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广铁师发〔〕218号_广铁集团工程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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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铁师发„2012‟218号

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 路外投资工程跨(穿)越及临近铁路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现将•广铁(集团)公司路外投资工程跨(穿)越及临近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技术规章编号为GZG/QT226-2012,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路外涉铁工程工作流程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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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G/QT226—2012

广铁(集团)公司路外投资工程 跨(穿)越及临近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城市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与铁路交叉及临近工程日益增多。为规范和加强路外投资工程跨穿越及临近铁路建设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维护铁路行业标准,更好地为地方企事业单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明确产权和安全养护维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路外投资工程系指路外投资建设单位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公司”)管内投资修建的跨穿越及临近铁路(全资铁路、合资铁路、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工程(以下简称“路外涉铁工程”)。具体如下:

1.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在建铁路交叉新建的立交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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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铁路交叉的既有立交桥(涵)改扩建工程;

3.电力、石油、燃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与既有铁路、在建铁路交叉新建或改建的护涵(管)、渡槽、灌渠等;

4.临近既有铁路、在建铁路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第三条 路外涉铁工程建设管理系指从受理路外涉铁工程的来函申请、复函、方案研究、设计、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工程实施到竣工验收移交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路外涉铁工程建设的技术条件及设计技术标准,应符合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的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准则的要求,并结合铁路近、远期发展规划预留条件。

第五条 路外涉铁工程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管理、运输组织、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

第六条 路外涉铁工程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七条 路外涉铁工程建设应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八条 路外涉铁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不够规模或特殊情况的除外)、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从事路外涉铁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 3 —

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并接受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路外涉铁工程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根据•关于成立集团公司涉铁项目管理机构的通知‣(广铁劳卫发„2012‟131号),集团公司涉铁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集团管内涉铁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集团公司涉铁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涉铁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集团公司对管内路外涉铁工程行使归口管理与协调。

第十一条 加强涉铁项目管理是保障铁路营业线安全的有力措施,也是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铁路技术优势,大力支持地方涉铁项目建设。集团公司非运输企业发挥铁路监理、设计、施工的资质和技术优势,依法合规地参与、承接地方涉铁建设项目,努力拓展非运输业务,提升集团公司多元化经营整体效益。集团管内所有路外涉铁工程的建设单位与集团公司本着“安全、专业、经济、高效、共赢”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委托集团公司相关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路外涉铁工程建设— 4 —

活动。

第二章 路外涉铁工程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路外涉铁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分管经营开发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任组长,总工室、经营发展处、建管处、工务处、运输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电务处、房地处、企法处、安监室负责人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规章制度,领导集团公司路外涉铁工程管理工作。

2.研究审查路外涉铁工程涉及运输布局、枢纽规划、技术装备、重要建筑、营业线安全等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3.研究决定、协调解决集团公司路外涉铁工程管理的体制、机构、职责、考核等重大工作方案。

4.协调省级和重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路外涉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涉铁项目管理办公室(即涉铁办)为集团公司涉铁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集团公司总工室,涉铁办主任由总工室分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建管处、工务处、经营发展处分管副处长兼任,涉铁办的具体管理和日常工作由总工室工程技术科一并承担。按工作性质设三个组,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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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组(总工室牵头):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及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协调路外涉铁工程,制定集团公司涉铁工程的管理制度、办法、指导性文件,收集、汇总、发布集团公司路外涉铁工程信息;代表集团公司参加涉铁工程的建设规划、方案论证、现场踏勘,与地方业主商谈涉铁工程建设事宜;协助和指导地方业主办理涉铁工程有关审批手续;组织审查涉铁工程各阶段设计;协调设计委托、设计咨询、技术交底、建设管理、工程验收等事项;动态掌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

2.工程组(经营发展处牵头):归口管理受托涉铁工程的建设工作;管理受托路外涉铁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审批招标计划;检查、指导、考核集团管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所承担路外涉铁工程的服务水平、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机构和人员配置;协调集团公司管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间的相关事宜;制定非运输企业工程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3.施工组(工务处牵头):组织审批路外涉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涉及工务、供电、通信、信号、房建等专业时联合各主管业务处审批);办理涉铁工程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单位通过“施工信息管理系统”提报的月施工计划、日施工计划;组织、协调涉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所需铁路专用物资器材、应急处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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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业务处室的职责

