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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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班风、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中职学生、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退学;

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按下列情形予以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携带和私藏匕首等管制刀具、火药枪或其它管制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在教室、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或其它影响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和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

4、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肇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6、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处分。

3、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帮忙”以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恶化,未直接动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器械和作伪证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五)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造谣中伤、辱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初次偷窃,作案(含伙同作案者)所涉价值在50—500元之间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偷窃(二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经值班人员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不论赌资大小)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者),在没收赌具和赌资的同时,并给予相应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

1、旷课累计15—20节或擅自离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21—35节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36—45节或擅自离校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46—55节或擅自离校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56—65节或擅自离校9—11天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旷课累计65节以上或擅自离校12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妨害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有骚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社会不良文化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各种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参与“帮会”等非法组织,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吸烟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在校内喝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实习场所等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破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等公共设施,损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参照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顶撞、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拒绝、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

8、在校园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违反学校其他车辆管理规定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因学生违纪造成学校或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活动规定者,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提供假证明,伪造、涂改、转借证件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和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者,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或学校工作人员、教师进行辱骂、威胁、报复的;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减轻或撤销处分;如继续违纪,则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考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各部门管理人员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研究处理,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班主任要切实做好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联系不到学生家长,在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已告知本人和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者,则取消毕业资格,不发给毕业证书或延期发放毕业证,不予推荐安置工作,不办理派遣手续;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根据本人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认真讨论提出撤销处分的意见,其申请须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按照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纪校规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部门规定有抵触,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校务会,解释权属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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