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新:关于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思考_社保费征收划归地税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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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思考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内容提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分别由地税和人社社保部门征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35号主席令)第五十九条“统一征收社保费”的规定不相适应。本文以现任全国人大主任张德江(原广东省委书记)同志“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节约成本,效率高,是个方向”的重要批示为依据,系统地阐述了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优势和为做好统一征收社保费的措施办法。

关键词:统一 社保费 征收

社保费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是治国安民的大计。加强社保费征管与管理,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中国梦”的早日实现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方式,实行分别由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负责征收。但随着我国社会保 1 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这种分别征收的模式,在部门之间短期内难以实现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会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的障碍,因此,建立与之适应的统一的社保费征收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一、统一征收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社保费管理体系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现收现付为主、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体系。遵照《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涉外、私营企业社保费的征收管理,社保部门负责国有、集体、个体的征收管理。通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我们认为社保费实行划块征收方式存在弊端,必须通过统一征收、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来破解。

(一)共同参与管理,存在责职交叉的问题。按照现行社保费征缴体制,社保费征缴由劳动社保经办机构、地税、财政、人事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大致分工如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工作政策的制定和指导;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费的登记、核定、检查、发放等,既参与征管又负责社保费的发放;地税部门负责部分社保费征收;财政部门主要确保存量资金的安全运作与监督。参照税收管理法则,把原本属于一个部门的工作职能如缴费登记、基数核定、日常管理、行政处罚等分散 2 在多个部门来管理和操作,难免会出现政出多门、职责交叉、体制分散的问题,影响社保费征管的规范性和严谨度。这种精放式、低层次的运行机制将导致社保费征管难以到位,执行难以统一,甚至造成社保费的流失。

(二)实行划块征收,存在负担较重的问题。实行划块征收,是我省社保费征收的主要方式,也是其他一些省市的常规作法。据了解,全国社保费有的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征收;有的是省级政府授权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如广东、福建、浙江、河北、辽宁等省;还有的是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划块征收。就整体上讲,两个部门征收同一费种,必须开发两套征管软件、成立两个机构、安排两班人员,势必加重地方财政负担。从个体上讲,实行划块征收,缴费人先要到社保经办机制办理社保费的核定数,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一方面带来了缴费人的不便,另一方面又直接加重了缴费人的负担。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生改善步伐的加快,缴费人期望两个征收单位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的征收收为、平等的服务方式、快捷的办事效率,受不同征收单位的硬件设施、人员素质、思维理念、行为方式等影响,很难实现公平公正。

(三)机制体制不优,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好的社保费工作机制有利于加强社保费征收、提升征管质效。尽管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社会费征收的工作机制,较好地促进了社保费的征收,但在执行方面存在问题,也制约 3 着社保费的征管。一是信息共享不快。社保费的征收要经过登记给号、审核基数、通知征收、入库转账、核对上账等多个环节,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征管软件和部门间相互沟通连接的信息网络渠道,各方信息反馈不畅、数据不清的问题时有发生。比如缴费人就业流动性大,不能及时、准确分辨缴费申报地点,造成部门征缴交叉或者谁也不管的被动局面。二是部门协作不优。社保费的征收涉及到财政、民政、地税、社保等诸多部门,受本位主义思潮的影响,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力度不够,形成一套顺畅、高效的联络沟通机制,必将大幅提高工作效率。

(四)统筹级次不高,存在保障乏力的问题。社保金实行全国统筹,有利于平衡各地企业负担水平和便利劳动力的全国流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费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而目前我国的社保统筹层次不仅离全国统筹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实际上连省级统筹都还未全部做到,许多地方仍然停留在设区市一级统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保费的筹集和发放标准也各不同的影响,难以实现跨区域统筹,就出现了“转出地受益、转入地受损”的局面。

二、地税征收社保费的可行性分析

地税统一征收社保费是指通过立法这一方式,将劳动社保部门征收社保费的职能划转到地税部门,赋予地税部门社保费登记、核定、申报、征收、清算等职责。我们认为,由地税部 4 门征收社保费,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工作基础、群众基础,优势十分明显。

