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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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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狱人民警察

第一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与特征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

(一)人民警察

1.人民警察的概念

警察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警察是全国统一的整体性组织,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2.人民警察的组成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监狱人民警察

1.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

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的组成 根据我国《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1)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2)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3)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

(一)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的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征

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行政力量的重要部分,具有阶级性,掌管社会治安,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人民警察所共有的国家性、武装性、治安性特征。

(二)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的除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征之外的特征

1.功能特殊性

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的一支重要刑事执法力量,在功能上具有特殊性。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从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刑罚执行工作任务又尤为重要。前面四道程序的中心任务,是抓捕犯罪人、认定犯罪、判定刑罚,而更重要的是刑罚执行。只有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将国家的判决落到实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可见,刑罚执行工作才是刑事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因此,这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及其功能,是监狱人民警察所特有的。

2.角色多重性

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工作需要,虽然在警察身份上具有唯一性,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但在社会角色上却具有多重性。在执行刑罚的工作中,他们不仅是刑罚执行的具体落实者,也是教育者,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务,同时还是组织者,担负着组织罪犯劳动的行刑劳动组织工作。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充当好多种角色,才能把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改造转化成为守法公民,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3.任务艰巨性

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中,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转化过程是非常复杂与艰巨的社会工程,这是由工作对象所决定的。

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任务艰巨性,主要是因为:

(1)监狱人民警察面对的是危害社会的特殊群体——罪犯,他们不仅犯罪性质复杂、犯罪手段多样,而且有过犯罪体验,思想意识及行为习惯都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

(2)监狱人民警察不仅长年累月同罪犯打交道,而且要改造他们,这是所有工作中最艰难的。

(3)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监狱活动具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有社会协调手段、教育手段等,只有充分运用多样化手段和综合治理手段管好监狱,才能奠定改造罪犯的工作的基础。

4.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是在监狱环境内进行完成的,具有工作环境的特定性。其主要表现为:

(1)工作场所特定性。监狱人民警察代表人民政府在监狱里实施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

(2)工作对象特定性。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对象是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3)监狱的封闭性。由于工作对象的特殊和工作岗位的需要,高墙、电网、特殊设施和特殊的犯罪群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工作环境,监狱环境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封闭性。

第二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和作用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和作用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地位

1.警察在国家中的地位

警察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警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的本质决定警察的性质。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力量。

2.监狱人民警察的本质 在我国,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1)监狱人民警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用革命的暴力推翻反动统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反动法制,掌握国家政权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和壮大起来的。(2)监狱人民警察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其理论指导,在执行职责中体现着国家意志。(3)监狱人民警察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高度出发,惩罚改造罪犯。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任务、宗旨、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1994年12月29日通过的《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范围、权限、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监狱人民警察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地位,法律明确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三)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处于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1.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者的地位

罪犯是因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被判处刑罚的,他们进入监狱服刑,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改造。这种执法者的地位是任何非监狱人民警察所不具有的,其执法职权不可作为任何形式的转让与替代。

2.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者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共同处于特定场所和环境之中,监狱人民警察始终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罪犯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如果他们违反特定的行为规范,不服从或者抗拒管理,监狱人民警察有权依法处置,实施行政性的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者地位

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行刑工作的根本宗旨和目标。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刑罚的过程中,始终处于教育者的地位,履行“特殊园丁”的职责和义务。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监狱人民警察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有效改造,实际上就发挥了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1)对罪犯的犯罪思想的改造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建设,向社会输送守法公民,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也是监狱改造罪犯的目标所在。

(2)罪犯重返社会之后,一方面自食其力,另一方面能够以新人的精神风貌投身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这对于徘徊于违法犯罪道路十字路口的人,无疑是一个良好的教育,促使他们改邪归正、悬崖勒马,这种“浪子回头”的教育作用是其他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

(3)对罪犯的关押和改造,使人民群众增加了安全感,可以集中精力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刑罚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因而,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也表现在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上。1.在实现特殊预防方面的表现

