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_劳务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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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北京笠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工程

二、合同分包范围及作业内容:

1、承包范围为 包括本工程发包人与总包单位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小学及幼儿园门窗窗(副框加工安装、铝框安装、玻璃安装、开启扇安装及调试注胶、成品保护保养、维修等所必须的各项工作)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收尾施工。若因承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材料计划的下达时间等不能满足施工总进度要求,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与损失,且承包人必须在经发包人允许时间内达到发包人节点进度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减少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量,若连续两次未达到发包人节点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除出场。

2、承包人以清包工的方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量,承包人依照现场实际实际状况做好已完工程的收尾工作,即现场所有施工项目包人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文明施工、包工程验收、包现场管理费、包现场进场材料卸车及转运费(包括现场内的水平、垂直运输的一、二次或因工作需要的其它多次转运)、包发包人采购材料到施工现场领料后的保管、包现场仓库的搭设、包夜班抢工加班费、包春节活其他法定假日加班费、包高温费、防寒费、劳保费、社会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聘用劳务人员享有的福利待遇、包施工机具、设备及用于施工作业的工具类消耗性材料

3、承包人负责自行配备二级配电箱及电缆(除发包人提供的电缆外部分)费用自理。

4、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还包括成品码放、现场局部脚手架架板的固定与转移、施工过程中影响安装的局部少量主体剔凿及处理、发包人要求的与其他第三方的交叉收口作业的成品保护与火灾防范等;

5、承包人清包工范围内的工作量以 小学塑钢窗及130系列明框幕墙、幼儿园项目75系列断桥铝合金窗安装;(具体价格如下表)。该单价包干价格不因劳动力价格的波动、物料的涨价、汇率的变动或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等任何因素的影响而作出任何调整。发包人在该包干单价外不再向承包人及承包人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其它费用。

6、承包人负责到场材料的清点、验收、保管。如发生丢失(除不可抗拒原因,如战争、地震、洪水暴发、哄抢)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三、工程地点:

四、分包合同价款:(此为合同价格,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根据承包人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1、承包人清包工范围内的工作量以固定单价包干,工程各项目固定单价见附件二(门窗安装报价单)

2、上述分步报价作为工程进度款的请款依据,乙方需每月25日参上上表分步报价如实申报工程进度款。本报价含钻头、钢丝线等机具自身耗材;

五、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2017年 4 月 10 日

竣工日期:2017年 7 月 30 日

总日历天数为: 90 天

1、自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承包人的具体施工进度必须满足发包人、监理、总包及业主的总进度要求。

2、因不可抗力影响的工期,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不增加费用(含因顺延造成的窝工费用和其他损失)。

上述不可抗力是指:战争、6 级以上地震、社会*(不包括阻工)、大于二十年一遇的洪水。

3、承包人应在工期延误事实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内容向发包人项目部提出书面报告,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权力。

六、劳务作业人数: 10 人,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力。

七、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八、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安全文明工地

九、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专用条款;;

(3)合同附件一:劳务分包招标文件(4)合同附件二:劳务分包招标文件(5)门窗安装报价单(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9)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7年04月10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不得允许承包人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发包人聘用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收到分包合同价款后首先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10.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6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16.1承包人自行为其聘用现场施工工人、管理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10.16.2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工程必须劳动用具,费用有承包人承担。对于承包人施工人员未按要求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违规操作现象,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并直接从承包人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内扣除。

10.16.3承包人必须妥善保管工地现场的材料及半成品,因承包人材料保管失误及安装所造成的材料损坏概由承包人负责,并每月及时向发包人按实上报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节约使用材料,严禁浪费材料,材料的损耗必须控制在发包人规定的损耗范围内;材料损耗由承包人在结算书中单独列项编报(若承包人未在结算书中对材料实际损耗情况进行详细计算数据,视为承包人结算关键项目未编报,不予办理结算),先由发包人项目 6

部根据实际计划用量及现场领料单进行审核,再由发包人相关部门部进行复审,最终审核结果以发包人审核结果为准;若材料损耗有所节余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一定奖励,若材料损耗超出约定值将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内扣除,发包人项目部的材料损耗参照责任状实施。

10.16.4承包人须遵守一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度,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0.16.5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做到材料、设备等堆放整齐有序,保持现场的整洁卫生;进入工地现场的材料必须按照发包人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发包人项目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并设置相应标牌。施工完工后整理好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10.16.6如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承包人劳务人员停工或向业主、有关政府部门投诉,一切后果都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有权解除合同。如发包人因此而遭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罚款,该罚款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发包人并有权按照该罚款的金额向承包人追究违约责任。10.16.7风口、空调口、等孔洞承包人负责预留制作,过程中进行埋件、龙骨安装部分墙壁面的剔除及恢复由承包人负责。