(一)从法律法规上讲,统一征收有明文规定。2010年10月28日,全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对社保费征收实行统一征收,让我们认识到,我省由社保和地税划块征收社保费的情况只是一种征收模式的过渡,实行统一征收才是大势所趋。

(二)从征收主体上讲,地税征收有显著优势。地税部门成为统一征收社保费的全责主体,优势十分明显。一是思想理念优势。全省地税机关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要务,以服从服务于民生改善为已任,积极构建阳光地税、责任地税、幸福地税。这些全新的地税思想理念,把广大地税干部的思想、精力凝聚到一起,为统一征收社保费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人力资源优势。各级地税机关都有一支征收经验丰富、管理水平突出、能征善查、敢干能干的强大队伍。地税系统在职员工中,从事一线税费征收的人员达到一半以上,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掌握社保费征管的基础资料;又熟悉企业会计制度,能够较好掌握社保费的政策,做到计算准确,征收到位;还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税务稽查队伍,有丰富的稽查经验,能有效防止偷逃社保费 5 情况的发生。加之不断进行的各类基础业务知识培训和拓展业务培训,干部素质得以大幅度提高。利用地税部门现有人力资源征收社保费,完全可以胜任。三是征收管理优势。第一,地税部门征收服务机构遍布城乡,广大参保人缴费便利。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参保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参保政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们将要参保,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既方便广大参保人缴纳社保费,也便于他们了解社保的各项政策。第二,多样化的缴费模式,能确保社保费征缴实现方便、快捷、安全。长期以来,地税系统积极探索并实施方便、快捷的缴税方式,如网上申报缴税、电子申报、财税库银一体化的推进、同城通办等,多元化缴费申报和丰富解缴方式,方便了纳税人、缴费人,提高了征管效率。第三,长效机制的建立,为规范社保费征收提供了制度保障。地方地税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征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指导,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减少行政干预;地税部门现已建立了省级征管数据大集中,随着信息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各项征收制度、办法和程序,形成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全国统筹和其他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有利于提高征缴质量和效率,优化对缴费人的服务。四是信息资源优势。地税部门掌握着企业纳税登记和纳税年检信息,可以掌握社会保险费的潜在费源;地税部门可利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企业税前计税工资扣除等信息,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 6 必要的核实;地税部门可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信息,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计税基数与社保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比对,全面掌握企业职工的参保情况,便于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扩面;地税部门还可利用税务稽查的执法优势,在对企业税务稽查时开展社保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可以说,地税部门在稽核力量、手段和信息渠道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有优势,是其他部门远远不能相比的。

(三)从工作实践上讲,地税征收有明显成效。从1998年起,全国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征或征收社保费。就征收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参保人员还是缴纳的保费收入,相比过去都有大幅增长。从全国来看,据相关统计,“十一五”时期,全国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25400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96倍。从其他省市来看,广东省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实行地税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新体制。实行新体制后,该省社保费年均增长率达到28%,征缴率均在97%以上。现任全国人大主任张德江(原广东省委书记)在广东社保费征收工作汇报上批示:“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节约成本,效率高,是个方向。” 与之相邻的湖北省,2010年,湖北省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达到515.2亿元,同比增长22.6%。据悉,该局自2001年开始征收社保费以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缴费方式以及个人高速缴费平台,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提高征缴效率。7 10年来,累计征收社保费2360.65亿元,年均增幅超过20%,征缴率达到95%以上。从湖南来看,2001年起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虽然只对部分企业(涉外企业、私营企业)代征社保费,但采取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坚持阳光管费、责任管费、信息管费,取得了社保费总量、增量、质量三量提升的可喜成绩。2005年-2012年底,全省系统共入库社保费4500多万元,年均增长24.64%。

(四)从缴费人来讲,地税征收有群众基础。当前,伴随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他们认为地税部门是国家征收部门,实行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就是把养老金放到国家金库,更能有效抵制行政干预,更能保障资金安全,以后才能更好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尽管这些人的认识有些偏颇,但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更能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因此,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缴费人放心。

