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与建议_农业保险的作用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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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与建议

自2007年以来,国家启动实施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农牧业灾害补偿机制,减少了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农牧民经济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1.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业良性循环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为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也为稳定农民收入奠定了基础。尽管农牧民在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生产成本,从而减少了其可获得的最大纯收入。但同时,农业风险损失发生后的保险赔偿也减少了因损失发生而引起的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一方面通过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等规避农业风险,尤其是农业受灾风险对农民和农业的影响,改变“因灾致贫”的困境;另一方面,还可以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补贴农民与扶持农业的有效工具,进而成为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载体。而且,当农民收入得到稳步提高后又会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从而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

2.促进农业生产,引导农业健康持续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降低农业风险预期,农民通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将不确定性的农业风险损失转移了出去,稳定了农业预期收益,为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而且还借助农技和气象等部门专业技术指导与防灾防损措施的实施,规避和减少了农民的风险,从而提高了农业投资预期收益,加速发展以高效、生态和精准农业为主的现代农业。二是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引导现代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政府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风险责任、实施范围、优惠政策等内容,可以有效诱导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同时通过保险运作机制,转移与消减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农业风险及其损失,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与壮大保驾护航,从而实现现代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3.激发参保积极性,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撬动作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行对转移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引导农民积极参保等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属于政策性保险,其在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方面的复杂性,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由于春季气候变化无常,给农业保险带来一定压力。穆棱市气候变化较大,连续2-3年春季低温寡照,降水略多,土壤含水量较高,发生春涝。这时大部分作物尚没有出苗,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出苗期开始理赔,导致大部分受灾作物得不到赔偿。物化成本未纳入农业保险。给农业保险推广工作带来了一定阻力。农民在播种时期就已经产生了物化成本,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农牧民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政策性保险条款没有将农业生产的物化成本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内,造成农牧民物化成本得不到保障。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是农业保险推广的主要问题。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大部分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抱存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向农民变相收费。

二、影响种植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1.保险机制体制相对简单。保险公司主要依托农业经营管理站开展种植业保险工作,2013年,全市种植业总面积为240万亩,实际参保总面积110万亩,保费1650万元,受灾农户35412户,受灾土地49万亩,支付赔款1223万元。从总体看,发展种植业保险对于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进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明显作用。但是,保险工作并不顺利,部分农民的参保意愿不强,种植业保险发展存在一定制约因素。

2.种植业保险经营管理难度大。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种植业灾害本身的复杂性使种植业保险损失率测定困难。二是灾后经济损失的评定难。三是业务管理难。特别是农村交通不便,保险标的分散,不便于防灾防损和查勘理赔。由于查勘理赔存在难度,有时容易引发争议。四是地级差异导致种植业参保率低。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低洼易涝地不允许参保。作出这种规定,主要(下转10页)(上接8页)是因为如果允许地级差的地参保,保险公司可能赔付不起。但这给农民造成了保险公司只想赚钱、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感觉。在实际操作时,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只愿保地级差的地,不愿保地级好的地。这样,就出现了农民想保的保险公司不接保、保险公司承保的农民不愿保的矛盾局面。

3.保险业务难以满足农民需求。一是保险品种较少。目前,穆棱市种植业保险只保水稻、大豆、玉米。而除了这三大作物,经济作物如蔬菜等的种植面积也在逐年扩大。种植经济作物对农民增收有很大帮助,农民也有参保意愿,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提供相应险种。二是理赔金额低。大豆、玉米根据不同程度的受灾情况给予补偿,理赔金额尚不足以完全补偿农民投入成本。

4.地方财政无力承担保费补贴资金。为推行种植业保险,国家对种植业实行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地方财政补贴15%,其余20%的保费由参保户承担。受财政资金补贴制约农民对种植三大作物的土地不能应保尽保,这种情况全国普遍存在,国家也在研究对粮食大省种植业补贴资金的优惠或减免政策。没有能力按政策要求进行资金配套。各级财政补贴不能及时到位,致使好政策无法完全落实。

三、加快种植业保险发展的几点建议

1.调整种植业保险的基本单位。目前,种植业保险以户为基本单位,参保户数越多,基本单位就越多,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就越大。可以考虑将以户为基本单位调整为以屯(组)为基本单位,各屯(组)成立保险理事会,具体负责本屯(组)的保险工作。如因灾需要赔付的,由市、乡、村三级共同进行查勘定损和测产,确定出该屯(组)的综合赔付率以进行赔付。

2.推行“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与农业龙头企业签订保险合同,保费由企业来承担。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向龙头企业理赔,龙头企业再对农民进行补偿。这样做,可以解决农业保险直接面对农民存在的保险标的小、分布广、查勘难、理赔难,保险公司运营成本过高等问题。

3.提高农业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农业保险公司一方面应合理确定保费、规范理赔流程,另一方面应增加种植业保险作物品种。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种植业保险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4.合理确定地方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财力状况,确定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分担比例,提高经济强县的分担比例,降低欠发达县的分担比例。同时,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增加对贫困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其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切实解决种粮大县种植业保费补贴资金难以到位的问题。

5.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借鉴国外经验,由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和其他经营农业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联合建立种植业巨灾风险保险联合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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