对于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使罪犯与社会相隔离,不仅切断犯罪诱因对罪犯的刺激,而且使罪犯失去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条件。

2.在实现一般预防方面的表现 对于实现一般预防目的,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对依然犯罪的罪犯执行刑罚,警告和震慑了社会上试图违法犯罪的“危险分子”,从而使他们畏惧法律,悬崖勒马,迷途知返,不再犯罪。

第三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

(一)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监狱人民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执法力量,代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因此,他们必须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二)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监狱人民警察肩负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历史重任,要忠实于并完成如此重大的历史使命,监狱人民警察就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只有忠诚和热爱国家的监狱工作事业,监狱人民警察才能在监狱领域的工作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尽职尽责。

(三)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有着特殊的职业特点,他们既是执法工作者,又是教育工作者。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忠于职守、执法如山,惩恶扬善、文明管教,机智勇敢、不怕牺牲,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成为真、善、美的楷模,成为罪犯重新做人的人格榜样。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

(一)基础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任职人员应具有广博的基础知识:(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2)应了解掌握基本的语文、文学、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3)应掌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国革命史;(4)应通晓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劳动法、伦理学、形式逻辑、普通心理学等社会规范人文科学知识。

(二)专业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职责、从事的工作归属于监狱执行刑罚。监狱执行刑罚,不仅是一项职业领域,而且也是一门内容丰富多彩的科学理论——监狱学的研究对象。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执行刑罚工作直接与专业知识相关,除国家的刑事法规之外,还包括监狱学、刑法学、刑事诉讼学、狱政管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行政管理学、罪犯改造教育学等刑事科学知识。

(三)相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监狱执行刑罚工作,除直接与专业知识相关之外,还涉及诸多相关知识。如中国监狱史与外国监狱制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政治工作学、社会学,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领导科学、行为学,美学、公共关系学,电子计算机、演讲与口才等。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

(一)心理素质的概念

心理素质是指人在情感、信念、意志、品质等非智力性因素作用下,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调控及其承受能力的综合反映。心理素质作为人的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监管场所特有的封闭性、对抗性和危险性,必然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监狱人民警察心理素质的内容

1.抑邪匡正的情感

监狱人民警察培养抑邪匡正的情感应以摆正同罪犯的关系为核心,构架特有的心理态势,应以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执法者的身份对罪犯的犯罪行为深恶痛绝,以行刑改造者的法律使命对罪犯的犯罪意识施加矫治作用,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严肃认真,伴之以精心的思想教育,促使罪犯改恶从善。

2.矢志不移的信念

监狱人民警察应确立矢志不移的信念,以唯物辩证的观点强化自己在实现罪犯思想转化中的主导作用。(1)既要看到绝大多数罪犯是愿意接受改造并且可以改造好的,又要看到他们在“塑造新我”与“留恋旧我”之间是充满着激烈的思想斗争和痛苦的选择。(2)既要看到实现弃旧图新的根据在于罪犯自身,又要看到监狱人民警察地教育引导作用的重要性,进而把理想追求与实干精神结合起来,全心全意当好罪犯人生道路的导航者和引路人。

3.刚毅坚强的意志

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刚毅坚强的意志,要有藐视困难的勇气,要有奋力拼搏的激情,要有坚忍不拔的毅力。无论环境怎样艰险,任务怎样艰巨,生活怎样艰苦,决不动摇自己抑邪匡正的情感和正必胜邪的信心。拥有奋力拼搏的激情,就可以保持旺盛的斗志和敏锐的头脑,及时识破和坚决消除反改造分子的活动,使自己处于积极主动的有利地位。自觉克服企求风平浪静的侥幸心理和厌倦警惕的松懈情绪,始终保持常备不懈的韧性和耐力,在与形形色色的各种类型的服刑罪犯打交道的职业生涯中,不断强化无坚不摧的意志。

