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_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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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6-18 甬土资发〔2012〕80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全面推进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工作,提高房屋拆迁透明度与公信力,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保护当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阳光拆迁”是指在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中,将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补偿结果以及与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阳光拆迁”应当坚持补偿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工作实施监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作为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拆迁人及评估机构职责

第五条 拆迁人组织调查测量,应在调查测量前以现场张贴通告或发放《入户调查通知书》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通告或通知书应告知入户调查时间、入户调查工作人员姓名以及应该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第六条 拆迁人拟定的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拆迁范围、实施的时间、调查测量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地点(包括现房住宅套型、期房的住宅总面积及分配的安置面积)、过渡期限及方式、搬迁期限、奖励措施等与被拆迁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拆迁人应当对符合低限安置标准被拆迁人的审核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因素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公示期满后,拆迁人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拆迁人。

第九条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范围附近设立现场办公地点,办公地点设置公告栏,公开房屋拆迁与补偿的政策法规、房屋调查测量结果、拆迁实施方案、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主要工作人员姓名、分户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分户补偿情况以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 拆迁人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现场办公、上门调查动员、送达各种资料及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时,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协商沟通,做到言行文明,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做好补偿协议文本的解释说明,并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和房屋拆迁政策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分户补偿情况应及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开。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或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补偿安置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及时纠正补偿安置中的不公和差错。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投诉。

第三章 县(市)、区国土局(分局)职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审核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发布《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公告》,被拆迁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听证时应连同拆迁实施方案一并在拟拆迁范围内公布。《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公告》应注明意见提交的形式、地点、联系方式及听证的期限。

听证时应与被拆迁人充分沟通,告知拆迁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听取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要求,并做好记录。

对于听证后确实需要修改的,将修改的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布。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房屋拆迁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救济途经。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需评估的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房屋拆迁范围内向社会公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的公开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自选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监督。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开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以及拆迁实施方案,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形式采用告住户书、印制便民手册、现场张贴等。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将建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并会同市监察部门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发布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全面公开房屋拆迁信息。未按规定公开信息或在公开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执行情??、拆迁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受拆迁人委托)以及评估单位的考核内容。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仇毕社区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江东国土分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28 来源:本站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甬价管[2007]117号、甬价管[201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仇毕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仇毕社区被列为城中村改造范围,本次拆迁范围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1、补偿安置的对象包括有合法房产的村民、非本地村民购房户、建房户等。

2、补偿安置的条件

①房屋所有人必须持有《 集体土地使用证》 及其它有效证件(即原东郊乡人民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房证件;房屋买入者须持有相关法律文书等)。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1993年7月之前通过祖传、建造等取得房屋,都作为合法房屋予以确权。

3、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夫妻双方有两本户口簿或两本(含两本)以上土地证的视作一户。

三、不予安置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

①在1993年7月31日之后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自行搭建的房屋一律视作违章建筑处理。②拆迁出租(出借)的房屋,对使用人不予以安置和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③虽具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予计入安置人口。

四、住宅用房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1、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

2、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补偿的,其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如超过250 平方米的,超过部分不作安置,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经济补偿。

3、货币安置

①拆迁范围内本地村民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补偿价格按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甬价管[2013 ]74号)《关于测定公布2013年8月份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通知》规定的二级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2227元乘以被拆住房合法面积计算,再增加百分之五的比例。

②拆迁范围内非本地村民购房户、建房户等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前款规定的每平方米12227 元补偿资金增加百分之五的比例,再扣除基本造价每平方米1200 元确定,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③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从取得补偿资金之日5年内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安置房屋(其中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被拆迁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购买安置房)的,可抵扣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等额部分的房屋契税。

4、调产安置

在2014 年底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户口在本拆迁地块的居民; 分户面积为35平方米及以上;须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经本人申请,集体审核通过,才准予分户,享受靠扩档待遇。

