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诉前财产保全期限的紧急请求_财产保全紧急情况申请
延长诉前财产保全期限的紧急请求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产保全紧急情况申请”。
延长诉前财产保全期限的紧急请求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
因泰城运输有限公司的刘文奕驾车肇事致使我哥张运文死亡,而肇事方又拒不出面安抚家属、协商善后,从事故发生到死者火化、运回家乡安葬近一个月的时间,肇事方没有一个人来主动出面协商处理。为维护死者张运文的合法权益,经我们家属申请,2012年10月8日贵院已经依法对惠州市泰城运输有限公司的粤******重型厢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有力保证了以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对此我们死者全体家属都万分感谢,也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一心为民、公正司法确实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
此前已由贵院领导告知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为诉前15日,我们本因尽快提起诉讼;但我们家属对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本次第N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已于2012年9月26日向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申请,要求撤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N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依法认定刘文奕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于2012年10月8日接受我们的复核申请,并告知复核结果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家属。我们非常看重这次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死者张运文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同时也将使我们家属更清楚事故真相。但根据公安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这就是说在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审查期间,如果我们提起诉讼就意味着放弃这次复核审查。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恰恰又是这种民事赔偿诉讼的关键证据之一。我们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核审查,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是唯一合法的救济途径,我们家属不愿放弃这次复核审查的机会。所以在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结果出来以前我们没法提起诉讼。
鉴于肇事方惠州市泰城运输有限公司在这次事故发生后的横蛮、冷漠的态度,我们家属才申请贵院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不让他们的这辆肇事车能够继续经营运输业务,这几乎也是我们外来农民工唯一可以请求的办法。
特此紧急请求贵院考虑我们这种外乡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在事故认定复核审查期间,继续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维护死者张运文的合法权益,更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和严肃。
为不再给贵院各位领导增添更多的麻烦,我们家属一致决定,只要复核审查结果下来,不论这次复核审查结果如何,我们将不再进行申诉和上访,立即依法提起诉讼。
另: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2]第0913号复核受理通知书附后
死者家属:
联系电话:**********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