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办法_考勤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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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管理。
第三条职责划分
1、综合部负责公司考勤管理工作。
2、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本部门考勤的执行。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工作时间
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第五条考勤周期
公司每月考勤期间为当月第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每月工资及福利补助核算、考核等均以此时间为准。
第六条考勤形式
1、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
2、因公不能正常打卡的,必须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于第二个工作日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
3、严禁代打卡。一经发现,双方当事人每次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七条打卡记录的统计
打卡记录迟到时间不超过2分钟(含),为迟到记录一次。每迟到记录3次(含),考勤统计为迟到一次;打卡记录迟到3分钟,考勤统计为迟到一次。每次迟到时间超过3分钟或迟到记录超过3次,按3的倍数考勤统计为迟到次数。
每月迟到3次记事假半天;超过3次,按3的倍数计算事假天数。早退同理。
第八条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请假按以下权限及程序审批,经批准后,《请假单》(附件一)送交综合部备案。
1、公司负责人请假: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2、部门负责人请假:时间在三天(含)以内的,报总经理批准;三
天以上,经总经理审批后交综合部,报董事长批准。
3、一般员工请假:时间在三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交综合部,报董事长批准。
4、员工请假半天以上需按程序填写请假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缺勤管理
第九条按月考勤迟到、早退
1、迟到:一次扣考勤工资的20%,二次扣50%,三次扣完。三次以上
写出书面检讨,并接受留查公司一个月处分。两次留查劝其自动
离职,情节严重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早退:与迟到同。
第十条病假
1、员工每月按程序批准后可享受半天看病假,并视为出勤。
2、二天(含)以上的病假,需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单。
3、考勤工资的计扣
① 病假一天,20%;
② 病假二天,50%;
③ 病假三天及以上,全部扣除。
4、病假工资。凭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在一年时间内病假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发给病假工资,其依据是在本企业工龄:
① 不满一年,按50%计发;
② 满一年不满五年,按60%计发;
③ 满五年不满十年,按70%计发;
④ 满十年以上,按80%计发。
第十一条事假
1、请假时间日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不足四小时的,按半日计算,扣除相应的误餐补贴及交通补助。员工每人每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2、考勤工资的计扣与病假同;
3、工资的计扣。按事假的实际天数计算。
注:病假工资的计发和事假工资的计扣,其计算基数均为:
1、固定收入(工资)— 考勤工资。
2、考勤工资 = 固定收入(工资)X10%。
第十二条旷工
1、旷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迟到或早退超过三十分钟(含三十分钟)且无故未请假、未到岗工作的;未请假便擅自休假的;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的;请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的。
2、凡有旷工记录,一律扣除全部考勤工资。
3、按统计的旷工天数扣除相应的工资、补贴等。
4、超过半小时不足4小时,记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记旷工一天。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章 假期管理
第十三条请假须填写《请假单》(附件1),按相关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将《请假单》交综合部备案。
第十四条法定节假日
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公假
员工经批准参加业务学习等,在规定时间内记作公假。员工请公假需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年休假
年休假:即员工享有的带薪假期。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第十七条探亲假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因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以实际居住地认定),且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按如下规定享受探亲假:
1、与配偶分居两地,每年可享受一次性探亲假期30天,路程时间另计(下同);
2、未婚员工,父母双方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性探亲假期20天;
3、已婚员工,父母双方在外地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性探亲假20天。
4、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天数少于探亲假的,可给予补足。
第十八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致伤、致残,并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的,记作工伤假;工伤假处理办法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婚假
员工结婚所享有的假期,记作婚假;员工在符合《婚姻法》的前提下办理结婚手续的,享有3天婚假,晚婚者享有10天婚假,婚假需在办理结婚手续后的 6 个月内使用,逾期作废。
第二十条产假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已婚员工享有的假期。
女职工分娩可享受: 90 天的产假;属难产情况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者(男 26 岁,女 24 岁),增加晚育奖励假 30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0天。
第二十一条哺乳假
小孩一周岁以内,上班时间给母亲每天哺乳时间二小时。
第二十二条丧假
员工因其直系亲属去世所享有的假期,记作丧假;员工享有 3 天丧假(不含路程中所需时间)。
第五章 加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关心员工身心健康,提倡劳逸结合,强调高效率完成本职工作,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加班申请程序
1、员工确需加班的,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附件2),并按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如不能及时填写《加班申请单》,员工亦应于第二个工作日补填,按程序审批签字,交综合部备案。
2、凡未按规定递交《加班申请单》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做加班处理。第二十五条加班工时计算
每次加班时间应至少在一小时(含)以上,加班工时自下班时间开始后计算,一小时以内的不计为加班。
第二十六条加班工资核算
员工加班以打卡记录为准,事后安排补休。如因工作关系无法安排补休的,经领导批准后按公司薪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或深圳市等有关规定相悖时,以国家或深圳市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件:
•请假单
•加班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