①拆迁范围内本地村民选择调产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钢混二等普通住宅(即安置房),新房建筑面积与旧建筑面积(确权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赔

一、装饰不赔、不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② 拆迁范围内非本地村民的购房户、建房户选择调产安置的,实行“拆一赔

一、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结算差价的方式为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面积乘以1200元/平方米扣除被拆房屋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确定。③被拆迁人在认定的安置面积基础上靠档20平方米,扩档10平方米,靠扩档总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靠档部分面积按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甬价管[2009]26号)文件公布的二级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每平方米9582 元的25%即2395元/平方米结算。扩档部分面积按政府部门公布的二级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每平方米9582元的50%即4791 元/平方米进行结算。靠扩档后仍不能与安置房套型相配的,可按每平方米9582 元的价格就近购买,不超过20 平方米。

5、住房困难户标准

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房屋拆迁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可享受人均30平方米。不足部分面积按钢混二等基本造价1200元/平方米结算。拆迁住宅用房有下列情况时,不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低限安置标准:

①被拆迁人另有集体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卖、赠与或析产的);②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③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人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两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一人或数人所有的。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领取并填写《低限标准安置申请表》。该申请表经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后,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五、安置用房

1、调产安置房地块位于兴宁路以南,桑田路以西,铁路以北、中兴路东侧支路以东(最终以红线为准)。安置房由小高层、高层构成,面积按55㎡、65㎡、75㎡、85㎡、95㎡、105 ㎡、115㎡、125㎡,设计,每套面积最后以测绘部门测量的面积为准。

2、安置房中自行车房原则为共用自行车位,每套按600元结算。

3、安置房面积在规定的±3%允许误差范围内,其+3%部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结算,-3%部分按每平方米9582元价格结算。超过3%部分按基本造价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超出-3%的部分按安置房交付时公布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进行结算。

4、安置房不计层次差价。

5、安置房定位:安置房统一由公证处抽签定位,需要照顾的老人(一人在75岁以上,二人在150岁以上的)及弱、病、残人按有关规定由本人申请,公证处审核,根据房源情况先行抽签底层。

6、一部电梯3平方米、两部电梯10平方米的电梯井等建筑面积不作调产安置结算面积,但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7、安置房质量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8、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管道煤气费、因特网、有线电视开户费、水电费押金、装演垃圾费、电子防盗门等其他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搬迁期限及奖励 搬迁期限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

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实际搬迁腾空旧房的,按照拆迁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对被拆迁户进行奖励。

七、过渡方式及期限

1、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2、过渡期限:

①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可发放六个月过渡补贴费,其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5 元/平方米计发。

②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过渡期限为公告的搬迁期限截止日起二年。过渡补贴费从其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后的四个月期限内计发。过渡费标准按被拆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结算。建筑面积低于75平方米,按75 平方米计发,高于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发。过渡补贴费先支付二年。若过渡期超过二年的,按宁波市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补偿费

1、搬家费每户2000元(调产安置期房的计发两次);

2、有线电视费每户300元;

3、电话移机费108元(计发两次);

4、地坪、围墙按每平方米40元补偿;

5、牛厮、猪舍、室外厕所等附属用房按350元/平方米补偿,棚按80元/平方米补偿,棚屋按150元/平方米补偿;

6、井:大100元/口,小50元/口;

7、树:归个人所有的树木,直径在30 厘米以上的为50元/棵;直径在10厘米以上的为10元/棵。

8、被拆迁人利用合法住宅用房作为营业、生产用房的,仍按住

宅用房处理。对三证齐全并一致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辛卜偿标准为营业用房每平方米35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100元(以实际作为营业、生产用房面积为准)。

九、法律责任

1、被拆迁人原产权、使用情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江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拆迁有所有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十、其他事项

1、原东客整所、桑田南路、水达路项目拆迁补偿方案中与仇毕社区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未安置的被拆迁户可参照本方案执行。若需参照执行,需按本方案重新签订协议。

2、该方案以江东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3、该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江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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