4.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应有沉浮不惊的心理品质,重在正确对待自己。要有成熟的自我意识,包括自我评价、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等。

成熟的自我意识能够使人保持心态平衡、保持心境的最佳状态。成熟的自我意识能够使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面对任何事情、任何人,针对任何不良诱因,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认识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份、职责,摆正国家利益、自己的利益、他人的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自觉抗御各种诱惑,合情、合理、合法地应对处理各种问题,为正确执行刑罚树立人格力量。

四、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概念

身体素质是指人体在肌肉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力量、速度、耐力、柔韧和灵敏等的基本能力。良好的身体素质是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重要基础。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具有的身体方面的健康强健要求。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包括力量、速度、耐力、柔韧、灵敏等方面的素质。

(二)监狱人民警察具有良好身体素质的必要性

强健的身体是从事监狱工作的重要条件,因为监狱工作危险性大,随时会遇到各种紧急情况,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快速投入应急行动之中。如果身体病弱无力,不仅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而且可能因无力应付突发事件制服罪犯而危及自身,或给自己或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很难适应工作需要的精力充沛的要求。

(三)监狱人民警察身体素质的内容

1.力量素质

(1)力量素质的概念。力量素质是指人的身体或身体某一部分肌肉在活动时克服阻力的能力,属于身体素质的重要部分,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的基础。

(2)力量素质的要求。力量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强壮的身体,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能够胜任艰巨的警务活动。

2.速度素质(1)速度素质的概念。速度素质的指人的身体进行快速活动的能力,包括快速动作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以及快速移位能力,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采取各种行动的时间频率要求。

(2)速度素质的要求。速度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务活动中能够招之即来,来之能战。

3.耐力素质

(1)耐力素质的概念。耐力素质是指人在活动中身体抗御疲劳的能力,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采取各种行动的时间持续长度要求。

(2)耐力素质的要求。耐力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坚忍不拔的意志,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务活动中能够发扬长期连续作战的精神,提高战斗力。

4.柔韧素质

(1)柔韧素质的概念。柔韧素质是指人的身体关节在不同方向上的运动能力及肌肉、韧带等身体软组织的伸展能力,主要表现为关键活动幅度的大小,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采取各种行动时身体不受损伤的要求。

(2)柔韧素质的要求。柔韧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强健的身体,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务活动中能够维护自身不受损伤,保持、提高战斗力。

5.灵敏素质

(1)灵敏素质的概念。灵敏素质是指人的身体在复杂多变的环境条件下快速、准确、协调完成正确动作的能力,属于各种素质在活动行为中的综合表现,是监狱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能够快速、准确、有力采取各种行动的综合要求。

(2)灵敏素质的要求。灵敏素质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旺盛的战斗力,在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警务活动中能够常备不懈,稳准狠地打击、制止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概念

能力素质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胜任惩罚监管教育改造罪犯任务的履行职务的能力。罪犯形形色色,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形势严峻,监狱人民警察面临工作“量”和“质”的双重压力,这些都必然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能力素质。

(二)监狱人民警察能力素质的内容

根据所从事的职业特点,监狱人民警察能力素质应包括组织管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表达能力、社交能力、防卫能力、改革创新能力等。

1.组织管理能力

(1)组织管理能力的概念。组织管理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对服刑罪犯进行组织管理的能力。监狱人民警察是罪犯在整个服型期间一切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2)组织管理能力的要求。组织管理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的法律依法办事,制定工作目标,组织指挥管理罪犯的生活、劳动、学习活动,协调罪犯群体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检查、监督、考核罪犯的思想行为表现。

2.分析判断能力

(1)分析判断能力的概念。分析判断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对服刑罪犯的思想行为及其有关事项问题能够正确认知的能力。监狱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始终处于真假、虚实、错综复杂且千变万化的环境之中,面临随时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2)分析判断能力的要求。分析判断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洞察罪犯的思想行为的真相,善于进行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判断,抓住事物的本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慎重应对千奇百怪的事态及形形色色的罪犯,处事不乱、遇变不惊、临危不惧,灵活应对、果断处置。