三、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重大意义

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不仅有其自身的优越条件,还会对社保费制度的完善和社保费的征收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有利于社保费向社保税过渡。费改税一直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加快费改税步伐关系到财税体制改革能否进一步完善乃至关系到经济工作全局能否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改革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实行“费改税”,是大 8 势所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据统计,在全世界170多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有132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障税制度。1996年,我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再次明确提出:“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可见,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考虑到提高效率和征收管理分享的需要,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符合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也是为日后地税部门征管社会保障税未雨绸缪,打基础做准备。

(二)有利于促进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的完善。由地税部门统征社保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保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还能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这将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保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通过各部门之间分工具体,职责明确,能有效地克服互相推诿扯皮,政出多门,办事效率低下,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抵触情绪等问题。同时,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可大 9 大减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有利于提高参保单位及人员对社会保险费的遵从度。地税部门非常注重税收宣传工作。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一直将税收宣传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努力将每一次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是一次税收宣传的良机,将税收宣传工作贯穿各项实际工作中。同时,税务部门还有专门的税收宣传月,在宣传月上,地税部门大力宣传各项税收政策和代征费金政策。特别是近几年代征部门基金费以来,地税部门也非常注重各项代征费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相关政策,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基金费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和理解,广大纳税人的缴费(基金)意识和遵从度明显提高,也推动了我省基金费代征工作的快速发展。

四、加强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建议

加强地税部门社保费的统一征收,要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认真借鉴外地经验,努力克服征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早出台地方法规,加快地税部门统征社保费的法制建设。出台地方法规,加快地税部门统征社保费的法制建设,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保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当前,《社会保险法》、《税收征管法》都未明文规定地 10 税部门的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因此,必须靠省里出台地方法规加以明确。建议省人大、省政府结合《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实施条例》,尽快出台《湖南省社会保险征缴实施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地税部门是社保费是唯一的主体征收单位。同时,进一步明确地税部门征、管、查职责,全面接管包括登记、核查、申报、清算、处罚、催缴等方面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执行刚性。

(二)大力发挥地税部门征收优势,切实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应充分发挥征管力度大、征收成本低、征管效率高的优势,确保社保费及时足额征收。通过将社保费与个人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比对,实行联动管理;在开展税源彻查的同时,开展费源普查,做到心中有数;实行“缴费提醒提示制度”,提醒缴费人按时申报缴费;将社保费的缴纳情况作为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参照指标等措施,把税收征管工作中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运用到社保费征管中,同时在对缴费人的户籍管理、申报审核、基数核定、信息比对和清理欠费等方面狠下功夫,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保费征管体制调研工作,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征管效率。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取得本级财 11 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工作,努力推进社保费征管制度创新,合理界定,理顺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保费征管中的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征管模式。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在省里建立厅(委、局)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参照执行,以建立起各部门之间良好、诚信、和谐的合作关系。同时要转变思路、积极协调、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征收效率,减少缴费成本。如可采取地税部门代打卡的方式,在劳动社保服务大厅开设社保费的征收窗口,实行登记、领证、缴费、打卡“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二是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部门信息互联共享。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进行税、费数据比对,互相印证,促进征管。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与财政、社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社保费信息资源部门共享。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增强服务能力。要进一步加大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采用抓税收业务知识学习的办法,抓好干部的社保费知识学习,切实改变“重税轻费”思想。同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社保费知识列入业务考试内容,并将社保费征管质量指标如“漏征率”等列入绩效考评等地税考核考评管理范围。各级地税部门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携手,通过创新宣传模式、开辟宣传渠道、找准宣传对象、突出宣传内 12 容,开展积极主动的社保费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缴费人依法参保和依法缴费的自觉性,扩大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影响,增进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对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创造良好氛围。要配臵专人负责处理与协调社保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助解决社保费征缴衔接,协助缴费人及时领证和打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35号主席令)第五十九条

2.《南方日报》: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是个方向。

课题组组长:赖光辉

成员:杜兆平 宋壮波 陈 志 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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