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_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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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巴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根椐授权负责承办所在区域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提取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部)审批、办理制度。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45岁、女40岁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再就业的;

(四)、户口迁出巴州行政区域(包括塔指、铁路、农二师、马兰)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无房租住政府保障部门分配的廉租房或公租房的;

(八)、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在职期间判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外地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购房合同签订两年内、取得产权证两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一年以内的,同一套房购、建、修房只提取一次。

(1)、购房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购房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公积金各留存一万元或夫妻一方公积金帐户留存2万元,可按购房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其余余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按月提取夫妻双方月缴存公积金转银行还贷帐户,归还月贷款本息;或选择按年支取夫妻一方公积金转银行还贷帐户冲减一年贷款本金。选择按月提取月缴存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应为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不足部分从贷款职工银行还贷卡上扣划。选择月还贷的职工,还贷卡号发生变动后,及时书面告知贷款银行及公积金中心进行变更,否则造成的逾期责任自负。(2)、选择按年还贷支取公积金的,贷款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一方公积金,每次提取间隔时间为12个月,提取额度为一年的还贷本息额。正常还贷的,提取的公积金转银行还贷帐户冲减贷款本息或支付给职工本人或配偶;有逾期记录的,提取的公积金直接转银行还贷帐户。(3)、当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足够结清贷款时方可同时支取夫妻双方公积金结清贷款。

(3)、偿还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申请后,可按年还贷或结清贷款提取公积金:

(一)购房支取了夫妻一方公积金办理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可按第二章第七条及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按年提取公积金转银行还贷帐户。(二)、购房时提取了夫妻双方公积金的,当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足够结清银行贷款时,可同时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转银行结清贷款。

(4)、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只办理结清贷款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本人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九)、(十)、(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公证书或由原单位财务人员代办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交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公积金一次。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每年按年治疗资料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第十三条

符合第六条第(十二)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本人或配偶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不得按月或按年还贷支取公积金,待夫妻双方公积金足够结清贷款本息时方可支取夫妻双方公积金结清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其他相应提取条件提取余额部分。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本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一)购买单位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的,由建房单位报备建房及分房相关资料,个人需提供分房通知或购房协议、20%以上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等购房相关资料。

(二)购买商品房的(含异地),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20%以上购房有效付款凭证及相关交费凭据;或《预售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表及20%以上购房有效付款凭证及相关交费凭据。

(三)购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两年内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票据、30%以上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四)建造自住房的,提供两年内建设、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其他证明文件(一书三证,即选址意见书、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须提供两年内建设、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相关部门危房维修鉴定报告、维修基金使用批准单等其他证明文件;

(五)离、退休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文件或相关证件;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有效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残疾证等;

(七)因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含:自动离职、退职、辞职、被解雇、买断工龄、受到开除处分的,下岗并已进入再就业中心管理的,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后仍未重新再就业的,提供有效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八)职工调离巴州的,提供调动证明文件和户口迁移证明;

(九)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

(十)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1、公积金贷款的,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公证书、还贷余额单、计划表;

2、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或到期还贷通知书、银行借款合同公证书、偿还贷款余额证明(单)。

(十一)被纳入巴州城镇居民最低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巴州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其它相关资料。

(十二)、无房租住政府保障部门分配的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提供保障房管理部门分房证明、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社区租房证明、房管部门租金收据或支付房租税票。

(十三)、符合第六条第(八)项条件的,提供加盖医院公章后的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住院费票据、医疗费结算明细清单、社保报销票据;转院的,还需要提供转院单、异地住院信息审核表、社保报销票据、就诊卡等住院相关资料。

(十四)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判决书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十五)职工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并提供合法继承人证明书及合法继承人身份证明、公证书。

(十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及同户室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二)、(三)、(四)、(九)、(十)

(十一)项规定的,可提取本人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偿还贷款的,按选择的还款方式提取本人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还贷提取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额。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提取金额为一年的租金额。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每年提取一次夫妻一方帐户余额。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第(八)、(十二)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财务人员或提取人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经单位审核确认签章后,单位财务人员或提取人持单位签章确认后的《提取申请单》及提取资料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提取手续。

(二)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书面决定。准予提取的,当即办理;不准予提取的,当面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提取的公积金外,对当事人及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巴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巴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及《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支取条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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