总工程师室:负责路外涉铁工程的前期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工程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对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核把关;牵头完成涉铁项目总体组相关工作。

建管处:负责对集团公司涉铁工程进行建设行业指导;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核把关;指导受托建设管理工程招投标工作;协同完成涉铁项目总体组相关工作。

经营发展处:监督非运输企业依法合规地参与、承揽工程;负责办理、落实涉铁项目工程组相关工作。

工务处:对路外涉铁工程相关工务设备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把关;负责办理、落实涉铁项目施工组相关工作。

运输处:对路外涉铁工程相关铁路站场、线路的运输影响进行把关;负责审批施工计划。

机务处:对路外涉铁工程相关机务设备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把关。

供电处:对路外涉铁工程相关供电、水电设备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把关。

车辆处:对路外涉铁工程相关车辆设备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把关。

电务处:对路外涉铁工程相关通信、信号设备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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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处:对路外涉铁工程占用铁路用地、房屋拆迁的合法性和房地资产安全把关,负责审批、办理铁路用地使用和房屋拆迁等相关手续。

企法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路外涉铁工程代建协议条款进行审核把关。

安监室:对路外涉铁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督导、检查,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行车安全等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非运输企业工程单位的职责

对受托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公司、机构、人员;强化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责任;规范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健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规范办理资产移交、文件归档、档案移交等。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路外涉铁工程管理程序包括建设项目受理审批、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交接。

第十八条 受理审批阶段。集团公司接到路外投资建设单位关于跨穿越铁路、临近铁路的建筑设施新建、改建的申请函后,结合铁路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提出修建的原则性意见并函复申请单位。路外投资建设单位接到集团公司的函复意见后,洽集团公司组织有铁路运输行业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设计评标工— 8 —

作,或洽集团公司委托勘察设计,不得未征求意见而提前委托设计,在初测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设计。

第十九条 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简易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核施工图文件和施工图投资检算,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以及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交接阶段。路外涉铁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签订使用协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来函提出路外涉铁工程建设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省、市(地)、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2.工程概况及工程性质、规模、投资来源及建设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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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跨(穿)越或临近铁路的线路名称、里程及所在地的具体地理位置,拟建工程与铁路的位置关系,现场图片。

4.与专用线交叉、临近时,建设单位应征求专用线产权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涉铁项目总体组(总工程师室)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批示和来函内容,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调查,结合铁路规划、铁路技术政策、铁路运营安全、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用地使用条件、建筑限界、工程技术方案,确定能否穿跨越、并行铁路,以及穿跨越、并行铁路的技术条件和要求,提出原则性意见复函申请单位。

未经集团公司收文、批转的路外涉铁工程建设申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提供技术、政策服务和建设、施工承诺。

第二十四条 路外投资建设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函复意见进行委托设计,视项目的复杂程度选定设计阶段。

对于涉及路网规划、改造预留条件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管线众多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咨询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和咨询。其成果作为相应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路外涉铁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集团公司涉铁项目总体组(总工程师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审,从铁路发展规划条件预留、铁路技术政策、铁路技术标准、铁路设施迁改方案、铁路运营安全、工程技术方案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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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审查后,路外投资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承诺函,来函中明确路外涉铁工程建成后的产权单位、维护管理单位。承诺函存集团公司档案馆、涉铁办、工程所在地工务段等单位。

第二十七条 涉铁项目总体组(总工程师室)根据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的申请函和承诺函,拟集团公司文,明确技术方案和有关规定,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复函建设单位,作为建设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集团公司的函复文件,建设、设计单位和铁路各有关单位(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如确需变更调整,须经集团公司同意。

第二十九条 路外涉铁工程技术方案自集团公司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如再需建设时,须重新办理申请。

第五章 勘察设计

第三十条 路外涉铁工程勘察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路外涉铁工程勘察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路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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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路外涉铁工程勘察设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承担路外涉铁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工作应认真做好经济社会调查,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建设规模和投资,推荐先进适宜的技术标准。在充分进行方案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的基础上,推荐最佳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路外涉铁工程设计中,设计单位必须详细调查铁路轨道、路基、桥涵、通信和信号电缆(光缆)、电力线(自闭、贯通)、电化接触网等管线和设备的位置,对受到影响部分提出保护或迁改设计。

