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_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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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安全组织管理、场地文明施工设施管理、行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凡从事控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措施资料。其中,必须包括《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拨付、结算、审核依《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执行,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
2345678910计算书);
4、安全设施验收书;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交底书和安全操作规定;
6、特种作业人员验证记录;
7、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材料;
(二)外业:主要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1、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认真遵照经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内容进行施工作业。
2、各项安全设施的搭设,如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模板、塔吊、安全网、施工用电、洞口、临边等,在其防护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才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3、各项安全设施,要采取必须的其他防范措施,工序完工后要及时复原。
4、各单项、单部位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设施、防护装置确认不再需要时,经项目经理批准并经监理方认可后方可拆除。对拆除复杂和危险性大的设施必须按拆除方案和有关拆除规定进行,并进行安全监护。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围挡和警告标志。
第六章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章行为。各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各个专业、各个工种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业和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结合所实施工程的实际,制定各工种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操作中,要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和陡坡施工以及井下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佩带符合作业要求的防护用品,必要时需穿防滑鞋作业。不同标高处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含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使用。
(三)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同意。
(四)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要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五)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车辆的制动器和挂勾要完好可靠。
(六)沟槽施工,要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滑移,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内部卸运材料,必须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三十九条: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二)机械设备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三)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无误后,方准使用。
(四)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构件、器物捆绑和栓挂。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一机一闸一保护器。施工单位每周必须对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做一次漏电保护试验。
(五)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要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六)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要严格按照单项、单机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
(七)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要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
(八)受压容器要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工程施工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混同存放;氧气瓶、乙炔瓶存放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且不少于2米,使用距离不少于5米,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九)电气设备所有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要与其负荷容量相匹配。禁止用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十)在使用临时电源、电焊及其他用电器具时,必须按国家、行业规范的具体内容制定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四十条: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低血糖(钾)、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三)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要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四)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及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五)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2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要绑扎牢固。
(六)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支撑等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的联系要设通讯装置,并派专人负责。
(七)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要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严禁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第四十一条:污水井、池、管道内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办理下井、下池、下管道操作票。
(二)在进入池内、井内、管道内作业30分钟前要用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仪器进行检测复测。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
(三)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系上安全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5的药品等)。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六)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要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第七章
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督和制约 第四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开工建设: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签安全合同或安全协议的,或已签安全合同和安全协议但双方的安全内容、安全责任、约束条款不明确的;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未签定监理合同,或已签定监理合同但双方的安全内容、安全责任、约束条款不明确的;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进行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明确的;
(五)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施工安全教育且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
(七)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保障体系、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的;
(八)施工单位未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救护预案的;
(九)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的;
(十)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十一)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筑、道路、防火、防爆、防毒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二)施工单位未掌握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详细准确资料的;
(十三)施工现场不具备国家、行业、天津市、开发区所明确规定的安全作业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缺陷,从而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存在事故隐患,但未履行监理职责,未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并且未向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报告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存在隐患,隐瞒不报或未予制止,造成隐患长期存在的,建设单位视不同情节可对监理单位提出批评、警告、撤换监理工程师、撤换总监理师,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经报请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对监理单位予以清退。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的,建设单位可勒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作业。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中具体内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经复查仍未按期限整改的,应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对施工单位有权给予通报批评;令其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如导致事故发生)可清退,并停止其一至两年在开发区施工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多次违章、并且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导致一般事故的(如:损坏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除给予修复赔偿外,造成连带损失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隐患管理
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随时掌握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进行整改的,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立即整改,直至责令其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特殊施工现场,要制定紧急处置措施,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五十三条: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并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情况。隐患未排除的,必须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治理,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
安全活动
第五十六条:定期召开安全会。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要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至少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安全会议。会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或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掌握实际情况。
第五十七条: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预防性检查、维修。
第五十八条: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九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或同一施工单位不同工种、专业的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安全,要经常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议,对施工安全进行统一协调。
第六十条:施工单位要严格实施安全施工的日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一条:安全自查。每天开始作业前,施工人员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以消除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的不安全状态。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国家、天津市、开发区对施工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控股公司安技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