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煤集团井下电气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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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办字„2013‟59号

关于印发《焦煤集团井下电气焊作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煤集团所属各矿井:

为规范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防止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及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及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经研究同意,下发《焦煤集团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试行)》,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焦煤集团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焦煤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煤集团所有矿井井下(含井上下瓦斯泵房)和井口房内进行的电气焊作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区域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各矿井要遵照以下要求严格控制井下电气焊作业:

1.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2.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3.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

4.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应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设备焊接后超宽、超长、超重不能入井的或必须在井下进行电气焊才能解决的除外)。

5.设备、设施在设计加工时,应提前考虑井下检修、安

装、拆除的需要,不用或少用电气焊。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7.原则上井下电气焊作业只允许8点班进行,且每班不准超过2处,生产班不能超过1处。

第二章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使用电气焊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有封面、审批签字栏、审批意见栏、安全技术措施、措施执行情况及分析总结(内容包括:措施审批后执行情况,未执行的措施要注明原因)。

2.严禁一份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多处施工。同一地点同时需要电焊和气割等工作时,必须分别编制措施并分开时段施工,严禁同时进行多种电气焊作业。

3.采用电焊、气焊、气割还是喷灯焊接在措施的编制上必须区分清楚、分开编制,不得在一份措施中同时出现多种电气焊作业内容。

4.电气焊一般要求在一个班内进行完毕,总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应重新制定措施、履行审批手续。

5.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电气焊的单位、编制人、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员、批准人、起止时间(即措施有效期)、作业地点。

2)说明电气焊作业的原因和工作内容等。3)说明施工地点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4)电气焊施工现场负责人、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及其责任范围。

5)使用电气焊的技术措施。如根据施工地点的环境需提前采取防止引燃施工地点周围的物品或材料的措施;电气焊所使用的器具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要求(尤其是气瓶);电焊所用电源的具体规定(开关的具体位臵,必要时画出供电系统图)等。

6)使用电气焊的安全措施。电气焊安全措施要根据不同的作业地点、作业环境特点、施工方案等进行编制,措施要有针对性,严禁雷同。

7)对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及工器具的使用、储存、运输、井下保管、跨班期间的交接、出现意外时的处理等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8)从准备到施工结束全过程的各项安全技术防护措施。6.所有电气焊参与人员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必须由本人手写签名,严禁他人代签。

第六条 矿井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施工单位负责电气焊措施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施工。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负责审核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有关的设备设施是否能进行电气

焊、电焊所用电源是否可行等。如果对机电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设施进行电气焊作业,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进行审核签字。

3.通风部门(科室)负责审核施工现场是否具备电气焊作业条件,通风区(队)负责安排瓦斯检查员进行电气焊过程中的瓦斯检查工作。

4.安监部门负责电气焊安全措施的审核,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条件的确认,负责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5.调度室负责审核措施中施工时间的安排是否可行,负责在调度台建立电气焊记录并按要求做好其他有关记录,负责措施执行前和结束后的确认工作,做好有关的调度工作。

6.供应科负责审查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是否履行了有关义务,把好气瓶入口安全关。

7.救护队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及施救工作。8.提升运输管理单位负责电焊机和气瓶在井口房内、罐笼内及井下运输管理,在井口建立入井、升井台账,并跟踪落实,发现电焊机、气瓶或火种没有及时升井,要向安监科和调度室汇报。严把电焊机、气瓶、火种入井关,严禁无措施入井。施工单位负责电焊机、气瓶的现场交接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编写好电气焊措施后,由矿机电部门、通风部门、安监部门、调度室、机电副总、通风副总、分管施工单位的矿领导、总工程师进行审批,最后由矿长批准。电气

焊措施必须至少提前10小时审批完毕(矿井发生突发情况除外)。矿长不在矿时,由矿长指定的矿领导批准,矿长回矿后,必须在8小时内对已经批准的措施进行补签。

第八条

电气焊措施一式六份,通风部门(科室、区队)、安监科、机电科、施工单位(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手持一份)、矿调度室各一份;各单位所持措施必须相同,相互间对应一致。电气焊作业完毕后,必须在8小时内将措施原件(现场签字的一份)交安监科统一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 井下电气焊作业规定

第九条

电气焊作业可能影响到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必须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正式作业前进行确认。

第十条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或高瓦斯矿井,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可能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十一条

严禁在带压设备、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带压管路上及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十二条

对有预应力的构件实施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提前采取可靠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在作业过程中因应力释放造成事故。

第十三条

进入煤仓、溜煤斗等容器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订专门的通风措施及人员防坠措施并设臵可靠的通风设

施。

第十四条

高空电气焊作业时,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针对其设备布臵和巷道支护的具体条件,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至少备有两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和一个水桶,且必须将供水管引至作业地点(有充足水源地点除外),确保供水正常,且必须有专人负责洒水。消防设施必须在工作地点上风侧。

第十七条

电焊机及其作业工器具在运输过程中、停放地点及工作地点必须有防水淋、防潮措施。

第十八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系。第十九条

电气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且在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每执行一道工序必须由相关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施工负责人和电气焊工必须对电焊机、电缆、电焊钳(焊钳绝缘软线不得少于5米)、气瓶、减压阀、回火阀、气压表、氧气管、乙炔管、割炬等器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在地面进行试验,确保完好,不完好严禁入井使用。