第三十五条 路外涉铁工程设计文件按设计范围单独编制成册,各阶段设计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差额不得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

第三十六条 路外涉铁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设计选用的铁路专用器材(钢轨、轨枕、道岔、道砟、扣件、信号机、接触网等),应严格执行产品上道认证、准入制度,进入铁道部公布的合格名录(供应商及其产品)方可使用,— 12 —

建设单位可委托集团公司物资部门组织采购。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路外涉铁工程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选派设计代表机构与人员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第三十八条 承担路外涉铁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质,严格按照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设计,否则不予审查。下穿铁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备铁路专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跨和临近铁路工程的设计原则上也由具有铁路专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路外涉铁工程的技术标准须符合铁路、公路、电力有关规范、规程、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1.下穿铁路立交桥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和铁路部门发布的行业规范、文件进行设计,应考虑铁路提速、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重载铁路对桥涵建筑物的特殊要求。同时应考虑桥位处工程地质、水文、桥涵顶进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困难以及为保证路基和线路稳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上跨铁路立交桥应满足铁路相关规范的要求。特别应注意跨线部分铁路限界、净高、规划线位、规划双层集装箱通道、— 13 —

桥上防撞护栏、防护网(屏)、桥上排水、接地、永久绝缘(电气化铁路)等设施和施工过渡设计,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设计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全过程,服务于现场。

3.设计单位应重视立交桥(涵)结构设计,审查时一并提交结构计算书。

第六章 设计审查

第四十条 穿跨越铁路立交桥涵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集团公司涉铁项目总体组(总工程师室)组织投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集团公司业务处室、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函复建设单位。

初步设计审查由路外投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受托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在审查公铁立交、公铁并行路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同时,应一并审查路外建设单位与交通运输主管单位签署的立交、并行路段接管协议,没有协议或协议有关维护事项不明确的,应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第四十一条 穿跨越铁路管线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各类设施建设,视工程复杂程度情况比照第四十条规定执行。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简单管线工程,可按一阶段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

第四十二条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变更时应经原审查单位同意。凡变更设计原则— 14 —

和主要技术标准的,应重新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年后未实施的工程,再实施时需复审。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第七章 施工与监理

第四十三条 路外涉铁工程的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投标确定,承担路外涉铁工程施工的承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严禁施工业绩不良或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集团公司管内的施工任务。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路外涉铁工程不得擅自进行工程招标投标。

第四十四条 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施工任务,对承担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组织施工,不得转包及违规分包。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订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投资建设单位或受托建设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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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第五十条 路外涉铁工程占用既有铁路用地时,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规范路外工程项目占用铁路用地管理的通知‣(广房函„2009‟211号)到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铁路用地使用手续。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相关站段,应根据铁道部、集团公司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对路外涉铁工程复函文件要求、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及安全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保证工程实施中铁路运输的安全。

第五十二条 路外涉铁工程开工前,除了前述须取得的方案设计函复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外,还需施工单位到铁路有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施工组织设计报广铁集团公司涉铁项目施工组(工务处)审批。涉及供电、通信、信号、房建等专业时,分别报送供电处、电务处、房地处等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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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设备调查并落实设备的迁移和防护方案,签订施工配合和安全协议。

3.向集团公司涉铁项目施工组(工务处)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路外涉铁工程组织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通过“施工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流程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提报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主管业务处审核后通过“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分别向运输处提报施工月计划、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日计划。施工单位须按照批准下达的计划组织施工。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准确填写各种检验表格,做好竣工资料收集工作,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

第五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受托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路外涉铁工程监理招标。为确保铁路营业线运输安全,投标单位必须具有铁路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监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 路外涉铁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监理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建设有关规程规范,依据设计文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理。

第五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必需的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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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审阅、检查设计文件,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对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单位或受托建设管理单位、集团公司涉铁办。

第六十一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后方可使用或安装,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第六十二条 路外投资建设单位或受托建设管理单位拨付工程款之前,验工计价文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八章 质量与安全

