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_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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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www.daodoc.com 发布时间:2008-1-24 【大 中 小】

一、服务内容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三、申报材料

Ⅰ、出让申报材料

(一)协议出让

1、申报材料的一般规定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3份(2)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1份、复印件3份(3)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申请 原件3份(4)系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 原件、复印件3份

(5)系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有效期内,含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拟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原件3份(7)土地出让金(租赁金)测算报告 复印3份(8)土地出让金(租赁金)缴款发票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由申请者在办件大厅缴纳土地出让金(租赁金)后,办件大厅发出缴款发票)(9)土地出让合同文本(草签)(此件在办理完结不退回)原件1份(10)协议出让(租赁)土地申请审批表 原件3份(11)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关于有偿使用土地的用地请示

原件3份

(12)大中型项目还需提供建设用地预审并案意见书(含地质灾害危性评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申报材料的特殊规定

(1)属申请人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范围内补办协议出让的还应提供: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②权籍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原件3份

③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或划拨用地批复文件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用地红线图1:500-1:1000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属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还应提供: 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98年及以后发的)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②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复印件3份 ③若系原承租中方企业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场地使用合同书和场地使用费缴款发票 复印件3份

(3)若系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还应提供: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若改制后由新的业主单位使用的,还应提供新的业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和备案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③国有企业改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书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④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审批表 原件3份(此类项目处置后,若系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不作建设用地的,或新的土地使用者不作建设用地的,不需Ⅰ

(一)中的第(4)、(5)、(12)项材料)(4)属遗留问题需协议出让的还应提供:

①用地单位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用地协议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②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批复文件及其附图(1/500-1/1000)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此附图须系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用地红线图)③按有关规定还须提交的有关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1份

(5)若系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需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供:

①有权审批机关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分户的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③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除须提供上述第Ⅰ

(一)第1条第(1)、(2)、(3)、(6)、(7)、(8)、(9)、(11)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确认书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系房地产开发的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规划公示函及其附图(1:500-1:1000)(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的地块控制性详细性规划可代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的公示函,但应提供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批文及附图1:500-1:1000)复印件3份

4、若系企业改制或司法机关裁定后的土地经审批后,可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按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但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改变用途批文及其附图1:500-1:1000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Ⅱ、国家租赁申报材料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提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

(一)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文本(草签)原件1份(此件不退回申请人)

(二)若系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供上述第Ⅰ

(一)2(2)项规定的材料(此项中承租人不作建设用地的,可不提供本规定中Ⅰ

(一)1(4)、(5)、(12)项中规定的材料)

Ⅲ、国有企业作价出资入股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企业主管部门关于作价入股的批复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具有土地评估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文本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请示

原件3份

6、拟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申报材料的特殊规定

1、若系出让的还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用地红线图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若系行政划拨的土地还应当按本规定第Ⅰ

(一)1、2(1)项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3、若作价出资入股后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必须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

4、若作价出资入股后不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且作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上述第Ⅰ

(一)1(4)、(5)项规定的材料

5、若系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还应当提供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文本(草签)

原件1份(此件不退回申请人)

6、若系企业改制的还应当提供Ⅰ

(一)2(3)中规定的材料

Ⅳ、上述三类有偿使用土地涉及军队用地的,应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收件处理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1)该地块是否已列入年度有偿使用总量,并经公示或在有形市场内挂牌;(2)是否符合协议出让条件,或符合招标、拍卖条件;(3)规划管理部门是否已编制规划技术指标;(4)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程序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4)

七、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标准

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渝府(2002)79号文件、渝价[2001]346号、渝府令第96号执行

九、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或文书。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送达与公示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文书或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十一、其他特别

说明事项

3份复印件或3份原件按以下原则进行分发:1份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用地单位存档,1份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办件大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时提交。若系1份原件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结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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