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确定7[1][1].20)_江西省车险自律公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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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为规范我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保险人的利益,促进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章,经签约公司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公约并承诺严格遵守。

经 营 规 则

第一条 各家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得诋毁同业,不得通过片面突出低价格的广告宣传及其他任何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行业利益。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全国统一的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第三条 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浮动,不得以采用打折、隐匿理赔事故、篡改理赔记录等方式违规降费。必须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提供肇事车辆理赔数据。严格按照车险信息平台业务处理规则执行。第四条

不得以免费赠送险种或变相赠送保险责任,不得以其它险种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五条

凡在江西范围内销售电(网)销产品,必须使用经监管部门批复的专用基准费率,但在费率调整系数(即费率折扣)、新车购臵价等承保条件必须与普通车险产品保持一致。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不得赠送现金、充值卡、有价证券,不得赠送险种。

第六条

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批单退费、吃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使用非保险监管部门监制的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车险业务(含摩托车、拖拉机)等其它汽车业务保单,必须通过业务系统出单,严禁手工签单;不得以保险证或保险卡等代替保单向客户出具,不得低套保费档次。

第七条

按照《机动车辆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车型、吨(座)位准确使用条款、费率,不得通过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更改车型、降低吨(座)变相降低费率。

(一)严禁家用车套用非营业企业或机关用车、非营业企业用车套用党政机关用车、营业用车套用非营业用车、货车套用特种车。

(二)牵引车、半挂牵引车的主车、挂车的商业险与交强险承保均必须按各自所属费率单独承保,不得将主车与挂车捆绑合计一张保单销售。牵引车或半挂牵引车按货车承保,牵引车、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以下规则确定:

1、机动车辆行驶证(新车出厂合格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机动车辆行驶证(新车出厂合格证)中没有记载 “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4、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挂交警牌照的低速载货车按营业性货车承保。

(四)客货两用车、自卸车必须按货车承保。

(五)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为“货运”字样的0.6吨以上货车,均按营业用车承保。

(六)个人2吨以上(含2吨)货车、12座以上(含12座)客车按营业车辆承保。

第八条

不得通过降低新车购臵价降低收费标准,新车购臵价不得低于本系统报价的15%。

第九条

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用新车据实使用多险种投保系数。家用车不得使用车队折扣系数,新车及续保业务不得使用安全驾驶系数。

第十条 交强险代理手续费、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标准由各家公司向保监局、行业协会提出书面承诺,并承诺切实遵守。

第十一条“手续费支出”必须据实列支。保险公司只能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含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一)车险手续费结算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手续费支出应按照《江西省车险手续费“五跟”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执行。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实物变相超过自律标准支付佣金或手续费,手续费检查范围扩展到非车险手续费的提取及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凡列支非车险业务代理手续费不能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明细表的,认定为变相提高支付车险代理手续费。

(四)全险种费用率严格按照《江西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管指引》规定执行。每月20日由各省级分公司财务部向行协报送上月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代理手续费率、车辆使用费率、会议费率、公杂费率(含电子设备费)、宣传费率、差旅费率等,并在行业内发布。(以上报送项目定义及计算方法另行下发)。

第十二条 严禁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入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江西保监局《关于转发省保险行业协会〈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的通知》(赣保监发【2008】34号)文件执行。

组 织 执 行

第十四条 成立江西省车险自律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江西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各签约公司副总经理担任。

第十五条 江西省车险自律协调领导小组下设车险自律执行小组,由各财险公司省公司推荐业务人员组成,“执行小组”组长由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担任。

第十六条 如发现签约公司及所属营业机构有违反本《自律公约》的,欢迎行业内外进行有针对性和负责任举报。举报应有具体时间、地点、机构、具体业务,违规事实。对线索明确的署名举报或盖有保险公司机构公章的举报每案必查。举报的违约行为一经查实,将对举报者给予违约处理款20%奖励,对举报者资料严格保密。

违 约 处 理

第十七条 违反《经营规则》第二、三、五、六、七、八、九条的,按查实的违约保单保费金额等额处理违约金。

第十八条 违反《经营规则》第四、十、十一、十二条的,按当时查实的违约金额双倍处理违约金。

第十九条 违反《经营规则》第一条的,对违约机构一次性处理5万元违约金。

第二十条 违反《经营规则》第十三条的,将按照《江西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自律公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同一营业机构受到两次以上违约金处理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受到三次以上违约金处理或屡查屡犯、拒不配合自律检查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书面上报江西保险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接受违约处理的,由行业协会将其行为在《江西保险》和江西保险网直至有关新闻媒体上曝光,并书面上报保险监管部门和其总公司。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自律公约内容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政策法规或监管部门规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或进行违约处理不得违背本自律公约。

第二十五条 本自律公约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条文由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签约单位:(排序不分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签名盖章: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签名盖章: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签名盖章: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签名盖章: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签名盖章: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签名盖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签名盖章: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签名盖章: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签名盖章: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名盖章:

渤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签名盖章:

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签名盖章: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签名盖章: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签名盖章: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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