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_五邑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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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票据包括:在财政局购买的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机打专用收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机打专用收据);在江门地税局购买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双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五邑大学内部收据及自印的体育场馆门票等。
第三条
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对外联合办学学费收费,上下级往来资金、代管资金、工会会费、党费的缴拨,代收职工水电费、工会会员费,接受社会捐赠等使用财政票据;对外服务、培训收入以及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医务所收费使用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内部结算使用自印票据。
第四条
学校票据统一管理,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外购票据的购入、内部票据的印制;负责票据的发放、收回、归档以及核销;负责指导用票单位正确使用票据;负责监督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不得自制和私购收费票据。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所收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第七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购置和印制
第八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根据学校各项收费需求,及时购置票据。购置财政票据需凭《财政票据购领手册》到财政局综合科限量购领。购置税务票据需凭《发票领购簿》及加盖五邑大学公章的《领购发票申请表》,经税务局税务专管员审核签名后,到税务发票购买点购买。学校用于内部转账的内部收据和门票(用作税务发票附件),由财务处统一印制。
第九条
购领票据要及时登记《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用
第十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必须是正式职工),并报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因工作变动需变更票据管理员的,要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财务处学杂费管理员,依据物价部门审批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领取财政票据,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其它费用。会计依据日常收款业务需要领取票据。其它单位的某项业务在首次收费时,须持经审批同意的《五邑大学收费申报表》,领取收费票据,同一业务收费标准有变动的需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开票单位领用收费票据时,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在《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上填写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领用日期,并当场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错号、缺页等情况。开票单位票据管理员确认无误后,在《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上签字领用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开票单位在短期内需集中使用大批量税务局电子发票的,可向财务处申请在线发票应用系统的临时使用权限,并配备专人使用开票系统,负责票据的领取、在线开具、收费及时入账、票据交回、对账等工作。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四条
各类收费票据应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混用,各类票据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机打专用收据),用于收取本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往来、代管资金、工会会费、党费的缴拨。
(三)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用于工会、校友会等社团组织会费的收入。
(四)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用于学校医务所医疗收费。
(五)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用于体育场馆门票收费。
(六)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于教学服务、科研服务、经营性收入。
(七)五邑大学内部收据用于学校与校内教职工、学生,校内部门之间的资金结算,以及作为小额零星收入发票附件。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和在财务处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收费票据,不得擅自变动收费项目以及相关的收费标准。未经核批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开出收费票据收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收费票据时,全部联次必须一次性如实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收费项目、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等栏目需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交款单位名称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规定:如收现金,交款单位名称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收银行票据(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交款单位名称应与银行票据上的单位名称相符。
第十七条
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应完整存留各联票据,并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
第十八条
各部门领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和已经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各部门要建立收费票据领用登记制度,部门内部多人使用收费票据的,领用人必须经票据管理人签字办理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收费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书面报告本单位及财务处,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收款单位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或存入五邑大学银行基本户。集中收费的项目,必须当天上缴学校基本账户,不得拖延,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交款时填写《五邑大学交款统计表》,注明该本票据总金额、交款期、使用张数、作废张数、空白张数、交款人等贴于票据封面,财务处会计审核员审核票据开出金额、张数与所交款项是否相符,填写入账凭证号并在审核栏加盖名章。凡存根缺页、无收款人签章、混用收费票据、收费项目未经审批的票据,一律不得核销,限期由票据领用单位解决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票据领出使用时间在同一自然年度内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零星小额收费票据经财务处同意可适当延长,若遇自然年度结束,不管是否超过三个月,票据使用时间结束。到期未使用完的票据要到财务处缴款清账,如需继续使用的另办领用手续。
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收回及核销
第二十一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各单位应及时将存根联交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办理收回手续。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检查票据使用是否规范、存根联是否齐全、交款金额是否经会计核算科经办人审核签名、作废是否各联齐全、交款是否及时等,收回后由交票单位票据管理员在《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收回栏签名。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每年12月底前清理全年收费票据,各单位须将领用的收费票据(含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全部交回财务处。严禁私自跨年度使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
财政票据的核销,须带上已经使用完的财政票据到财政局综合科办理相关手续。
开具的电子双联发票作废的,需定期到税务局进行核销,核销后将作废发票存档。定额发票用完后,编制定额发票核销表到税务局核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票据。财务、审计部门有权对校内各部门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购买和使用收费票据。
(二)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四)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