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行政 稳定和谐拆迁_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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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行政 努力实现稳定和谐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是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大局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非常重大。现将几年来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过去二年工作回顾。
2006下半年以来,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拆迁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拆迁管理,全市共拆迁城市房屋近150万㎡。其中阜城许可实施拆迁项目47个,拆迁房屋面积近85万㎡,动迁户数3986户,监管拆迁补偿资金8.4亿元。在工作量大、矛盾集中,新问题、新情况日益增多的形势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人民法院等机关和信访、法制等部门充分发挥协调监督作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认真履行职责,稳步推进拆迁工作。拆迁补偿安臵得到较好落实,既充分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拆迁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五年来,我市拆迁工作突出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稳定和谐拆迁。主要做了五个方面工作:
(一)正确认识拆迁活动,端正拆迁指导思想。几年来有些地方发生了诸如“湖南嘉禾事件”的政府强权拆迁案件,造成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形象的严重社会后果。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正确认识城市房屋拆迁这一社会活动的属性。具体而言,是基于房屋拆迁活动具有很强的计划性、政策性、时间性;以及在准备阶段需获得计划、国土、规划、拆迁等部门的核准和许可;在实施阶段对拆迁纠纷需要行政裁决、行政强拆等特点,而片面认为该活动属政府行为,政府应给予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否则不利于拆迁活动的有序开展。正是这种片面的认识,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绝对化强调行政管理,甚至直接或间接地充当市场主体参于房地产开发这种带有牟利性的经营活动,混淆了管理和经营的概念,扰乱了市场秩序;其次,这种认识导致一些地方不顾自身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大拆大建,并在一定程度上过分强调个人服从大局,忽略群众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损害了政府形象,严重背离当代社会对各类主体的物权法益应给予平等保护的法治精神;再者,这种认识也造成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接受湖南嘉禾等事件的教训,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澄清对房屋拆迁活动的认识。我们认为,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环节,在不同环节体现出不同的法律关系属性。在拆迁准备阶段,主要是涉及项目的审批许可,体现的主要是行政管理特征;在拆迁实施阶段,主要是涉及拆迁双方当事人就补偿安臵的协商谈判,体现的是双方按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处理自身利益之争的民事活动特征,在此环节政府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干预;在拆迁纠纷的处理阶段,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则可能涉及行政裁决、仲裁、诉讼、强制执行和先予执行等行政或司法活动。所以说,房屋拆迁是一种以民事活动为主,带有一定行政管理和司法干预特征,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其交叉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社会活动。针对这样一种社会活动,不能只片面强调其行政管理特征,行政机关应坚持在不同环节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能,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在正确认识房屋拆迁活动属性的同时,我们也逐步端正了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即应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角度把握拆迁工作,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拆迁工作,统筹兼顾,增强维护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实践证明,上述房屋拆迁活动属性的正确认识和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思想的正确树立,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合法、稳定和有序地开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从源头抓起,认真落实拆迁政策。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我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依据,在实施拆迁管理中,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被拆迁群众的利益,首要的问题是结合实际把国家的拆迁政策落到实处,保证拆迁过程的每个环节都能规范操作。
为保证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的落实,我们联系阜阳实际,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和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市政府严格操作程序,坚持按年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阜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修正系数》,及时、科学合理地提高有关拆迁补偿标准。二是由我们会同市物价局及时制定了《阜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三是我市还出台了《关于确定城市房屋拆迁中产权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意见》及保障困难弱势群体居住权的住宅拆迁最低保障单价最低保障总价的标准。为被拆迁群众获得公平、合理补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保障困难群众居住权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规范拆迁管理,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拆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我们建立健全了10项工作制度。即:拆迁许可听证制度、拆迁资金监管制度、拆迁估价机构选择公开和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拆迁委托招投标制度、拆迁中介市场准入和服务评议制度、拆迁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拆迁裁决集体研究制度、拆迁计划申报制度、拆迁项目验收制度、拆迁信访调解制度。并重点抓了三项制度的落实。一是实行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拆迁项目,在审批发放拆迁许可证前,组织补偿安臵方案等许可要件的听证,确保拆迁行政许可公开、公正、可行、合理和合法。二是实行行政裁决、行政强拆听证和集体研究制度。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臵事宜达不成协议而形成的纠纷,当事人申请裁决和强制拆迁的,依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遵照“重调解、严裁决、慎强拆”的工作原则,设臵了严格的现场调查、征求意见、听证调解和复查纠错,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工作环节,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充分体现处理拆迁纠纷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二年以来,我市阜城许可的47个拆迁项目的实施期间,共受理拆迁纠纷裁决案件485件,其中调解结案441件,作出裁决44件;实施强制拆迁4户,其中行政强拆1户,司法强拆5户。截止目前未发生一起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和行政强拆的败诉案件,也未因上述行政行为发生过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三是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资金监管制度。所有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必须接受监管,按时足额到位,并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臵资金使用的动态监管。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臵资金。