第六十三条 路外涉铁工程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路外投资建设单位或受托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六十四条 路外涉铁工程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铁道部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负责管内路外项目下穿铁路涉铁工程的质量监督,地方质监站负责路外项目上跨铁路、临近铁路涉铁工程的质量监督。投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 18 —

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十五条 路外涉铁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执行国家、铁道部、省市的有关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投资建设单位或受托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严禁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应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接管单位。

第六十六条 路外涉铁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路外涉铁工程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质量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路外涉铁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铁道部有关安全规定。

第六十九条 路外涉铁工程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十条 路外涉铁工程实行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施工中造成事故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铁道部、广铁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路外涉铁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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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承担营业线路外涉铁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营业线施工的规章制度,接受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和运营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和施工安全。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营。

第七十三条 铁路设备管理单位以及各级安全检查部门应加强路外涉铁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十四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方案、范围、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第七十五条 对路外涉铁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考核实行施工安全抵押金制度、施工项目投标记分制度。对在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发生的事故,根据•广铁(集团)公司管外单位在管内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广安发„2010‟94号)抵扣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抵押金并记分。施工单位记分累计超过20分,集团公司涉铁办商路外投资建设单位或受托建设管理单位依次取消其在具有投标资格的工程的投标资格1次,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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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竣工验收移交

第七十六条 接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由集团公司涉铁项目总体组(总工程师室)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工程初验,在完成初验问题整改的基础上,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再由涉铁项目总体组(总工程师室)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程竣工的正式验收,签署工程验收意见,确定设备接管单位、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开通时间等事宜。

第七十七条 竣工验收资料和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开工、竣工报告,竣工图(含建设用地竣工图);国家及铁道部颁布的现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路外投资建设单位或受托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铁路配合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纪要等。

第七十八条 下穿铁路的路外涉铁工程,结构尺寸较大且具备检查条件,因其主体结构及翼墙、挡墙直接承受铁路荷载,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铁路管理部门,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维修费用由投资方在施工前一次性支付铁路方,收费年限为该桥涵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尺寸较小(外孔径在0.75m及以下)、不能入内维修检查的桥涵、各类供水和供气管道,以及各类电力、通讯管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产权仍属申请单位,由地方部门负责维修养护。设备的产权归属在集团公司对路外涉铁工程的批准文件中确定,具体的产权分界点、接管单位在工程验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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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上跨铁路的路外涉铁工程,其产权归地方部门,维修养护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

第八十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维护接管单位、所在地工务段三方签订使用协议。在使用协议中明确路外涉铁工程的正常使用要求、产权单位、养护维修单位。

第八十一条 路外涉铁工程验收合格、办理资产移交、路外维护接管单位或路外投资建设单位与所在地工务段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八十二条 对于受托建设管理项目,办理资产移交、签订使用协议由受托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对于未受托建设管理项目,办理资产移交、签订使用协议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否则不予退还施工安全抵押金。

第八十三条 路外涉铁工程投产运营后,产权转让、出租、共用、拆除等事项,需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

第十章 其 它

第八十四条 特殊任务(抢修、抢险、病害整治等)的路外涉铁工程的实施程序,由集团公司路外涉铁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十五条 有关路外涉铁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资金管理”及“罚则”参照执行现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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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路外涉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执行现行•广铁(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路外涉铁工程引起的铁路设备迁改、林木破坏、占用铁路用地、房屋拆迁、铁路运输损失补偿(限速、慢行、停开、中断、设备损坏等)、施工配合、LKJ数据修改,以及设计审查、委托建设管理、竣工后维护保养等费用应纳入工程总概算,由路外投资建设单位承担。其取费均按国家、铁道部、省、市、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计算,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得乱收费。

第八十八条 凡未经集团公司审批或越权审批进行设计、施工的工程,一经发现责令停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集团公司前发•关于发布†新建和改建道路跨(穿)越及临近铁路既有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建函„2006‟29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 23 —

附件:

路外涉铁工程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向广铁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现场踏勘复函建设单位,明确能否跨穿越并提出原则性意见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并确定设计阶段审查可行性研究并形成审查意见,函复建设单位明确技术方案和有关规定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办理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施工单位办理施工手续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2.签订安全和配合协议3.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4.申请施工计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签订使用协议开通使用— 24 —

主题词:科技 建设 工程 办法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广铁(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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