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受理要求_土地规划规范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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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预审受理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部门给发改部门的函复文件(复印件);
5、发改部门或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等)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或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6、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审批类和备案类单独选址项目,提交《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其中项目位于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范围内的不提交,但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除外;
7、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8、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审批类项目,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9、保障性住房、金融后台服务、绿隔产业等建设项目,提交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1、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细则》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且已取得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方案;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4、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新征用地完成征地补偿;
6、项目用地已完成拆迁。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用地涉及地质灾害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中央、军队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住建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5、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复印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用途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提交规划方案意见(复印件),(《规划意见书》附图或规划方案意见附图另提交四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7、根据土地登记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征地和土地储备阶段已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
8、用地单位确需对原有用地范围进行分割的,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划拨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9、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划拨用地批复(复印件);
10、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明确划拨供地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已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11、防洪费缴款发票(复印件),属于减免的提交减免的证明材料(原件);
12、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土地使用权证受理要求(在京中央单位)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取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取得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和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2)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3)2008年7月1日以前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征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等);2008年7月1 日以后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时间)
土地使用权证受理要求(其他单位或个人)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取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和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2)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3)2008年7月1日以前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征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等);2008年7月1 日以后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4、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5、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地形图比例应当为1/500、1/1000、1/2000或1/10000,地形图上需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能提交第4、5项材料的,可以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将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审查、决定时限: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及附图,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申请进行土地储备前期整理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和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原件。
5、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用地范围涉及多个区(县)行政区划或者建设单位为多个单位的,需相应增加地形图份数)。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规划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审查、决定时限:7个工作日(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4、前期规划管理文件,包括: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5、前期规划管理文件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
6、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7、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前期规划管理文件要求绘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的主要部分(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另再附相同设计总平面图5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
(施工图纸的主要部分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与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工程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