10.16.8承包人本人或承包人委派3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施工队长1名、质检员1名、安全员1名。需在现场办公,做到随叫随到(半小时内),服从发包人现场人员的工作安排。

10.16.9承包人必须绝对遵从发包人所有发出的工程指令,不得以指令所涉及的费用未确定为借口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据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5.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0.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2、项目负责人、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2.1发包人现场施工经理为,职务:

施工经理,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 现场日常施工管理,工程结算、变更签认。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施工经理,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 现场日常施工管理,工程结算、变更签认,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及领取,劳务工资发放,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22.3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职务: 施工经理,联系电话:,在京住址:,家庭住址:。

23、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3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 1 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具体材料、设备、构配件品种详见附件一)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24.2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0%。

24.3承包人每道工序完成,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前须书面报请发包人验收,若承包人在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前未对上道工序报请验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200~1000元/次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4.4施工中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所有中、小型施工机具,并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及防护。

25、送达:

本合同14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停工、窝工的;(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项;(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6、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综合单价乘以实际面层安装面积

27、付款及结算

每月按进度付款,乙方每月25日前将已完成并经甲方验收通过的合格工作量上报甲方工程项目部,由甲方公司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后,于次月15日前按确认工程量的70%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30天内付至工程安装费总额80%。工程竣工验收(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复印件)结算审核后,乙方根据审查确定的结算金额开具税务局认可的全额正规发票,甲方7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额的95%,余款5%在竣工结算后二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不计利息)。支付5%质保金时,乙方需要持业主或物业办理的保修期满维修完毕签证,方能支付。28.工程保修:

28.1本工程保修期为 24个月,从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28.2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通知后8小时内答复并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否则,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另请第三方处理,由此而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9.工程签证:

29.1 下列情况下可以签证:①、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返工返修的;②、合同外增加工作量的单项签证超过500元以上的。③、发包人项目部所发出的指令单涉及到合同外的其它内容。④、各种实验及检测的配合、样板间的制作。

29.2 签证的程序:①、发包人项目部发出的指令单需项目经理确认;②、当指令单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返工返修的内容完成后1日内向发包人项目部报见证单,待发包人项目部成员针对现场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③、项目部签认后签证金额计入当月产值。29.3 签证点工按 170 元/工日计算,必须经发包人项目经理与主办人员签认,每月未由承包人自行汇总送至发包人相关部门审核,否则,视为当月未发生零点工,工程完工结算时不予计量。签证发生费用计入当月进度款及结算,工程施工期间不予支付。

30.违约责任

30.1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均属违约,因违约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30.2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分包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30.3承包人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否则,每拖延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2 ‰的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同时如业主、监理因进度原因对发包人项目部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30.4承包人无法实现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或无法实现一次性通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或无法实现一次性通过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对承包人收取工程款总额的1%~10%的违约金,且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0.5承包人或其施工人员、工作人员亲属以及承包人委托人员以非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 14

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30.6 承包人未在每月23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元。

30.7 本合同附件一《项目管理条例》中约定处罚等其他违约责任。

31、其他约定:

31.1如发包人、监理、质检站或业主提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地方,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1.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的标准和质量目标。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则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工程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1.3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工程必须劳动用具,费用有承包人承担。对于承包人施工人员未按要求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违规操作现象,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并直接从承包人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内扣除。

31.4劳务合同签约代理人及劳务队日常管理人员、财务办理人员需出示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31.5严禁承包人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转包给第三方,如发现要立即终止合同,逐出现场。

31.6每月25日前承包人要递交劳务费申请表,并要加盖劳务公司盖章上报项目部,项目部审核后上报发包人工程部。

31.7劳务费发放前,承包人要递交劳务发票、劳务人员考勤表(可参考考勤机数据进行核实)、工资表(要签名,按手印),加盖公司盖章。上报项目部。

31.8发包人奖罚管理条例、材料损耗系数、设备管理作为主合同附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各项规定,严格质量、材料、安全管理。

31.9 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其聘用人员支付工资,若承包人拖欠其聘用人员工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直接向该人员支付。发包人实施此项行为不视为与该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该人员仍然是承包人员工。

31.10 承包人影响发包人承担违约金、罚金、扣款,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1.11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如下:二级配电箱,螺丝、焊条、美纹纸、密封胶、发泡胶、切割片等主要材料及配合协调宿舍;乙方负责自行采购的材料及工具如下:电钻、钻头、切割机、三级接线箱、台钻等施工必须的工具及劳保用品;

31.12 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合同价款的 95 %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全部工人工资结清证明;

32、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33、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 份,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 份,发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份。

附件一: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二: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承包人企业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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