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易错知识点_国际法易错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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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黄亚飞2012.09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查处个体户、集贸市场,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3.街道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4.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政府决定撤职、开除的,向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5.聘任制公务员岗位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6.公务员处分的办案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公务员考核优秀、称职享受年终奖金,不称职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辞退。

8.公务员对违法行为“自首+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9.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自负。

10.对已退休的公务员不得因其在职期间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1.公务员人事处理:两级申诉制,仅限于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

12.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①法律规定②宪法规定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立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起草(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审查(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决定(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直接由国务院传批)——公布(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外国货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解释(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解释;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解释)。

13.授权立法的范围: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14.授权立法的识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

15.行政规章的制定都要由全体会议决定。

16.批准与备案:1.备案找上级,2.人大不备案,3.批准当备案,4.规章由例外。

17.批准问题:1.自治区条例报全人常批准,2.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人常批准。

18.领导关系:1.人大领导人大常,2.上一级政府领导下一级政府,3.政府领导组成部门。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19.监督关系:1.权力机关监督政府,2.权力机关监督下一级权力机关。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20.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21.批准关系: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22.同位阶法冲突解决办法: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23.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性、外部性、单方性、特定性

2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

25.未经送达受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6.违宪、违法审查权只有全人常有。

27.行政许可的设定:1.一般许可权,2.认可,3.核准,4.特许,5.登记。

28.授权停止实施:省政府对行政法规规定的经济事务行政许可——许可法第13条——报

国务院批准——本省停止实施。

2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能创设经常性许可,省级地方规章不能。

30.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地方法规、省级地方规章不得实施:1.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

格资质的许可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3.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31.行政许可的委托只能机关委托机关。

32.行政许可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

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33.行政许可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4.行政许可补正告知期限: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35.行政许可决定期限:A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B

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C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36.行政许可颁证期限: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

37.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而非30日内

38.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组织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39.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许可

40.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责令改正(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应责令停

建停用,并立即改正)2.撤销许可3.注销许可

41.行政许可的撤回(废止)与补偿:①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服

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②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具体程序参照行政赔偿的调解。补偿标准:一般,损失标准;特许:投入标准。

42.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4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和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城管)

44.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

45.只有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务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

46.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为6个月后)不

再处罚。税收处罚为5年

47.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48.简易程序:1.可以一人执法2.可以当场决定3.当场决定

49.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可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可当场收缴50元以下罚款

50.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意见。

51.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起诉,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对其不服可以起诉或复议,执行

有错的诉的是执行行为,执行内容有错的诉的是执行内容。

52.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法规:N-限制人身、冻结、其他法律保留2.地方法规只能设定查

封、扣押,没有冻结。3.规章及以下无权设定强制措施。

53.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但冻结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54.授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但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55.委托实施:禁止。

56.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期限:①30日+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是法律

另有规定除外)

57.强制措施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8.强制措施实施前须报单位负责人批准,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利,听取陈述申辩。

59.强制措施一般程序的特殊情形:①紧急情况:不经批准当场实施后,24小时内向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强制的立即解除②限制人身: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③紧急情况下限制人身: 返回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60.行政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自己执行,不得申请法院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直接强

制执行权,但已采取了查封、扣押的机关有拍卖权,没有执行权的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61.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当事

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执行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行政机关除了应先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外(类似于催告),还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才可强制拆除。

62.行政机关的执行罚:金钱给付义务,加处不超过本金的罚款或滞纳金。直接强制:适用

执行罚已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划拨

63.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代履行前应送达决定书,再催告: 提前3日催告当事人履行,当

事人履行的即停止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4.法院的非诉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可以自期

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后10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不动产的是不动产所在地,一般是基层法院管辖,法院接到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一般情况法院只做形式上的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执行,法院发现明显违法的,转入实质审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情况紧急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应当在做出裁定后5日内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5.公开体制: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公开主体、工作机构。

66.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不公开。

67.行政复议: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不包括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②违法或不当的行为,68.复议前置不终局: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③限制经营者

集中的行为

69.复议不前置但终局: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省部级作出的行为—向省部级复议—向国务院二次复议终局(还可诉讼)

70.复议前置且终局: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国

务院或省政府勘界、调界等规定)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71.中级法院:①被告高级:县级以上政府(含部委)(不动产登记除外)②被告特殊:中

央专利部门、中央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含第三人)③人数众多: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④涉外因素:重大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

件(高院指定)、部分反补贴案件(高院指定))

72.被告所在地管辖:①一般案件②复议维持案件

73.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

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74.原被告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

人身自由地)

75.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

76.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7日内转交有权的复议机关:1.政府派出机关2.部门派出

