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金管理_1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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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的保管要有相应的保安措施.出纳应配备专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不得交由其它人员代管;保险柜密码由出纳人员设定,并做好记录,严格保密,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密码.保险柜的钥匙或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要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配钥匙,必须更换保险柜时,要办理以旧换新的批准手续,注明更换情况备查.第十四条 收取的现金与签发收据应分别专人负责,出纳人员凭专人开出的收据收取款项,以分清经办人员与收款人员的职责.第十五条 建立现金交接手续,坚持每月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每天收取的款项,必须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当日停止收款以后,所收的现金必须第二天上午送存银行;大额提现及送存要双人办理,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七条 对已收讫,付讫的凭证,必须及时在有关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及“附件”印章,防止收据遗失及重复报销;第十八条 做到现金日常管理“十不准”.(一)不准在多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二)不准一人兼任会计,出纳,会计,出纳要责任分明,钱账分开;(三)不准白条抵库;(四)不准因私借用公款;(五)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六)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七)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八)不准将单位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九)不准私设“小金库”;(十)不准坐支销货款.第十九条 遵守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库存现金只能用于支付个人款项及不够支票结算起点的公用开支.第二十条 职工公出借款的管理.一,职工公出预借款多少,要根据公出目的地点和时间决定预借数额,公出回来后,七日内必须报销,归还借款,逾期不还,从下月工资中扣回借款,对第一次借款未结清的人员一般不予第二次预借.借据用以挂账,原则上不退还原借据,在报销时,会计和出纳应向借款人开据收据.二,公务较多的人员可实行定额备用金,备用金根据实际业务量大小报法人代表审批.报销时可不抵借支,直接支取现金.实行定额备用金的借支人须每3个月结清一次.原则上借支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结清备用金,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如情况特殊,必须报请法人代表批准,依批复意见处理.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备用金是为保证公务需要而设,因私不得借支备用金.第二十一条 设置现金日记账,做到现金总账和现金日记账余额,发生额相符,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的现金溢缺,要及时向库主任报告,查明原因,认真处理.现金的盘盈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现金盘亏短缺,报经省公司批准后,属客观原因,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属主观原因,由有关责任人赔偿.二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第二十五条 为了准确掌握银行存款实际金额,防止银行存款账目发生差错,出纳应按期对账,对存在的未达账项,会计应及时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第二十六条 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以便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结存余额,并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主要包括三个环节: 一,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要互相核对,做到账证相符.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总账要互相核对,做到账账相符.三,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开出的银行存款对账单要互相核对,以便准确地掌握可用的银行存款金额.第二十七条 严格对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预留印签的使用,管理.一,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二,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三,财务负责人印章由会计保管.四,出纳员和会计要及时,准确地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杜绝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五,严格执行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第二十八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票等付出款项,一律经财务科长审核,报库主任审批签字后执行.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储备粮油资金封闭运行和专款专用的规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对无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法手续的经济事项办理付款业务.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不能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跨行,多头开户,转移信贷资金,确需开设辅助账户的,需报农发行批准;不能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不得向外单位拆借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向外单位进行投资.第三十一条 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往来款项,一般应在年内结清,逾期收不回的及时向库主任汇报,以采取措施.应收账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核销,列作坏账损失处理:(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调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账款,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此外,还需取得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三)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停产,出现巨大损失的,在三年以内其财产(包括保险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有具备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五)预期5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直属库有连续的催收记录,且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和有具备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符合上述核销条件的款项提出核销报告,填写资产核销审批表,阐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由直属库主任办公会核准同意,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直属库负责审批并报省公司备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负责审批并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 存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省级储备粮及其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存货的管理,对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要建立严格的购置,领用,摊销,报废审批制度.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物资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 第三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成本核算:(一)直属库购进(计划收购,调入,进口)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核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确定.