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洁申诉行政裁定书_行政裁定书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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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包洁。申请人包洁因诉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031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包洁申请再审称:在1997年平安大街房屋拆迁工作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有诸多不依法办事、不遵循法定拆迁程序和原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在平安大街拆迁项目中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审包洁1997年平安大街房屋拆迁不予拆迁安置案;依据1997年平安大街教场胡同房屋拆迁的相关安置方案,对申请人予以合法的拆迁安置;查处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包洁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出的请求超越了原审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本案依法围绕原审裁定作出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包洁因1997年涉诉房屋拆迁安置事宜,采用信函方式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张延昆副市长进行投诉,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包洁的上述行为属于信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
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包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包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