机构3.被授权组织4.被撤销的机关5.多个行政机关。

77.垂直领导: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安

78.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行政主体

作出行为时依法应当给予考虑的利害关系。直接:一定能。

79.共同行为:诉讼,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转列为第三人)。复议,共同被申请人

80.假共同行为: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81.联合行为:对行为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主体作被告获被申请人。

82.经批准的行为:诉讼,签名盖章的机关(形式标准);行政许可(上下级为共同被告)

案件例外。复议,批准的机关(实质标准)

83.原告型第三人:①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②行政确权、裁决、许可案件中的第三人

84.被告型第三人:①做出矛盾行为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③原告起诉时

遗漏的行政主体

85.行政诉讼的起诉:诉作为:1.全知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3月内,有例外则

从例外2.知一半,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3.全不知,(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86.行政诉讼的审理,原则上无调解程序;完全无简易程序(没有独任制,都是合议)。

87.行政诉讼的审限:一审3月,二审2月,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

88.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原告提起新的诉讼请求的(不包括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89.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90.上诉期内撤诉有上诉的,受理上诉。

91.受诉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原告既可起诉也可向上级法院申诉

92.受诉法院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不能不做任何答复

93.行政复议程序: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5日内告知补正后受理

94.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告责任:①初步证明责任:在起诉阶段,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②申

请证明责任:在诉行政不作为时,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两点例外(1.依职权的,2.被告的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备)③损害证明责任:在提出赔偿请求时,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④新事实证明责任:在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时,证明该事实

95.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权举证或申请法院取证(由此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应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6.行政诉讼中民事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有两种例外情况构成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许可案件的附带)

97.不允许法院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

98.缺席证据质证: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

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99.涉密证据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

时公开质证

100.部分证据无效: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④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101.一审:被告胜诉:1.维持判决,2.驳回判决:①诉不作为不成立②诉不合理行为③行为

合法的依据废止④第三人举证或法院取证证明被诉行为合法的。原告胜诉:1.撤销(诉作为)2.履行(诉不作为),3.变更(诉处罚显失公证),4.确认:①不宜撤销②不宜责令履行③行为不成立或无效④撤销行为将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⑤行为法律依据由违法变合法。

102.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

无效,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03.变更判决:①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②对行政

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104.确认与驳回判决的转换:①被诉行为的依据当时违法,而现在变成合法的,应当判决确

认违法(以便解决赔偿问题)②如果此类行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则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5.二审发回重审:①如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则必须发

回重审②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③如二审当事人新提赔偿请求,则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106.再审发回重审:条件为“三未两漏”: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②应开庭未开庭的③当事人应

出席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⑤漏判有关诉讼请求的 107.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1.调解结案:①赔偿和补偿争议②裁量行为引起的合理性争议

2.和解结案:裁量行为引起的合理性争议。3.被申请人获胜:①维持决定,②驳回决定(不应受理的案件、对不作为的申请不成立)。4.申请人获胜:①撤销决定,②确认决定,③变更决定,④履行决定,①②③对作为错误的处理,程序违法不能用变更决定,不合理行为不能用确认决定,④对不作为错误的处理。5.附带做出赔偿决定,可先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的应及时做出赔偿决定,如申请人提出,必须决定赔偿与否,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应当作出赔偿决定。6.附带审查具体行为依据,依申请审查:针对规章以下文件,限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后者在60日内处理;依职权审查: 类似依申请审理,但审查范围不限规章以下文件,接受转送的有权机关不限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108.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109.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1.广义的违法归责:违反法律规范,违反法律原则,行为

明显不当,未尽合理注意,2.严格的结果归责:错捕;错判;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除非赔偿义务机关能够证明自己与此事无关

110.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复议机关赔偿,复议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赔偿,2.派出机

关赔偿,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执行交办任务由交办机关赔偿

111.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解决,2.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

理没有解决→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112.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第一步是行政复议或诉讼一并解决,若没有解决,跟事

实行为赔偿程序一样。

113.废除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

114.司法赔偿程序:申请人可委托律师,被申请人不能委托律师,可委托机关工作人员1

至2人,作为代理人。

115.赔委会实行书面审理(非诉程序),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陈述申辩、进行质证。3个月

可延长3个月。

116.上级赔委会重审:本院院长决定;上级法院指令,2个月内完成117.上级赔委会重审:请求人向上级法院赔委会申诉;上级检察院要求(类似于抗诉),2

个月内完成118.伴随精神损害:侵犯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后果严重的同时支付抚慰金

119.侵害财产权利:①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返还恢复,不能者给付赔偿金②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③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④其他情况赔偿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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