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意见_调解意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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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委发[2010]36号

中共摇铃乡委员会 摇铃乡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乡的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协调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大力推进”和“两个统筹发展”总体思路,以化解社会社会矛盾纠纷,减少上访信访总量为目标,构建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维稳机构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协调配合,乡村上下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一致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的原则;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的原则;坚持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建成覆盖全乡、村组、各部门调解组织网络,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人民调解成功率98%以上,行政调解成功率80%以上,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达65%,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非正常上访。零进京、不到省、不到市,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

二、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

1、建立调解机构。成立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设乡综治办),负责大调解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考核;建立乡人民调解中心,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培训。

2、建立健全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建成率达100%,乡“大调解”协调中心要整合辖区调解力量,统一管理、培训辖区调解员,组建由行政干部、人民代表、老干部等人员构成的调解员队伍。主要负责排查本辖区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中心在乡“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3、健全村调解室。村(调解室建成率100%,由村干部及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老同志兼任调解员,健全完善村组调解组织和工作机构,扩大调解网络,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和信息上报。

4、建立行政机关调解中心(室)。乡要建立调解中心(室),组建5—10人的调解员队伍,负责对涉及本单位和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

5、进一步延伸大调解网络建设。推动“大调解”网络向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延伸,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在全乡范围内的机关、学校以及流动人口聚居区域,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社会服务机构也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室,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运作机构

1、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主管单位对乡“大调解”工作负有指导督查职能。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对调解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制定落实“大调解”工作流程,组、村、乡、矛盾纠纷移送制度。要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工作,人民调解员同时兼任综治维稳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

2、充分发挥行政机构的调节作用。乡党政领导每天坐班接访。完善干部下访制度,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坚持开展下访活动,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大调解”工作的衔接配合机制

完善“大调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内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隐患,建立排查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组、村、乡三级逐级调处三次的“三三调解制”及层次分明的“三大调解”梯次防范网络。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联系、配合,帮助其解决问题。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走法律诉讼的渠道,并主动衔接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对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渠道,或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对协调有困难的重大矛盾纠纷,要主动汇报上级协调中心指导解决或报请乡级协调解决。

五、强化“大调解”工人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大调解”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班子成员共同抓。成立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和分管领导人副组长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设在乡综治办。要增强主动意识,切实加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认真查找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大调解”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人员落实。

3、强化软硬件建设。要加强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必须做到有牌子、有办公场所和条件、有调解人员、有工作职责,有调解台账,工作流程和制度上墙。调解场所及座牌规范有序,调解案件卷宗健全完整,“大调解”软硬件建设适应工作,有力推进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4、逗硬奖惩考核。“大调解”实行首案责任制。乡党委政府将“大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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