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程(定稿)_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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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当小学从业人员学习资料

沙洋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三、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必须成立专门的领导管理机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食堂卫生管理。

二、学校应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档案,并做好四个“备案”:一是各层次的检查和自查工作都要有检查记录;二是发现安全隐患要有整改记录;三是出现食物中毒要有处理意见记录;四是要制定饮食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四、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五、学校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培训,同时应加强对学生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六、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督促检查,学校领导必须每天深入食堂检查一次以上,具体负责人要餐餐检查,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安全。

七、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两年到期换证一次,每年到期年审一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参加年审的学校食堂不得从事学生餐经营活动。

八、学校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九、学校要建立中小学食堂“五员”工作制度

(一)选配技能炊事员。

(二)建立卫生监督员。

(三)建立营养指导员。

(四)聘请伙食质量评判员。

(五)聘请伙食价格监督员。以上“五员”的具体要求,参照湖北省教育厅(鄂教体艺[2012]6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食堂环境卫生设施要求

一、学校食堂应建在周边25米内没有有毒有害作业点及厕所、垃圾堆等有害昆虫孳生条件的地方。

二、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切配间、食品蒸煮烹调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食堂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切配间、食品蒸煮烹调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除紧挨灶台的墙壁必须全部加盖瓷砖外,其余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灶台、操作台应全部加盖瓷砖。

四、食堂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切配间、食品蒸煮烹调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必须配有防鼠、防蝇、防尘“三防”设施(纱窗、纱门),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并具有一定的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食品蒸煮烹调间必须安装有通风、排烟装置和污水排放设施,食品切配间必须配备存放废弃物的设施,食品出售场所必须安装紫外线消毒灯,进行空气消毒。

五、食堂必须设立专门的从业人员更衣室,并在食品切配间、食品蒸煮烹调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设立洗手处。

食堂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配足洗碗池、洗菜池、洗肉池,并加盖瓷砖;配足货架,用于盛放食品用具、容器;配备消毒柜,无法配备消毒柜的,必须配备足够的橱柜,用于学生餐具消毒后的保洁。

第四章

食堂卫生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学校师生出入厨房、餐厅时应随手关好纱门,防止苍蝇进入污染食品及餐具用具。

二、每次用餐完毕,食堂从业人员应及时对厨房、餐厅及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打扫、冲洗;每周必须进行一次大扫除,随时保持食堂室内外的整洁卫生。

三、要定期对食堂周边环境进行消毒,有力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食堂内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工具、物品,食品用具、容器用后应洗净,应定位存放,排列整齐,不得直接置于地板上。

五、食堂每天产生的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垃圾屋应加盖密封。

六、食堂废弃物存放桶、泔桶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清洁,并加盖密封。

第五章

餐饮具、食品容器卫生消毒保洁要求

一、餐饮具必须做到餐餐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餐饮具用后洗净,应放入消毒柜消毒30分钟以上;食堂未配备消毒柜的,用消毒剂进行消毒,或将洗净的餐饮具全部浸泡在沸水中,煮沸5分钟以上然后放入橱柜中保洁。

二、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班级饮水机应一月一消毒,并作消毒记录;有条件的学校可使用学生消毒餐具。

三、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并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和明显的标记。

四、食品容器用后必须洗净,消毒后放入密闭橱柜中保洁,对直接接触熟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应用不低于80°C的热水消毒2分钟以上。

第六章

学校食堂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规范

一、食堂洗碗池、洗菜池、洗肉池相互之间不能混用。

二、食堂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

三、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清洗、切配各种食品及原料,如发现有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污秽不洁或可疑被污染时,应将其剔出另作处理。

四、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80℃。

五、加工青菜时,必须先将青菜洗净,用盐水浸泡30分钟,后放入开水捞一下,再入锅热炒。

六、加工后的熟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七、食堂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如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在正常情况下,学生用餐热量应达到2900千卡。

八、食堂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或隔餐剩余食物。

第七章

学校食堂食品采购、贮存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且相对固定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证(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保证食品质量。

二、食堂采购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不得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不得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无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食堂食品入库、出库必须进行验收,并定期检查,仓管人员发现有腐败变质、过期或有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必须及时处理,不得入库或出库,验收检查情况必须有记录。

四、食品贮存应有相对独立的存放间,并有防鼠、防蝇、防尘等设施,做到通光、通风。

五、食品存放必须置于货架上,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六、保存在冷藏设备里的食品,必须做到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分柜存放。

七、食品贮存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八章

学校小卖部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并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后,方可从事营业工作。

二、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衣服整洁,不留长指甲,不留胡须等。

三、经营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经常清理打扫,做到店内无苍蝇、蛛丝、鼠迹、蟑螂粪迹,无卫生死角。

四、食品货架必须清洁,无灰尘,货物摆放应分类、整齐,标签立卡,做到食品与非食用物品分架摆放。

五、所经营的各类各项食品必须有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完整标记,做到不过期、不变质,有良好的感观状况。

六、销售散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保洁设施,有食品夹,有清洁卫生的包装纸(袋),不使用废旧书纸。

七、不得销售自制冷冻食品,冷饮冰柜内只能冻存冷饮制品,不得混冻其它食品。

八、食品仓库必须有通风、防潮、防鼠设施,食品存放应有货垫,做到隔墙离地。

九、饮用纯净水、矿泉水应“五证”俱全,即: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九章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行为规范

一、食堂从业人员包括采购员、炊事员、分餐员、仓库保管员及帮工等,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后,方可参加工作,否则不得擅自上岗操作。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次上岗前,必须由食堂卫生管理员对其进行日常健康检查,发现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病症的从业人员,不得让其上岗操作,如果在上岗过程中发现的,应责令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戴口罩,不得佩戴手表、首饰等物,男性不留长头发、长胡须,女性长头发应置于入帽内,不得化妆、涂指甲油。

四、食堂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注意个人卫生,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接触食品前应先洗手,严禁在操作间内吃东西、抽烟或随地吐痰,不准边工作边挖鼻子、掏耳、剔牙,不许对着食品打喷嚏或用勺子直接尝味。

五、食堂分餐人员分餐时应戴口罩、手套,不得边分餐边收款,分餐与收款应分开进行。

第十章

食堂台账

一、原材料入库记录。主要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数量、入库时间、采购人员、验化人员等信息。

二、原材料的出库记录。主要记录原材料名称、数量、出库时间、领取人员、保管人员等信息。

原材料使用坚持“先入先出”的原则,保证原材料有效利用。

第十一章 食物样品留存

一、学校食堂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每样食品必须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消毒的餐具中。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二、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姓名,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放专用留样冰箱内。每餐必须做好留样记录。

三、留样食品必须保留至少24小时。

四、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第十二章

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卫生等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卫生等突发性群体事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营场所发生食物中毒,应停止食物销售,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关闭有关通道,控制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出、接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共同寻找中毒原因。

二、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县教育局,并按相关规定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政府报告。

三、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处理事件。

四、保留与食品卫生事件相关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五、配合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六、落实卫生、公安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七、及时与有关学生及家长联系、沟通,防止事态扩大。

八、事件得到控制后,学校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

学校因未按照本规程有关条款执行,酿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教育局追究学校校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其它

一、县域内各类民办学校参照本规程执行。

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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