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的规定_外国收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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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的规定
我国1991年收养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这表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受中国法支配。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对原第20条作了修改,其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这表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仍然要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进一步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这说明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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