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_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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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

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核动力厂系列:

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研究堆系列

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

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制订过程中

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

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

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 HAD系列约70个导则

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

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 等12个安全导则 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 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 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有 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 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 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 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

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 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

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

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编号为:HAF·J

HAB等。

如:

HAF·J00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

HAF·J0002 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HAF·J0007 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 HAF·J0043 核事件分级手册 HAF·J0045 质量保证分级手册 HAF·J0053 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 HAF·J0080 核电厂在役检查指南

HAB·J0086—1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安全设计准则 HAB·J0086—2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 HAB·J0086—4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

HAB·J0086—5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

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

1、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 主要内容包括: a)适用范围: 核动力厂

其他反应堆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其他需要严格监管的设施

适用的阶段: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命过程 b)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

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安全

c)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安全许

可证: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其他

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向核安全局提交:

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核批准获得建造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造。

核设施运行前应提交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获得装料、调试的批准文件,方可装料、调试、获得运行许可证后,才可运行。

d)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派出监督员执行安全监督,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停工令,营运单位必须执行。

2、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共7章34条 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评审工作

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操纵员执照

在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安全许可证。

厂址选定前6个月,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厂址选定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交建造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

堆芯首次装料前12个月,交首次装料申请书及13个文件资料 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12个月试运行后,交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

退役活动前两年交退役申请书及3个文件资料。

3、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新版设计安全规定,新版设计安全规定包括:

1.引言

2.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 3.安全管理要求 4.主要技术要求 5.核动力厂设计要求 6.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 有2个附件,1个附录附件Ⅰ、附件Ⅱ分别为“假设始发事件”和“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与规定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附录1为规定的补充和说明

“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

4、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修改的运行安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引言

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3.人员的资格和培训 4.核动力厂调试 5.核动力厂运行

6.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 7.核动力厂修改

8.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9.记录和报告 10.定期安全审查 11.退役

5、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6、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法规及要求 1)相关法规

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0901)

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

法(HAF)

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

2)范围

民用核承压设备指: a)核动力厂及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

设备及其支承件;

b)包容反应堆的钢制安全壳、安全壳的钢衬里; c)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 d)其它需严格监督管理的承压设备。

核承压设备活动:

从事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试验、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

还适用于:

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

3)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国家核安全监督 主管部门:核安全检查

核设施运行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保体系的控制 4)资格许可制度资格证: 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

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 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

取证: a)单位同时向主管部门及核安全局申请; b)由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c)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其他部门核准; d)由国家核安全局发证。

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前三个月报核安全局,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范围内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5)我院资格

核电厂安全1、2、3级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 研究堆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 49-3堆按核电厂要求

6)对核承压设备设计单位的安全监督

质量保证方面主要检查: a)质量保证大纲的适用性、有效性;

b)接口管理;

c)质量保证组织机构、人员职能、权限、行使职能;

d)大纲程序的完整性及其实施情况; e)设计修改与变更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 f)其他设计控制措施

设计活动的检查:

a)承压设备类别和安全等级与规范和标

准的一致性;

b)压力边界结构的完整性和超压保护装置的设置;

c)设计中是否考虑断裂设计、抗震设计和压力边界在各工况下、可能引起的破坏;

d)事故工况下设备的可运行和功能能力; e)设备的可检测和可维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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