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定稿)_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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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一饮食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

(1)李某对工商局上述行为能否起诉?(3分)

(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否许可,为什么?(3分)

(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拒不到庭,法院怎么办?(3分)

答:(1)李某对工商局上述行为能起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分)

(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许可.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一般公民,此案刘某具备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所以法院应许可.(3分)

(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3分)

2.某县集体企业文华木器厂原生产木制家具。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该厂改生产农具。该厂对县政府命令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问:文华木器厂对县政府上述决定能否起诉?为什么(3分)

(5)该厂接到决定后2个月零10天才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时效?(3分)

(6)地区中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3分)

答:(1)文华木器厂对县政府上述决定可以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1)没有超过起诉时效.因为一般诉讼时效为在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起3个月内可以起诉;

(2)地区中院不应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行政法规定,一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它并非属于行政法中的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3.甲和乙系邻居,因琐事而争吵,继而相互推打,各有轻微伤,但乙受伤稍重,某县公安局在得到乙的报案后,未做认真查证,偏听偏信,即对甲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甲不服,依法申请复议,经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将拘留10日改成拘留5日的复议裁决,甲仍不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甲、乙间的纠纷系民间纠纷而不是治安案件,遂判决如下:

(一)撤消被告的处罚决定;

(二)甲和乙互相承担对方的医药费。问:(1)试确定本案中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1)复议参加人:甲为申请人、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乙为第三人;上一级公安局为复议机关;行政诉讼当事人:甲为原告、该上一级公安局为被告、乙为第三人

(2)第一项判决正确,理由是主要证据不足;第二项判决错误,理由是当事人未提出民事诉讼,应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被处以15日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答:(1)法院不能受理张某的起诉。

(2)《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治安行政诉讼都应先经复议程序。本案张某对公安机关决定不服没有提出复议,所以法院不应受理。

(3)《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处分、任免等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本案张某被开除,属于行政处分,不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列。故法院不应受理。

5.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无法无据,特判决:1.撤消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问:

(1)试确定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并说明理由;

(2)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1)王某等10人为共同原告.理由是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是原告.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告为共同原告.

乡政府为被告.理由是乡政府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2)县法院的判决是错误.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而本案中县政府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6.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

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

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2分)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4分)

(3)如何确定本案的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3分)

答:(1)上述复议申请没有超过复议期限,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天内.(2分)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分)

(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当通过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进行.(3分)期末复习后答案:

1.A

2.D

3.BC

4.ABCD

二.1.显失公正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案例分析即为第一题 委托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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