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_土石方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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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
工 程 名 称: 刀坝中学教学楼工程场平项目
工 程 地 点: 印江县刀坝乡
合 同 编 号:
(由承包人编填)
资质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印江县教育局
承 包 人: 遵义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发包人: 印江县教育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遵义静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刀坝中学教学楼工程场平项目 1.2 工程地点: 印江县刀坝乡
1.3 工程范围: 刀坝中学教学楼工程场平项目 土石方工程,本合同土石方工程量经测量,按 53611.4 立方米计算,为最终工程决算工程量。第二条 工作内容
2.1 零星工程:甲方项目场内开掘道口,协助现场施工、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回填土、回填种植土等的使用挖掘、运土机械作业的项目。
2.2 工程的土石方开挖、外运,岩石层的静力爆破。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 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期为 50 日历天,暂定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29 日,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明确。
3.2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工作,工期相应顺延。
3.3 在开挖土石方过程中,主体施工顺延,呼延工期以工程联系单及土石方开挖工期为准。第四条 工程质量
4.1 乙方根据甲方现场指定的施工区域、坐标、标高、非挖土区域范围、层段、施工出入口位置、场内(外)卸土地点、工期时间等要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批。
4.2 施工层面的标高,开挖、预留土地平整度,阶梯度等要满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安全及政府相关文件、护坡方案等相关的施工要求,适当安排抢工、缓工、暂停工等施工节奏。第五条 工程价格及支付方式
5.1 此工程土石方挖运综合单价(开挖和外运)具体单价以贵州省04定额计价。5.2 支付方式:完工后,经验收合格,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责任
6.1.1.因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及地下隐蔽设施(包括水、电、煤气管道等地下管网设施等)不详、不及时或与实不符,除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给乙方由此造成的误工或停工的实际损失;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6.1.2 因此开挖工程影响到教学楼项目进度而拔不到工程款,甲方应按业主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拔款方式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如乙方受到罚款,该罚款由甲方支付。
6.1.3 甲方代表、监理公司和甲方委托的施工技术人员负责进行技术交底、质量监督、检查纠正,办理有关施工签证、初始地形标高测量、竣工地形标高测量、工程量计算审核、质量验收手续,解决现场具体问题。
6.1.4 协调乙方与其它专业之间在进度、施工质量、交叉施工、相互配合、文明及安全施工方面的相互关系。
6.1.5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误工或停工,甲方应负责机械停置台班费及相应的实际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6.1.6 工程变更:甲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另外办理施工签证。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6.1.7 为乙方解决施工现场所需的用水、用电接口。
6.1.8 工程竣工后,经乙方请求验收,甲方应在 7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6.1.9 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6.1.10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应作的其他工作。
6.1.11 甲方须全力配合乙方完成此项目及主体施工全部资料。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统一指挥,严格按照监理及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进行施工,全力配合总包单位和降水、护坡桩基施工等工程施工相关单位的工作。
6.2.2 乙方应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2.3 乙方应合理组织施工和机械车辆调配,在施工前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施工。
6.2.4 乙方应保证整个工期施工的及时性,经常与甲方现场联系沟通,无论是挖运,还是回填都要提前有所准备,特别是在排土场、回填土场(包括种植土)方面。
6.2.5 负责地方关系及与交通、城管执法、环卫等所有执法部门的关系协调及手续办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6.2.6 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完成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6.2.7 承包人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七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顺延。
7.1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或甲方提出更改设计导致中断施工。7.2 下雨超过24小时以上不能施工。
7.3 如遇地质条件变化,勘察报告与设计不符合而造成施工中断者。7.4 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1.1 乙方负责处理因本工程施工内容引起的与外界的争议、纠纷等事件,若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相关事宜,有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给甲方带来损害的。
8.1.2 乙方出现较严重的违约现象或发现乙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
8.1.3 乙方拒不配合总包单位和降水、护坡桩基施工等施工工程单位的相关工作。甲方解除合同后,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支出等费用后,结算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时结清费用。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工程总金额千万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2 因非甲方原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内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金额千万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3 乙方完成的工程质量若出现问题,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返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因此造成工程延期,还应承担工程延期责任。
9.4 除双方另行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9.5 因一方违约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途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费用。以上违约按违约金额的10%计算。
9.6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接到发包人的开工通知3天内进场并开工,如延时进场开工,每延迟1天扣罚金为工程总价款的千万之一,延迟进场10天,发包人有权另外选择承包商。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相关有争议事宜,参考国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通用条款”执行,双方也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提交贵阳市仲裁委员会或依法向贵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送交有关部门备案 壹 份。11.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5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