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_机关消防安全责任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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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

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消防安全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消防安全工作。

(四)将消防安全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第八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对履职不到位的,依照党纪严肃处理。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三)党委干部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情况作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督促新闻媒体按有关政策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

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根据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职业工种性质,落实其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高危补助。

(六)统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征用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八)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九)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十)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一)组织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其他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专项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明确

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综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组织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工作。

(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标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参与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对占道经营、违法搭建、违规设置户外广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消防预算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六)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引导督促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使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指导电力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定期演练,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人防部门负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新闻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对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对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曝光。

3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六)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二)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三)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

(七)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条

石化、轻工、物流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消防安全终身负责。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

7事故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按照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伍。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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