利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台、电视台、农村广播、板报等宣传阵地,建立宣传栏目或宣传版块。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三)种植养殖环节
1、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管理工作。加大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损农事件或因使用违禁药物引起食用农产品中毒事件。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广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推进活动。辖区内主要农产品和特色优势农产品制定标准化生产模式图。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目标任务,并抽检合格。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水产品基地面积达到本辖区放心工程规划要求。
3、深入开展“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工程,对水产养殖生产者开展源头管理培训。组织渔药和饲料监控及初级水产品的残留监控,完善整改措施,落实追溯制度。
4、全面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组织适宜农产品产地区域划定,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生产档案,严格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 5 违法行为。
5、积极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明确示范核心区与示范龙头企业,建立以产地准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产地标识准出制度。
(四)生产加工环节
1、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食品专项行动。加大无证生产加工查处力度,基本消除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厉打击黑窝点和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加强巡查普测和专项抽查,年抽查、普测批次数不少于监管企业数的1.5倍。
2、开展小企业、小作坊综合治理。对28大类无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无证查处率100%,城乡结合部以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档及目录监管率100%,城乡结合部以内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28大类食品企业关停取缔率100%,积极探索城乡结合部以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临时准产制度。
3、食品抽检合格率85%以上。
4、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全面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使用申报率达100%。
5、没有发生因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红色警告”和“黄色警示”通报。
(五)流通监管
1、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活动,查处打击印制和使用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2、积极推行食品流通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市场主办者责任制、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六项制度。
3、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设立或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验工作。
4、有计划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和市场快速定性检测。县(市、区)配备快速检测车,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建立检测室,开展市场流动快速定性检测工作,规范市场快速定性检测的记录、结果汇总(包括设施、设备)及信息公布。
5、没有发生因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红色警告”和“黄色警示”通报。
6、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定点屠宰场畜禽检验检疫 7 和上市肉品检验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全面遏制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县城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0 %,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75 %。上市猪肉“瘦肉精”等β类兴奋剂检测平均检出率控制在0.5%以内。积极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和禽类集中屠宰工作。
(六)消费监管
1、严格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加强餐饮单位开办前审查工作,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杜绝无健康证人员上岗。旅游景点、农家乐、大排档等集中经营场所的餐饮企业(单位)卫生许可持证率达100%。
2、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100 %,积极推行小型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大型餐饮业、快餐供应企业和学校食堂开展“五常法”等试点,餐饮卫生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
3、加强源头管理。学校食堂建立食品索证制度,重点食品和主要原料的可溯源率应达100%。
4、全面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厨师登记、卫生知识培训工作,3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率为100%。
5、至2007年底,完成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设置任务。
四、评价办法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经贸、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按照上述评价标准对国家和省的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食品安全示范县评价验收细则另行下发。
五、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包括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4月—7月)。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作出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召开全省性座谈会,研究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和评价标准草案,征求省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市、县的意见。同时与各市、县协商,确定试点县的名单,下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8月—2008年8月)。试点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市食安办备案。对照《评价标准》,全面疏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创建任务,并对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台帐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9月—2008年10月)。各示范县要及时完成示范创建工作资料整理、归档,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特点和主要成效,按照要求开展自评,并于2008年9月中 9 旬将总结材料和自评情况上报省食安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经贸、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对国家和省的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授予“省食品安全示范县”牌匾。同时,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申报参加“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的,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是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有效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扎实推进。示范县试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2、加强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在试点工作期间,各市食安办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县的工作指导。各试点单位在重视抓好县本级相关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创建示范乡镇(街道)的工作。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反映。
3、加大创建经费投入。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重在建设,对食品安全“三网”建设、信用信息、应急处理、宣传教育、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都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的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创建任务的落实。
4、加强宣传教育。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地要按照三贴近的原则和“五进”的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的目的意义,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和社会氛围。
5、建立动态机制。“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定期督查。期间如发生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处以“红色警告”以上预警的,取消示范县资格。
主题词:食品安全 示范县 方案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部门、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