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客户经理十严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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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办发〔2006 〕223号

关于加强个人客户经理管理

严防操作风险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三峡、苏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加强对个人客户经理(含营销客户经理、理财客户经理、大堂经理,下同)的管理,严防操作风险和经济案件,现对个人客户经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禁个人客户经理进行高柜和低柜业务操作,或超越权限办理非本职工作的业务,或兼职营业经理、现金柜员、非现金柜员工作。

二、严禁个人客户经理办理任何核算业务,或持有和管理具有账务核算权限的权限卡、会计专用印章、贷款合同专用章、银

-1- 行现金、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ATM(CDM、CRS)等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或违规进入高柜业务区。

三、严禁个人客户经理在全行任一业务渠道为本人服务的客户代办金融业务,或在本支行范围内的营业网点为其他客户代办业务。

四、严禁个人客户经理外出为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

五、严禁个人客户经理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和贵重物品(按规定开展的保管箱业务和其他代保管业务除外)。

六、严禁个人客户经理代替客户签字。

七、严禁个人客户经理违反双人调查(贷前)、见客谈话等制度,或审查、审批任何个人贷款业务。

八、严禁个人客户经理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本行。

九、严禁个人客户经理将本人的个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PBMS)的柜员号、密码泄露给他人。

十、严禁个人客户经理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或已换岗的个人客户经理一年内在原营业网点担任营业经理及网点负责人。

各行个人客户经理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营业经理、业务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员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于个人客户经理提出 -2-的不合规定的要求,要坚决予以拒绝。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3-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 送:各一级分行营业部。行内发送:各部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06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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