2.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必须轻装轻放、固定牢靠,防止滚动。气瓶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确认安全帽已拧紧。氧气瓶、乙炔瓶必须用空矿车运输,严禁气瓶头部朝下放臵,且不能装在同一矿车内,气瓶严禁用其它车辆运输。氧气瓶、乙炔瓶上下井时,单层罐笼不得同罐放臵,双层罐笼不得同层放臵。任一罐笼装有氧气瓶或乙炔瓶时,严禁人员上下(井筒作业除外)。

3.机车、氧气瓶、乙炔瓶之间必须有矿车间隔,装有长材的车辆不得紧挨装有氧气瓶或乙炔瓶的矿车。

4.电焊机、气瓶当班使用当班下井(特殊情况最多可提前4小时入井),施工结束后立即升井。井口把钩工严把电焊机、气瓶入井关,严禁无电气焊措施入井。把钩工要在电气焊措施上签字确认,注明电焊机、气瓶入井、升井时间,并建立记录。

5.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救护队员、施工负责人、分管施工单位的矿领导同时在现场,任何一个人不到场,不得施工。

6.电气焊作业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对电气焊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进行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聚时,方可进行电气焊作业。井底马头门作业时,必须检查小井内瓦斯,有可靠的通风除外。电气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要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施工地点瓦斯浓度,特殊情况下要加强检查次数,并在现场施工措施上签字,做好检查记录。

7.施工负责人必须将审批后的措施带到施工现场,在施

工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到齐后,由安全检查员对现场是否符合电气焊的条件进行确认,确认符合条件后,相关人员在施工措施上签字,由施工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按措施开始施工。

8.电气焊工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绝缘器具完好情况,并设专人监护,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的要求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9.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作业地点要设臵警戒线,且必须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在施工地点的上风侧5米范围内,当瓦斯浓度大于0.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同一地点有2处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顺风流方向第二处施工地点的下风侧悬挂一氧化碳便携仪。

10.使用气割(或气焊)作业时,气瓶必须直立放臵、固定牢靠(斜坡道作业时,气瓶必须用绳索固定,防止气瓶倾倒滚动伤人)。气瓶距工作地点及气瓶间距均不得小于10m,气瓶位臵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井筒作业可不受此限,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气瓶间距尽可能保持最大。

11.在同一地点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时,电焊工在乙炔瓶的上风侧,电焊机与气瓶保持10米间距(井筒作业除外)。

12.气割(或气焊)用的点火物品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把钩工汇报火柴使用情况,井口把钩工要严格把关,无气割(或气焊)措施严禁携带火柴下井。

施工结束后,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火柴升井,并经井口把钩工确认后在气割(或气焊)措施上签字。

13.电焊机接电源和拆除电源时,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电源电缆不得拖地。安装拆除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并保证供电设备不失爆。

1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电焊机工作回流线必须使用绝缘完好的电缆,固定到施焊部件上,与焊接作业地点间距不超过5米。工作回流线不准搭接在易燃品及与施焊无关的金属管道、运输道轨及设备上。

15.工作中若遇停风、正常风流改变、微风或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含0.5%),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用水迅速将焊渣、熔渣及施焊件冷却,查明原因。待风流正常,经检查瓦斯无异常后,方能重新开始工作。

16.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内、高度超过2米处或下方有设备设施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电气焊作业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材料接收熔渣、火星,割掉部分要提前用铁丝(或钢丝绳套)系牢。工作中应随时将飞溅的铁屑、烧红的割茬用水浇灭,确保安全施工。

17.当施工人员临时离开电气焊作业现场时,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并指定专人在现场看护。移动焊机时必须停电。

18.电气焊作业完工后,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由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工作完毕。作业人员要

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指派专人在工作地点监视检查1小时(井筒电气焊作业完毕后,指派专人同时在井口和井底监视检查1小时),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现场向调度室三汇报制度,即:电气焊作业前、电气焊结束后、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调度室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

电气焊作业前由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确认现场相关人员全部到位,现场及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措施落实到位,具备作业条件,申请作业。

电气焊结束时,由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作业结束,现场已按照措施清理完毕,监护人员为××人。

电气焊结束后1小时,由监护人员及安全检查员向调度室汇报,确认现场无起火危险、遗留火种及其它隐患时,电气焊作业结束。

第二十二条

专职安全检查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电气焊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惩处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无措施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对责任人按《焦煤集团“安全管理红线”》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气焊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按电气焊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

各矿井要加强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确保井下电气焊安全。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矿井罚款10000~50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格式和气割(气焊)、电焊安全确认表参考附件并结合各矿井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焦煤集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电气焊措施格式 附件2:电气焊措施审批流程图 附件3: 井下电气焊作业流程图 附件4:井下气割(气焊)安全确认表 附件5:井下电焊安全确认表

主办单位:机电处

抄送:焦煤集团有关领导,机关相关处室。

焦煤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印发

(分发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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