3.表达能力

(1)表达能力的概念。表达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服刑罪犯做说服教育工作能够进行语言文字表达的能力。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说服教育工作离不开语言文字的表达。

(2)表达能力的要求。表达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善于用生动、形象、流畅的语言文字表达国家的政策法律,宣传法制,说服教育引导罪犯认清前途,重新做人。

4.社会能力

(1)社交能力的概念。社交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能力。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的环境具有封闭性的特点,要对罪犯进行综合治理,就应该动员社会人士参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2)社交能力的要求。社交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关心、理解、接近人,营造交往氛围,察言观色,应把握对方的思想行为动向,假造交往契机,应诚信为本,赢得对方信任。

5.防卫能力

(1)防卫能力的概念。防卫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服刑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的抗御反击能力。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工作中随时可能遭遇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2)防卫能力的要求。防卫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一方面应能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并反击罪犯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应能够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制止罪犯的不法侵害。此外,还应能够维护监狱场所内的公共财物、监管改造秩序不受罪犯的不法侵犯。

6.改革创新能力

(1)改革创新能力的概念。改革创新能力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具有的改革创新的能力。(2)改革创新能力的要求。改革创新能力要求监狱人民警察面对形形色色的罪犯、千变万化的形势,应保持思维敏锐活跃,富有果敢的胆识和决策,善于捕捉新信息、洞察新动向,接受新观念、新事物,面临新机遇、新挑战,善于提出新观点、制订新方案、采取新措施,勇于开拓新局面。

第四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

1.政治条件 政治条件包括:(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4)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5)服从组织纪律,志愿献身监狱管理事业,遵纪守法;(6)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一名合格监狱人民警察的起码条件和衡量标准。2.文化条件

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监狱人民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警种,职业本身的特殊性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具有比较广阔的知识面和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为了适应监管改造工作的需要,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结构应达到渊、博、新的要求。

3.自然条件

(1)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年龄要求一般以18-35周岁为宜,公安、司法警官院校或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生,年龄一般应在2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机警敏捷、体型端正,身体要求健康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无色弱,裸眼视力一般在1.0以上;男性身高一般要求1.70米以上,女性身高要求1.60米以上。

(二)不得录为监狱人民警察的两个条件

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狱人民警察。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

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主要是反映监狱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方法和步骤。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具体包括录用原则、录用过程等内容。

1.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原则 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录用监狱人民警察应遵守公开考试原则、严格考核原则、择优录用原则。

(1)录用监狱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公开考试原则,要求将录用对象的部门、岗位、人员数量、责任、待遇,报考的资格条件,招考的方法、程序及时间等实行公开公布。

(2)严格考核原则要求在竞争考试以后,对报考人员的政治表现、资历、学历、品德、身体状况等进行严格的考察了解和审核。

(3)择优录用原则要求,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对照录用标准,好中择优,选择优秀人员录用。

2.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

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是指录用人民警察需要采取的方法和经过的步骤。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为:(1)发布招考公告;(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4)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人员政府人事部门审批;(6)试用与培训。对试用合格者转正,定职定级,对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

(一)规范教育培训网络

(1)建立和强化以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监狱常设培训班为基础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实行整体规划、统筹兼顾,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机制。

(2)突出教育培训重点,应着重抓好监狱系统各级领导,特别是中青年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内容应涵盖监狱工作的一切方面,按专业分类进行,使各级、各类监狱人民警察精通本职业务,恪尽职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除了在本系统三级培训网络进行培训外,还鼓励或选送具备条件的监狱人民警察到党校、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相关教育培训,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教育培训的内容

对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1)政治理论教育;(2)法制纪律教育;(3)科学文化教育;(4)基本业务教育;(5)有关技能训练。

(三)教育培训的种类

1.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和新分配到监狱系统工作的人员在正式任职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因此也称职前培训。对新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方式有两种:

(1)举办培训班,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2个月。(2)到基层实习,边工作边培训,实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2.晋升培训

对监狱人民警察任职人员的晋升教育培训,包括以下两方面:

(1)晋升职务前的教育培训。对拟晋升职务的监狱人民警察依据其岗位职务职能要求,分级进行培训。

(2)晋升警衔教育培训。晋升警衔培训实行逢晋必训的原则。凡警员晋升警司的,由各监狱负责培训;警司晋升警督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警官院校(培训中心)培训;由警督晋升警监的,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培训。晋升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

3.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的专门业务教育培训,是监狱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和改造罪犯的形势需要,举办的专门业务教育培训班,其目的在于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专门业务教育培训,主要采取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培训的内容应本着缺什么培训什么、需要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各级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培训,尤其要重视监狱领导干部的观念更新、知识培训,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禁止性行为

(一)《监狱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1.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是指自己不能殴打罪犯,也不能指使、纵容他人(主要是其他罪犯)殴打罪犯。监狱人民警察只有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合法的手段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教育改造的职责,没有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的权力。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殴打罪犯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不论是在我国监狱行刑实践中,还是在刑事法律规定中,都是绝对禁止的。

2.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是报复刑时期、威慑刑时期监狱行刑惩罚罪犯的摧残人性的野蛮做法,是严重侵犯罪犯人权的行为。我国一贯主张废除残酷、不人道的行刑方式,《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都明令禁止。《刑法》还将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务

监狱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刑事执法人员,国家法律要求他们必须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但近些年来,由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影响,有一些人丧失了应有的立场,视国家法律要求于不顾,利用手中的职权索要、收受甚至强行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有的人在处理罪犯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和行政奖励问题时,不是以法律规定而是以罪犯送礼的多少为标准,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严重的腐败现象。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是违法犯罪行为,必然造成执法不公,严重损坏法律正义的价值追求,败坏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

4.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私放罪犯是指利用监管罪犯的职权私自将服刑关押的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罪犯脱逃的行为。依法监管罪犯,使之接受刑罚惩罚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应尽职责。监狱人民警察只有依法监督、管理、控制、改造罪犯的职责和义务,没有私自释放罪犯的权力;只能也应该忠于职守、恪守职责,尽心尽责监管、关押、控制罪犯,而不能玩忽职守、疏忽大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5.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罪犯虽然是受刑罚处罚,被剥夺人身自由,但并没有因此失去本身所固有的人格,他们仍然是人,同样有人格和尊严。在现代社会里,用暴力、言语或者文字等方法公然侮辱罪犯,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是对他们作为人的权利的侵犯,都是违法的。《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同时,尊重罪犯的人格也是有效改造他们的基本前提。如果不能把罪犯当人看待,公然打骂、侮辱他们的人格,必然造成怨恨和逆反心理,只能造成对立的后果,这样做对于改造罪犯有百害而无一利。

6.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主要是指监狱人民警察不能利用监管罪犯的职权,指使罪犯为自己干私活,以谋取私利。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者,应该以身作则、大公无私、廉洁奉公,组织罪犯劳动是为了增强他们的劳动观念、培养其劳动技能,并通过罪犯自己的劳动为国家为社会创造一定的财富,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但有极少数人无视法律规定和国家的行刑目的,私欲膨胀,滥用手中的职权,强制罪犯为自己劳动,有的甚至将罪犯带出监狱干私活或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中饱私囊,严重妨碍了监狱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监狱人民警察的形象。

7.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罪犯收受的物品也应当经监狱批准,并接受检查,这是维护监狱场所安全,监狱秩序稳定的需要,也是改造罪犯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检查程序,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但如果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就逃避了检查关,很可能使有碍改造内容的信件得以交流,有碍于监狱安全的物品进入监狱环境场所内,其后果不堪设想,危害极大。