承储企业实际收购价和收购费用高于或低于核定的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差额部分,计入企业当期盈亏.(二)根据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加工为成品粮的,按实际耗用原粮的价格加运费,装卸费,加工费,税金,合理利润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副产品等收入后计价.(三)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第三十五条 企业自营购销业务价格,完全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随行就市,按照够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三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油根据政府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做销售处理,按有关规定结转成本.第三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不调整成本价格.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企业包干使用.企业轮换业务应单独核算,轮入储备粮油时做收购处理,轮出储备粮油时做销售处理,轮换所形成的价差收入或价差支出,进入企业当期盈亏.第三十八条 周转商品粮及非粮油品销售时,应选用后进先出,先进先出或加权平均法等结转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第三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损失损耗,按以下原则确定:(一)省级储备粮损耗,主要是指保管损耗,即储备粮油由计量验收入库起,至出库止的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按国家规定的损耗率分为定额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损耗,全部由企业在核定的储备费用中列支,企业自行补足库存.超定额损耗,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类处理,属正常损耗的,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属人为原因的,由责任人赔偿.损耗定额按有关规定执行.(二)省级储备粮损失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造成的粮油损毁,短缺损失.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企业自行负担;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由省财政负担.第四十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销:(一)毁损的存货,如霉烂变质,生锈腐蚀,拆零残损等情况,;(二)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如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已提供存货保管期限或保质期限证明的;(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如专有设备停止使用或更新换代,原为其备用的零部件无其他用途且无转让收回价值等情况,提供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无使用价值的技术报告的;(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并能取得相关证明的.(五)存货净损失3万元及以下的,由本单位自行处理,报省公司备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省公司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公司审核后,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批.对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结案后处理,并报省公司备案.第四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库房设施,运输设备,装卸机械,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也作为固定资产.第四十二条 直属库固定资产一般划分为四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二,机械设备类;三,专用设备类;四,其他;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预计残值率表 固定资产类别 具体项目 折旧年限 预计 净残值率 一,房屋建筑物类
经营和办公用房,仓库,器材库,车库等 钢结构 35-45年 5%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
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 砖木结构 20-30年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98年后国债投资新建仓库 房式仓 60年 浅圆仓 70年 立筒仓 80年 简易房 8-15年 围墙 4-15年 烘干塔 15-25年
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5年
其他建筑物(包括罩棚,道路)10-20年 二,机械设备类
机械设备(包括车,刨,钻,磨床,焊机等)10-15年 5% 动力设备 11-20年 传导设备 15-30年
动输设备(包括输送机,皮带机,提升机等)8-15年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网络设备)8-15年
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办公设备 3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5年 粮情检测装置 5-8年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15年
电视机,音响,录(摄)像机 8-15年 汽车 8年
其他通用设备 8-15年 三,专用设备类 营业柜台,货架 3-6年 5% 加工设备 10-15年 油池,油罐 10-15年
制冷设备(包括谷物冷却机,通风机)10-15年
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15年 小火车 6-15年
烘干设备(包括烘干机)6-15年
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10年
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20年 地磅 7-15年 吊动机械设备 8-15年 消防安全设备 4-10年 其他专用设备 8-15年
第四十四条 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第四十五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次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核算和管理.对已在建工程项目,要单独设置账目,加强核算监督.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估计价值暂估入账,计提折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估计价值暂估入账,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发生金额较大或不均衡的,可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法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第四十八条 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详细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一,财务科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二,财产管理科室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一物一卡,由使用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三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证,经使用部门,管理科室,财务科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等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采取计划控制,审批实施的办法.直属库年初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购置,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报省公司审批;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报省公司备案.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购置,无论价值大小,须报省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五十条 加强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建立无形资产资料档案,及时进行评估确认.