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委政法委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_中共日照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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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日照市委政法委政法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法信息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政法信息网和信息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 2003 ‟ 65 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 ‟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法信息专网指省、市、县(区)三级共享覆盖市直政法系统电子政务专用网络和协同办公平台,包括已部署的协同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和部署在该平台上的其他应用系统。本专网是与因特网实行物理隔离的非涉密网。
第三条 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主要设置了政务门户、公文管理、督查督办、会议管理、信息报送、及时通信等功能模块,着力提高办公效率。
第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政法委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指导、工作协调等日常工作;市电信公司负责政法委政法信息网建设与维护,陋室电脑公司负责软件系统升级与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及数据备份。第五条 电子印章指能够在电子公文流转中保证公文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具有不可篡改性,与手工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技术手段。
第六条 凡接入政法信息网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和维护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用户职责
第七条 政法信息网使用规范包含以下三类用户
一、市、县(区)政法委超级系统管理员;
二、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公章管理员、公文管理员;
三、政法系统各单位普通用户。
第八条 市、县(区)政法委超级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本地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的帐号和密码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地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单位系统管理员职责分配相关权限。
三、负责整个系统的用户数据信息安全及数据录入的准确性。
四、负责本地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的操作指导和问题解答。
第九条 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职责
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由各单位指定,经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的机构培训。若人员发生变动,各单位应及时安排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向政法委主管电子政务工作的机构报告。
一、政法系统各单位个人户管理员必须使用单位指定的电脑并绑定 IP 地址,妥善保管好账户和密码,不得委托他人进行系统操作,严禁移动存储设备(U盘和移动硬盘等)的传输连接。
二、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内部局域网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负责维护更新本单位及单位人员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严格按照各用户的职责分配相关权限。对本单位及单位人员信息的新建、修改、删除等操作必须做好记录。
三、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及时更新政务门户网站上涉及本单位的信息。
四、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解答和指导本单位人员的操作使用。若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政法委主管电子政务工作机构。
五、政法系统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收集政法信息网在本单位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条 公章管理员职责
负责管理本单位电子印章密钥和密码,严格按本单位公章使用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并做好使用登记。公章管理员人员变动时需办理好交接手续。新任公章管理员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十一条 公文管理员职责
负责本单位各类公文的及时收发和分办督办工作,对所收发的各类公文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普通用户职责
一、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政法信息网上随意复制散发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移动存储设备(U盘和移动硬盘等)。
二、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联系。若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系政法委超级系统管理员。
三、妥善保管好帐号和密码,离开工作岗位时,及时退出系统。
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及电子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制度
一、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签收过程。
二、电子公文传输的内容 : 各级、各部门的非涉密公文和非涉密信息。
三、涉密公文和涉密信息仍按照原纸质流转方式处理,或者刻录成光盘进行流转。
四、通过政法信息网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五、上报公文程序应参照纸质公文办文原则。
六、各单位公文管理员每天应及时收发公文,不得延误和积压。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各单位公文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改手机号码,如更改应及时通过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在政法信息网上更新。未经许可,不得由他人代理收发工作。
七、各单位发出的正式电子公文必须与现有纸质公文格式保持一致,并加盖电子印章。
八、电子公文 及 附件大小原则上不超过 3M。
九、各单位公文管理员应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接收公文及时催办、督办。
十一、公文管理员由于个人原因延误公文收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安全与保密
第十四条 接入政法信息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和制度,并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活动。第十五条 在政法信息网内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破坏网络设备和网络运行的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六条 接入政法信息网的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用户进行相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网络平台维护和保障单位应保证网络畅通和平台正常运行。平台和终端用户故障须在申告后 4 个工作小时内恢复网络正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