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_中国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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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期末作业考核
满分40分
一、判断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10分)
1、张某与刘某分别采访、独立构思,以相同史料撰写小说。相比较两部小说,某些史实相同。张某的小说先出版,刘某的小说后出版发行,则刘某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答:错。刘的行为未侵犯张的著作权。对人所共知的史料、自然科学知识等的利用,只要是独立构思创作的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2、假冒注册商标和冒充注册商标同义。
答:错。假冒注册商标,是自己没有商标,直接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一般是指已经申请,但还未获准,就标注R来使用;或者在A商品上注册,但在B商品上使用。
二、案例分析题(15分)
2006年4月23日,歌唱演员孙某去作曲家钱某家做客,得知钱某当天刚创作完成歌曲《母亲》,便提出试唱一遍,钱某欣然同意。孙某领悟能力极强,试唱效果甚佳,孙某、钱某皆满意。孙某提出是否可专由他演唱此歌,钱某答复以后再说。孙某于几天后一次义演上演唱此歌,并称此歌是由其新创作的歌曲。孙某对该歌曲的演唱引起轰动。第三天某电视台即邀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此歌,孙某得酬金500元。此事为钱某得知即起诉法院,诉孙某侵权。请就此案,回答如下问题:
(1)歌曲《母亲》的著作权归谁? 为什么?
(2)孙某义演歌曲《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3)孙某对其演唱的歌曲《母亲》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为什么?
(4)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如属侵权行为,侵犯了谁的何种著作权?
答:(1)歌曲《母亲》的著作权归作曲家钱某。
(2)属侵权行为。因歌曲《母亲》未发表,依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3)不享有。因其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不能获得表演者权。
(4)属侵权行为。因未经著作权人钱某许可。侵犯了作者钱某的署名权、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联系实际论述(15分)
结合当前的实际谈谈你对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用的认识和理解。
答:第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将在更大深度和广度的范围内融入经济全球化,我们也将面临更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更严峻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扩大对外开放,另一方面要提高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如果说当初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推动改革开放的需要,那么当前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我们的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就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做的就是趋利避害。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是鼓励和保护创新,但如果权利滥用也容易形成技术垄断,阻碍创新。而任何一种制度只要利大于弊,都应使其为我们所用,将其利处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我们在看到跨国公司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从中获得了利益。那些只求我们受益、跨国公司无利可图的幻想,都是幼稚的一厢情愿。如果我们不完善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完全依靠自力更生,不买跨国公司的专利,我们付出的代价会更大,发展会更慢。当前我们只有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尽快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第三,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创造良好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我们既然已经成为了WTO的一员,就必须按照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办事。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了“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知识产权工作方针。在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积极遵循国际规则,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我国现实国情,积极主动地参加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并在传统知识保护、遗传资源保护、公共健康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积极主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我国发展争取更多的空间和时间。
在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实行超级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我们应该看到,为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TRIPS协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
产权”。关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问题上,2001年11月通过的《多哈宣言》也认可WTO成员国有权确认公共健康危机构成国家紧急状况,进而颁发专利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也有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专门规定,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已就规制专利权的滥用问题提出了修订条款。在这样的国际规则框架下,只要我们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不断提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和水平,是可以有效维护我们的正当利益的。泰国、巴西等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已经为我们提了很好的经验。
中国是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具有一定创新能力,但同时又面临资源、环境等发展瓶颈,面临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压力。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和看待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在经过近20多年实践的今天,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鼓励创新、促进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善我国市场环境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鼓励发明创造,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创新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发明创造活动的蓬勃发展。截至2007年5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了355万多件专利申请,其中81.7%是国内申请;而在技术含量较高的117万多件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占52.2%。我国的《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已经从1991年的1件上升到2006年的3826件,世界排名第8位。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发展,表明了我国创新能力的快速提高。
二是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大量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外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截至2007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外专利申请64万多件,其中近86%为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这是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下成功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外商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已经有980家,全球500强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在华投资,部分设立了地区总部,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外国投资接受国。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制度为我国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条件。
三是大大推动了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知识产权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把激励和保护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出发点。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我国出现了一批像华为、海尔、“好孩子”、中星微等拥有大批专利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截至2006年底,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累计申请国内专利近2万件,申请国外专利2122件;海尔累计申请专利7008件,申请国外专利500多件;“好孩子”申请国内专利达2500件,国外专利47件。这些企业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不仅注重自主创新,而且更注重将创新成果产权化、市场化,这才是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处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们起步较晚,经验不足,还存在亟待加强和改善的地方。尤其是企业和公民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高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但这对于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而言绝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专利法修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即将出台。这些重大措施的实施,必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也一定会更加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