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销:(一)长期闲置不用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再使用,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有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提供的资产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论证报告的;(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法规文件应强制淘汰,且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果未参加保险的,取得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的;已参加保险的,取得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陪单据的;(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取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大量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的;(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直属库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直属库内部核准权限,单项资产损失净值1万元以下(含1万元)或资产损失净值合计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直属库负责审批并报省公司有关部门备案;单项资产损失净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资产损失净值合计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公司负责审批并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单项资产损失净值5万元以上或资产损失净值合计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签署意见并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批.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是国家对直属库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权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而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第五十三条 直属库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为省公司.产权变动须经省公司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变更,严禁将储备粮业务资产划给附营业务.第五十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产权年检工作,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考核指标为资本保值率,资本保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等于100%时保值,大于100%时增值.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担保活动.第五十五条 对未达到保值增值的单位,不得发放奖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费用(成本)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和保管粮油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粮食企业费用主要包括: 一,管理费用
(一)业务招待费:反映企业按规定列支的各项业务招待费用(包括轮换业务发生的招待费用).(二)修理费: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修理费用.修理费金额较大,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在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三)劳动保险费:反映企业离退休职工的退休费,价格补贴,医药费用(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伤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费用.(四)低值易耗品摊销:反映企业购置低值易耗品摊销的费用.(五)存货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新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六)交通车辆费:反映企业车辆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理费,保养装饰费,养路费,车辆保险费,年检费,出车补助等一切与车辆有关的费用以及企业员工按规定报销的各项交通费用.(七)折旧费:反映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各项固定资产折旧.(八)办公费:反映企业购置的各项办公用品,库内发生的打字复印支出等.(九)工会经费:反映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拨交工会使用的费用.(十)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统筹的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等.(十一)职工教育经费:反映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专项用于职工的教育费用支出.(十二)管理人员工资: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各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十三)管理人员福利费:反映企业按管理人员工资总额14%提取,用于职工医药费,福利费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四)坏账准备:反映企业按新企业会计制度提取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金.(十五)住房公积金:反映企业按规定列支的员工住房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十六)费用性税金:反映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使用税等在费用中列支的各项税金.(十七)差旅费:反映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出差的各项费用支出.(十八)会议费:反映企业举办,参加各种会议按规定列支的各项费用.(十九)绿化费:反映企业绿化库容库貌发生的费用支出.(二十)邮电费:反映企业按规定列支的固定电话费,手机费,电报费,邮费等费用支出.(二十一)信息资料费:反映企业订阅各种报刊,信息资料,印制文件和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二十二)外事费:反映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及接待外宾的费用.(二十三)咨询审计费: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顾问,咨询费用支出.(二十四)企业保险费:反映企业支付的用于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用支出.(二十五)广告费:反映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各项广告费用.(二十六)培训费:反映企业培训员工或员工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发生的费用.(二十七)水电费:反映企业支付的水,电费用支出.(二十八)其他费用:反映企业不在以上项目中核算的管理费用开支.二,营业费用
(一)运杂费:反映企业在粮油储存和轮换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中转费,装卸费,搬倒费,整理晾晒费等费用支出.(二)保管费:反映企业在粮油储存中为保管而发生的保管用品,粮情检测费用,检化验费用,熏蒸费,药剂费,进仓保健费等费用支出.(三)差旅费:反映企业经营人员在粮油储存管理和轮换经营等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用.(四)商品损耗:反映企业在粮油储存和轮换中发生的粮油水分杂质减量,短少,溢余.(五)包装费:反映企业在粮油储存和轮换中发生的装具费,口绳费,缝包费,包装物缝补整理费等.(六)经营人员工资: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给仓储,轮换人员的各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七)经营人员福利费:反映企业按经营人员工资总额14%提取,用于职工医药费,福利费方面的开支.(八)租赁代理费:反映企业开展租仓储粮或代购代销发生的费用支出.(九)其他经营费用:反映企业不在以上项目中核算的营业费用开支.三,财务费用
反映企业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加息,银行手续费,汇费,票据费,工本费等支出.四,应付福利费
