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_安全生产责任制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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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书记是矿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问题。
第3条每月下井不少于10个,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对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抓好工作措施落实。
第5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权。
第6条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月、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矿长或党委副书记外出期间必须代行矿长或党委副书记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预兆或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对矿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不到位,出现违法违纪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3条矿井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导致现场安全管理滞后或工作秩序混乱的,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导致工作无序的,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指控的,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6条未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对安全教育存在问题未制定措施抓落实,致使从业人员技术素质不高,操作能力不强,造成后果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排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检查发现隐患未安排整改落实,发现违章未制止,导致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分管单位、部门负责人工作不协调,影响安全生产,导致事故的,党委书记服重要责任。
第21条矿长或党委副书记外出期间代行矿长、党委副书记职权。本职分管范围内及矿长或党委副书记分管范围内出现问题造成后果,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
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党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