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产大学校内收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_校内资助工作通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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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产大学校内收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指示及两次“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规范校内收费行为,加强校内收费管理,根据沪价费(2003)056号、沪财预(2003)第93号《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沪教委财(2004)1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我校收费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教育收费是一项涉及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重要工作,学校各部门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应将严格教育收费作为学校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作为塑造“百年水大”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管理规范等收费管理工作事项的审批、检查、清理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领导参加的扩大化会议,审议、审查相关收费申请及清查报告。确定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校财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行政正职负责制,各部门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都要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立项审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批程序为:

1、收费项目立项申请部门填写《上海水产大学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交财务处;

2、财务处会同纪监审办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依据、控制标准、成本测算等立项条件,对申报收费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报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上海市物价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经过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上网公示,不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按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时,还要在收费现场(或收费部门告示栏)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告。未经批准立项收费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第六条符合立项审批条件、经批准同意收费的项目,由财务处在按部门专设的《上海水产大学收费项目核准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核定时间、适用票据类型、备注等。

各部门向学生收取代办费需到财务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填写《上海水产大学代办费登记备案表》。代办费收取标准原则上按代办事项的成本核定。

第八条各部门按批准立项的项目和核定的标准开展收费工作时,必须使用财务处提供的市财政或税务统一票据,或由财务处提供的统一收据。不准不出具票据、打白条(或使用商店购买的“发票”)进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保证按核定的项目,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票据。各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专人为本部门票据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和票据管理人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财务处的《票据登记本》予以登记。各部门每次领取票据时,应持本部门上次申领并已用完的票据存根,到财务处办理申领新票据手续。

第十条 收费票据领用管理办法如下:

1、各部门领取票据的种类由财务处计划管理科根据该部门发生的具体收费项目来确定。

2、出具票据时,应按票据格式如实填写收费日期、缴费人姓名、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内容。

3、对于开错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并重新开具票据,不得在开错的票据上涂改。开错的“作废”票据,必须全部联次妥善保管,以备查核。

4、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票据。票据的保管包括空白票据的保管、作废票据的保管和票据存根的保管。不得销毁、丢弃票据。

5、收费业务结束、领用票据使用完毕或按财务处规定时间,票据须缴回财务处。票据的缴回包括已使用票据、作废票据和未使用的票据,以及全部票据存根。

7、各用票部门缴回票据时,应由财务处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并将已缴回的票据登记在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主动接受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收费工作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收费依据、原始票据、收费清单、帐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者,除没收相

关收入外,要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直接责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收费管理的部门,经办人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是共产党员的,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向财务处申报所有的收费项目。逾期未申报的,不得继续收费,如继续收费者,将以违规论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在此之前发布的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0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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