反映企业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工资,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等.五,营业外支出 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捐赠支出,罚款支出,赞助及扶贫支出,非常损失,分流人员发生的费用等.企业要合理区分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中应由轮换环节承担的费用,正确计算轮换费用.第五十七条 直属库可按月预提坏账准备金列入当期费用,年终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清算.第五十八条 修理费用,一次性支出在2万元以下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超过3万元的,应采取待摊或预提的方法.一次性支出在3万元以及以上的,报省公司审批.第五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必须控制在现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之内.要加强管理,开支情况年终向职代会报告.根据业务实际,业务招待费可按年销售收入加财政补贴收入配合规定比例控制使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0.5%计提;1500万元以上,按0.3%计提.第六十条 加强差旅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财政补贴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财政补贴的范围是省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含轮换费,下同),销售价差补贴及其他专项补贴.第六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由省公司直接拨付到库.费用补贴标准按规定执行.利息补贴按当期粮油收购贷款利率计算;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清算制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按每年实际轮换数量和规定标准据实拨补.第六十三条 加强财政补贴的管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套取,挪用财政补贴.第八章 盈亏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按期将企业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盈亏核算,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单位的经营成果.严禁利用成本核算方法虚增或隐瞒企业利润,影响经济指标数据失真,造成国家收入流失.各项销售收入要及时入账,严禁资金体外循环.直属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则上不得发生亏损.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三)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四)补贴收入,指按规定取得的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及其他补贴收入.(五)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六)所得税,是指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七)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的金额.第六十五条 直属库严格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第六十六条 盈亏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年初编制目标计划(含费用支出控制计划,亏损企业编制扭亏增盈目标计划等),报省公司审核批复,年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第九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七条 认真编制各种财务报表,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真实.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报送的所有报表数据的真实性签章,负全责.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主要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3张主表外,还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表,所有者权益表增减变动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政策性补贴明细表,粮食企业主要指标表,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粮油情况表等附表.各直属库按省公司的规定,定期上报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粮传送食企业主要指标表月报表,按季报送会计报表.年终决算报表的报送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直属库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直属库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是以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直属库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收支状况和轮换经营成果系统剖析,比较,揭示有关指标之间的关系,变动情况及其形成原因,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取得对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的规律性认识.第七十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利润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轮换执行及盈亏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储备粮保管补贴使用,节余情况, 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金的使用状况及资金使用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等.第七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基本指标包括利润,吨经营量费用率,净资产收益率,各项费用,预算完成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各库可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增加分析指标.第七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方法可根据分析的重点选择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综合分析法,专题分析法.第七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求
一,财务分析要紧扣储备粮业务工作主题,突出单位的特点,要有针对性的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对分析指标要正确计算,掌握指标口径的可比性,科学运用,有效分析.财务分析既要全面又要重点突出,既要能反映单位经营的盈亏情况,反映补贴政策,信贷政策,费用开支对盈亏影响情况,有能反映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情况,内容丰富详实,数据事例真实,说服力强,见解观点独到,建议切实可行.不能流于形式,切忌简单数字罗列对比.三,财务分析于每月末进行重点分析,随会计报表上报省公司;于每季末,年末进行全面分析,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公司.月,季分析主要反映企业财务盈亏情况,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全面,正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半年度,年度财务分析要有盈亏,费用,资金三方面比较详细的情况分析,要有一定的典型事例,要有主要指标与同期及目标任务指标的对比情况,并能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尤其是年度分析,还要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工夫,突出典型,突出因素分析,突出单位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同时还要对下一年度财务会计工作提出计划.第七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上报时间
季度财务分析于次月8号前上报省公司,年度财务分析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公司.第十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
第七十五条 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按属地管理原则取得,按要求进行年检.财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管好用好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发挥企业经营的参谋作用.财务部门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活动并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运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重大投资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以事前监督为主.第七十六条 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会计人员在岗继续教育学习,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予以支持.重视并积极支持财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有关审计及监督工作按省公司要求进行.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