8.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授权和程序,擅自将自己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实际行使。他人,是指对罪犯不具有直接、现实、实际的监管职权的人,既包括其他不直接行使监管罪犯权力的监狱人民警察,也包括监狱人民警察以外的其他人。监管罪犯的职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监狱人民警察独立行使的权力。非经国家法律的授权,没有监狱人民警察的合法地位和身份,没有合法现实的监管罪犯的工作岗位要求,其他任何人均无权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而且,任何监狱人民警察仅有依法自己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绝对不能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否则就是违法乱纪。

(二)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禁止性行为是指《监狱法》规定的以上8种以外的,《人民警察法》、《监狱人民警察行为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严禁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监狱工作秘密;(3)不得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予以暂予监外执行;(4)不得克扣、挪用罪犯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5)不得与罪犯认“老乡”攀亲结友;(6)不得在家中接待罪犯亲属,单独接触异性罪犯亲属或单独对罪犯的亲属进行家访;(7)不得自己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8)不得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参观访问罪犯的劳动、生活、学习现场;(9)不得违反人民警察的着装规定和要求,损坏人民警察的形象等。

四、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与奖惩

(一)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对监狱人民警察实行考核,有利于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正确实施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奖惩,真正做到合理使用,因才施用,有利于全面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1.考核的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是对监狱人民警察考核工作中应坚持的最基本的原则,既要求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对象的状况,又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公平地作出评价,而不受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

(2)民主公开原则。是指将考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标准都公布于众,公开接受监督;在实施考核时,要通过征求意见、民主评议方式,让群众直接参与考核,考核结果正式通知本人。

2.考核的内容

考核内容是指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考核的事项。考核内容十分广泛,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察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3.考核的方法 监狱人民警察考核的方法主要有:(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4.考核的等次

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定期考核分为4个等次,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1)优秀。监狱人民警察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都表现出色。

(2)称职。监狱人民警察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3)基本称职。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4)不称职。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5.考核的程序

(1)准备阶段。应建立考核组织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考核动员部署工作等项工作。

(2)实施阶段。由被考核者自我总结和述职,召开群众主义会将评议意见告知本人,主考人评鉴,考核机构审定考核结果和等次并反馈给被考核人。本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提请考核委员会或任免机关进行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可按规定申诉。

(3)总结阶段。在本单位内召开大会进行总结,将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者考绩档案,落实奖惩,将考核材料做好上报和归档工作。

(二)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奖励

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奖励是指监狱按照有关的法规、政策和规定,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奖赏和鼓励。对监狱人民警察实行奖励,是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鼓励先进、促进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重要保证。

1.奖励的条件

根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1)忠于法律和制度,忠于人民利益,忠于事实真相,不徇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展工作新局面做出较大贡献者。(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石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4)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5)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6)在改造罪犯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7)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已为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者。

(8)保卫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9)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奖励者。2.奖励的种类

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其中个人奖的等级分为一级英模、二级英模,记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嘉奖;集体奖分为记集体一、二、三等功和嘉奖。凡受奖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奖励的程序

奖励的程序一般分为评定、审批和实施3个阶段。

(1)评定。由达到受奖条件的监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行政首长适时提出奖励意见,经领导和群众评定确认需要奖励时,由所在单位填写奖励审批表,附本人事迹材料,按照规定向审批机关呈报。

(2)审批。审批机关在认真审查报送材料,核实事迹与奖励的条件、种类是否一致,然后研究审批。

(3)实施。奖励决定作出后,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宣布,并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授予证书或奖章,或给予奖品、资金。

(三)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惩处

1.惩处的条件

根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应受惩处的条件,有下列两种情形:

(1)有违纪行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等行为。

(2)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应承担违纪责任的行为,如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数额没有达到犯罪标准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

2.惩处的种类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6种。撤职处分,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或工资档次不再受到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3.惩处的程序

惩处的程序是指做出处分决定并落实所要经过的具体步骤,主要有立案、调查、公布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审核、审批机关批准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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