上述配套政策和制度的出台,对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拆迁的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规范拆迁市场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直接关系到被拆迁群众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事关群众重大切身利益。鉴于房地产价值确定的技术复杂,拆迁当事人对市场行情信息了解不对称,以及房地产价值影响因素较多等原因,规范拆迁估价行为尤为重要。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中估价争议较多的状况,拆迁管理部门采取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做法,切实规范拆迁估价行为。一是加强估价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我市每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修正系数公布后,市房地产局均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准价的正确含义,公布基准价的意义和目的,以及估价机构的选择估价结果公示及复核鉴定等政策规定,使拆迁估价政策深入人心。同时还通过举办拆迁估价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估价人员的政策及业务水平。二是严格拆迁估价机构的选择程序。为增强拆迁估价的透明度,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由拆迁管理办公室择优公布两家以上信誉好、业务能力强的估价机构,在拆迁所在地办事处、社区的配合,公证部门见证和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采取投票选取或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估价机构。三是严格估价结果的公示和复核制度。在拆迁项目责任人监督下,估价机构将估价结果依法进行公示、送达,并将公示、送达过程和公示内容采取公证或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保全,以备查验。同时责成拆迁单位组织估价机构对拆迁当事人就估价结果存在的疑问进行解释。如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要求估价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四是对估价结果进行认真鉴定。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或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鉴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及时组建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作出鉴定结论。五是即使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对估价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行政裁决期间依然对估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设立行政裁决听证质询制度,由估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其估价结果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对当事人的质询不能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裁决机关将依职权责成估价机构重新作出估价结果,确保估价结果合法、公正、公平。六是落实拆迁估价机构信誉评议制度,定期考核评议,公布评议结果,并以此作为推荐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依据。
(四)积极协调服务,促进拆迁工作稳定推进。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拆迁管理工作量、工作难度不断加大,拆迁纠纷和拆迁矛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认真做好拆迁管理协调服务工作,有效保障了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比如在阜城重点项目“北大街旧城改造工程”的拆迁实施过程中,针对特困企业“大洋机械厂”破产、拆迁同时进行的问题,我们召开的协调会和群众见面会多达30余次,我局会同有关单位召开的各类协调会也超过50余次,认真研究问题,完善补偿安臵方案,最终使该企业顺利实施了拆迁。再如,阜南“老人委院”拆迁项目,在省建设厅的正确指导下和市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市局精心指导,阜南县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精心操作,认真修正拆迁补偿安臵方案,争取广大被拆迁人的支持,有效促进了拆迁项目的顺利实施。该项目7万多平方米的拆迁量,动迁640户,仅用20天的时间,就基本拆迁完毕。另外,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案件当中,抽调专门办案人员,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大调解力度。几年来,仅阜城召开拆迁纠纷协调、听证会就多达700余次。积极向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解释,做好思想工作,有效化解了拆迁纠纷和矛盾,促进了拆迁项目的和谐推进。
(五)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拆迁中涉及的群众利益,纠正侵害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此,局党组高度重视,对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为主要责任人,拆迁管理办公室为主要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室、房政科、法规科为协助单位。层层签订《责任制书》,目标是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严肃查处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和拖欠、截留、挪用安臵补偿费等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工作人员不廉洁等问题。两年来,我市处理建设部和省厅批转涉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信访件28起。主要是县(市)拆迁中的遗留问题。面对城市房屋拆迁信访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的形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部门积极负责,切实把处理信访工作及群众性事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层层建立城市房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对重要信访件,及人大、政协和省以上转办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直接安排办理。一是预防为主,主动办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现场醒目位臵公布投诉电话,设专人接待拆迁上访,及时排查拆迁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二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信访人员的接待、疏导、协调、办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应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及时解决;对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向群众讲清楚,征得谅解和支持,并想方设法尽快解决;对群众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工作。三是开展专项清理,妥善处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各级政府不回避、不推诿,及时出台有关政策,积极处理解决,保证了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尽管我们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方不能正确认识拆迁活动的目的和属性,有待进一步端正拆迁工作指导思想;二是拆迁管理依法行政难。特别是一些公益项目实施拆迁许可时,拆迁补偿监管资金不能足额到位,行政许可要件不符合法定要求,难以做到依法实施拆迁许可;三是部分项目存在政府主导拆迁,当事人权利地位失衡现象;四是拆迁工作多头领导,工作思路不统一;五是拆迁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六是低价位保障性住房建设跟不上,不能有效保障被拆迁群众居住权;七是配套政策不完善,大量违法建筑认定难,导致一些拆迁纠纷久拖不决;八是现行拆迁政策与已施行的物权法有所抵触,而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新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依法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依据不足;九是政府公益项目的拆迁管理费拖欠严重,拆迁管理办公经费不足。截止目前,市建委、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拖欠管理费160多万元。这也导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管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受到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